[ 王春暉 ]——(2006-12-20) / 已閱10368次
電信業的產權制度與有效競爭
王春暉
從哲學的角度講,構成事物的多種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個方面在事物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這種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也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現。 主要矛盾是在一個矛盾體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對事物的發展過程起決定作用的矛盾。縱觀中國電信業的改革歷程,筆者認為中國電信業有效競爭無法形成的主要矛盾是產權問題。雖然中國電信業在引入競爭機制以來經歷了數次拆分和重組,但是新的市場進入者基本上還是國有企業,結果是僅僅打破了廠商界面的壟斷,并沒有形成有效的電信市場競爭。即使是已經上市的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和中國網通,其公司可流通的股份在其資產總量中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可流通的份額和可用于市場化決策的權力是不對稱的。例如,中國移動(香港)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其全資擁有的子公司中國移動香港(BVI)有限公司, 間接持有上市公司75.7%的股權,而中國移動(香港)集團有限公司則屬于中國移動集團公司在香港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實際上中國移動集團持有上市公司75.7%的股權,剩余24.3%的股份由公眾人士持有;中國聯通集團公司通過中國聯通(BVI)有限公司和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有中國聯通上市公司62.9%的股權,上海A股市場公眾人士持有14.52%的股份,香港、紐約公眾人士持有22.58%的剩余股份;中國電信繼2004年5月在香港股市增發新股、實行全球配售以后,2004年6月從母公司回購湖北電信等十省電信公司的資產。盡管與上市之初相比,股權結構發生了些許變化,但是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仍然擁有上市公司72.09%的股權,國內其他國有股東僅持有10.76%的股份,公眾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權只有17.15%。因此,國內電信企業無論上市與否,股權結構存在的一個共同特點是股權構成相對單一,國有股權占據絕對控制地位,且一股獨大現象嚴重,所引發的是預算軟約束下的國有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和濫用支配地位。 雖然各公司之間有著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標,但從所有權主體上看,都屬于中央人民政府。如果在競爭中任何一個公司受到重創,遭受損失的只能是國家。結果就形成了一個經營可替代性電信產品的運營商的業務越好,就意味著另一個同類電信運營商經營的國有資產的損失,電信市場頻繁的惡性價格戰就是最好的例證。另外,單一國有資本導致所有者缺位,行使所有權的政府官員為產生“尋租”行為,必然賦予企業許多非經濟目標,使得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表現出的行為不是真實意義上的市場行為,它并不能以企業利潤最大化和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目標。
從國際電信業的產權結構看,國外電信企業已經意識到單一產權結構帶來的弊端以及在產權多元化的道路上漸行漸遠,先后有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法國等在內的五十多個國家的電信業引入了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世界范圍內的電信企業產權多元化的格局已經初步形成。因此,中國電信業要引入真正的競爭機制,必須實行多元的產權主體,并實行公平的游戲規則。因為競爭的前提是產權主體和結構必須是多元的或不同的,否則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競爭。筆者認為,國家在允許國外資本介入中國電信服務業之前,應先允許國內非公有資本介入。2006年12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資委《關于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規定:下一步要將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領域集中,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要通過股份制改造、引入戰略投資者、重組上市等方式實現國企產權多元化,增強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但是,基礎電信業等7大領域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將保持獨資或絕對控股。 筆者對基礎電信業的獨資和絕對控股的模式有三大擔心:
1、中國基礎電信業的國有資本的絕對控股會影響電信市場效競爭的形成。 事實上,中國電信業需要的絕不是幾家國有的電信控股公司,而需要的是所有的電信運營商都成為有競爭力的運營企業。正如著名經濟學家拉豐曾所講的,競爭首先需要的是有足夠實力的競爭者,否則就會造成無效競爭和重復建設。
2、基礎電信業的獨資和絕對控股會影響國外先進技術及管理的引進。道理很簡單,只有對方控股時,其利益更大時,才能把更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源源不斷地配套進來。實際上,公司誰控股無關緊要,他賺錢,我收稅,他獲利,我就業。要明白這樣一個道理,我們引進的是企業而不是國家;而且這些企業大多是私有的,只要我們有完善的監管措施,是不會影響我國的主權和安全的。
3、基礎電信業的獨資和絕對控股與GATS的規則相悖。按照GATS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成員方對于承諾市場準入的服務,除了承諾表所規定的條件和限制外,不得對外國資本的參與限定其最高股權比例,或對個人的或累計的外國資本投資額進行限制的措施。
同時,筆者對中國基礎電信運營商實行獨資或國家絕對控股模式還有兩種疑慮:
1、國家電信控股集團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由政府任命,公司的決策與政府的決策的區別就不大,這又如何能減少政府對公司業務活動的行政干預呢?那么如果是這樣,政企分開就是一句空話。
2、國家電信控股集團所控制的子公司不止一家,這些子公司有盈利的,也有虧損的,國家控股集團從全面利益出發,很可能把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潤抽走,用于補貼虧損的子公司。這樣又形成了新的“大鍋飯”。
應該指出,電信業的有效競爭是基于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競爭,這樣才能真正釋放出理性競爭的市場效率。在中國談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一個不能回避的矛盾就是基礎電信業的產權結構問題。筆者認為,只有建立基礎電信業的多元投資主體,才會解決上述矛盾。首先,由于多方出資,新增投資或技術,有利于技術的更新換代,增加競爭能力,擴大市場份額;其次,由于多方出資,董事會的成份多樣化,從而政府的行政干預就會減少,董事會的獨立就會擴大;再次,由于多元的投資主體,各個投資主體都關心公司的發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擴展業務,開拓市場。可以想象,一個國家的電信市場僅由幾家獨資或絕對控股的國有電信公司經營,那將是一個沒有實質性競爭對手和缺失有效競爭的市場。中國電信業的改革實際上已經不再是對國有電信公司進行拆分的問題了,而是如可引入多元化投資主體,形成有效競爭的問題。否則,中國電信業改革就不能深入,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問題就永遠不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