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普 ]——(2006-12-24) / 已閱48386次
四、男性遭遇性侵害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一) 嚴重侵犯了他人的性權利,是對人權保護的挑釁。
當今文明高度發達的社會背景下,男性性權利是構架男性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完整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應給予憲法及刑法上的保護。
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確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和刑法第二條確立的刑法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任務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男性同女性一樣平等地享有性自由和性自決權,并且此權利是作為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對男性性權利加以侵害便是對我過憲法保護和刑法保護基本精神的挑釁。
尤其作為具有特殊性的公民性權利,當其受到侵害時,公民的身心健康權、人格尊嚴權和人身自由權等諸權利也會同時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作為公民權利保護最低線的刑法保護都不明確予以確認而視而不見的話,那么對于男性公民還談何人權呢?
(二)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社會倫理道德。
無論當男性遭受到異性還是男性的性侵害時,當他“求法無門”時,便會極力尋求私力救濟的方法,往往會采用違法抑或犯罪的極端手段來報復施暴者和他看來這個“極不公平的社會”,這樣會進步破壞社會秩序。
換個角度說,當施暴者在實施了這種性侵害后,由于法律空白,當他看到連司法執法人員都無能為力時,更會助長他們氣焰,造成此類案件不斷增多,個人悲劇或者家庭悲劇不斷重演,這樣必然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社會倫理道德是千百年來逐漸形成的,公眾的性觀念、性道德和性文化經歷歷史的積淀形成今天的文明。作為一直被人們視為強勢群體的男性遭遇同性或者異性侵害自然地侵犯了社會倫理道德,妨害了社會風化,毒害了社會風氣,傷害了社會公眾的羞恥心。
(三) 能使受害人患染疾病或身體受損,造成受害人身體的嚴重傷害。
1、在女性性被動觀念仍占主流的今天,女性強制男性與其發生性關系比通常情況下更易傳染艾滋病或者其他性病。在施暴過程中也極有可能對男性性器官的毀損傷害,甚至有變態女性對男性性器官進行蹂躪的情況,導致受害人性器官永久性損傷等等悲劇。
2、男性遭受同性的性侵害,較多是源于同性戀者實施的侵害行為。而由于當今我國法律不健全和社會管理監督不利等原因造成同性戀內部的極度混亂,男同性戀者感染艾滋病和其他性病的幾率比一般人更大⑥,所以作為遭遇受到同性戀者性侵害的受害人感染艾滋病和其他性病的幾率也更大了。
(四) 嚴重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損害。
遭遇不法性侵害會給人造成極大的心理創傷,這點在傳統意義強奸案件中受害女性已充分地表現出來。但筆者認為,當男性遭遇性侵害后所表現出的精神創傷可能更為嚴重。
根據實踐中發生的許多案例分析后,可見這些男性受害者普遍忍受著極大的心理痛苦,無論受害人是被同性還是異性侵害,受害人均會認為非常骯臟和極大的羞恥。并且當遭遇同性性侵害后,由于社會目前被多數人認為是“變態”行為,所以受害人更難以忍受這種痛苦和社會輿論的巨大壓力等等。尤其是未成年人和心理承受稍弱的人。
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陰影和造成受害人精神疾病和心靈扭曲主要有以下幾點表現:1、造成受害人患上強奸精神綜合癥。[9] 2、使受害人產生自殺的念頭。由于受害人在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擊,甚至會產生輕生和痛苦絕望的自殺念頭。3、使受害人的男子氣質嚴重受損。受害男子遭受同性或異性性侵害后,可能會認為自己是軟弱無能的,日久天長會逐漸損害到男性的男子氣質。4、可能扭曲受害人的性趨向。改變受害人一生的命運。[10]
五、對男性性權利立法保護的必要性
(一)男性遭遇性侵害的案件大量出現,是立法保護男性性權利必要性的客觀條件和前提條件。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最近幾年來,受西方文化思潮的影響,加之社會的巨大深刻變革,人們性觀念的解放和價值觀念多樣化的發展,同性戀現象日益普遍,女性地位迅速提高等,進步導致了男性遭遇同性和異性性侵害的案件大量出現。正如有的專家所說,被媒體披露的男性性侵害案件只是實際發生率的冰山一角。
(二) 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決定了立法保護男性性權利的必要性。
筆者在上文四中已對男性遭遇性侵害的危害性做了較詳細的闡述,在此不再贅述。應受刑罰處罰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11]如果筆者四中所述危害性不能認為到了“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那么我們只能悲痛地感嘆所生存的社會了。
