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永坤 ]——(2006-12-30) / 已閱8343次
邱興華之死的法學反思
周永坤
12月28日上午九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法庭當庭宣布省高級法院維持安康市中級法院一審刑事判決的終審裁定,決定:判處被告人邱興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對邱興華經驗明正身當即押赴刑場執行槍決。省高院慎重研究后所做出的終審裁定認為,上訴人邱興華提出的上訴理由無有說服力的相關證據證明,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裁定維持原判。(中國法院網http://www.dffy.com ,2006年12月28日)
邱興華之死在預料之中,我對他必死的判斷基于兩點:一是法治作為原則在中國還沒有確立(不是在規范意義上——因為法治已經入憲——而是在事實意義上),二是他的死是許多人的利益之所在。但是他死得如此之高效還是出乎我的意料,事實無情地證明我又犯了一次朋友經常批評我的錯誤——書呆子。
邱興華之死從法律上來說起碼有兩個問題:一是他的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權利被剝奪了, 二是他的生命權是否被非法剝奪成為一個永遠的迷。這是兩個連在一起的問題。邱興華案的關鍵事實有兩類:一是行為方面的事實,二是他的精神狀態方面的事實。依據我國法律辦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這二類事實都是作出判決的依據。前一類事實看來是“鐵”的,經得起時間檢驗的;而第二類事實則是明顯沒有達到刑事司法決斷的起碼要求。當辯護方提出邱精神病方面的證據以后,控方就要承擔證明邱興華精神正常的證明責任,以排除“合理懷疑”,法院不能以一句“不予采信”就簡單推過,這是一條人命啊!我們基于殺邱興華理由是對人命的尊重;依據邏輯上的一貫性,我們自己的行為也要尊重人命——這里是指邱興華的命。
從法治建設的角度來看,邱興華案所產生的影響無疑是負面的,它增加了許多人對于法治的失望情緒,它使法律蒙受了恥辱。這似乎是不需要論證的。邱興華案的第二類事實是應當通過司法鑒定來解決的,因為這是一個醫學問題,應當由醫學專家來解決。但是現在醫學專家沒有介入的權利,是由幾個“法律家”關起門來議定的,這不能不使人產生懷疑。而這一懷疑將永遠存在下去——因為失去了可以檢驗的活體。如果法院考慮自己的聲譽,聰明的法官應當借助科學來增加自己的權威,如果你很有把握邱興華沒有精神病,你為什么不這樣做呢?法院應當盡量在非法律問題上閉嘴,以避開公眾的批評,在邱興華案上,法官恰恰在“非法律”問題上剛愎自用。
從法社會學上來看,我們這個社會在道德上有自我反省的必要。邱興華在生前曾經有二次被錯誤關押(但愿媒體沒有給我錯誤的信息),除了那些“處變不驚”的圣人以外,這樣的遭遇足以對人產生精神上的負面影響,甚至影響人的行為,嚴重者將導致精神疾患。錯誤關押是任何社會都應當力求避免的,當然,任何社會都無法絕對避免出錯。但是一個人在不長的時間里吃二次“冤枉官司”,社會難道沒有責任么?我想,我們的審前羈押制度存在嚴重的問題,需要改革。我們現在的審判羈押制度是建立在“有罪推定”上面的,它“以羈押為原則,以不羈押為例外”,因為沒有經過審判,沒有經過質證等法律程序,錯誤在所難免。要將目前建立在有罪推定基礎上的審前羈押制度改為建立在無罪推定基礎上的制度:實行“以不羈押為原則,以羈押為例外”,大量的問題通過“取保候審”制度來解決,只對那些有逃跑、竄供、傷害等可能性的人才可以拒絕“取保候審”。這樣,像邱興華那樣的悲劇就可以避免了。
還有一點要說的是,邱興華死得如此之快著實使我大吃一驚。如果在中國古代,這個案子要經過最高司法機關的復核,還要向皇帝“奏請”,在有的朝代還要幾復奏,是一個非常“無效益”的程序。但是,我們的效率似乎太高了。我相信新聞肯定存在一個嚴重的失誤:因為新聞中沒有“死刑核準”程序。我相信肯定是“核準”了,不過這個核準如果不是與二審程序合一,就是走過了場。甚至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之所以如此之高效,一個可能的原因是為了規避新的死刑復核制度,因為還有三天就是2007年元旦,從法律上說,元旦過后死刑核準權就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事實如何則不得而知,因為中國的法律是可