(三) 我國法律明顯滯后是立法保護男性性權利必要性的直接原因。
無可否認97年刑法典的巨大作用和豐碑意義,但畢竟受歷史條件和立法經驗的限制,經過近十年的施行,97年刑法關于公民性犯罪的規定已日益呈現出其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和刑法規范自身科學性的需要之弊端,亟需加以完善。
(四) 立法保護男性性權利是與世界法律接軌的需要。
筆者上文二中對我國刑法和世界主要國家地區刑法關于性犯罪的法條進行了相應的比較,結論顯然,在此仍不贅述。筆者認為,作為世界大國,在世界日益一體化的趨勢下,刑事立法與世界盡快接軌無疑是明智之舉。
六、對我國刑法保護男性性權利的修改設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可做如下修改: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強奸論:(1)以自己的身體或者工具對他人性器官的進入⑦(2)以自己的性器官對他人身體的進入(3)以他人性器官對自己身體的進入。這里所稱性器官指男女生殖器官和肛門。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未滿十四周歲兒童的,從重處罰。強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 情節惡劣的;
(2) 強奸多人的;
(3) 在公眾場所當眾強奸的;
(4) 二人以上輪奸的;
(5) 指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可改為: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威脅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威脅兒童的,依照前兩款規定從重處罰。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權觀念的深入人心,平等的保護男性權益尤其是填補法律關于保護男性性權利的空白已成為一個亟需解決的法律課題和社會問題,更是建立公平、平等、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
注釋:
① 通說及司法解釋認為,只有雙方生殖器結合(插入時),方為既遂;奸淫幼女時,只要行為人的 性器官與幼女的性器官接觸,就是既遂。(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主編 : 趙秉志執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78頁)
② 關于婦女能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我國刑法理論上通說觀點認為,婦女不能獨立構成強奸罪的主體,但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婦女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或幫助犯。(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40頁;高銘暄主編:《中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463-464頁;楊春洗、楊敦先主編:《中國刑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68頁)
③ 所謂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的犯罪。行為犯是當實行行為發展到一定程度即完成法定的行為時,才構成犯罪既遂。(參見:孫國祥主編:《刑法學》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頁)
④ 雖然有的學者認為,在共同犯罪中,婦女不只是以教唆犯或幫助犯的身份參與犯罪,也可以是以實行犯的身份參與犯罪。(參見趙延光主編:《中國刑法原理》(各論卷)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515頁)但主流觀點仍認為婦女不能成為強奸罪的實行犯。也有學者認為婦女可構成強奸罪的間接實行犯。(參見趙秉志主編《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第四卷,第89頁)
⑤ MSM是指男男性接觸者,包括男同性戀者、男雙性戀者、男變性欲者和有過男男性行為的異性戀者。(參見 徐彬等: 《男同性戀:危險的艾滋橋梁》載于《南方周末》2006 12 14 ,B16 科學版 )
⑥ 1996 年調查,北京艾滋病感染者中, 48% 是男同性接觸者。 1998 年調查發現,在已監測過的男同性接觸者中, 2.5% 已感染了艾滋病。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在今年11月29日的報告,北京市MSM人群2005年的艾滋病(HIV)感染率為 3.23%。(參見書目同上)
⑦ 張明楷教授認為即使是奸淫幼女的案件,也應當采取結合說,接觸說使奸淫幼女的既遂標準過于提前了。(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96頁)筆者同意張明楷老師的觀點,堅持強奸罪的結合說(插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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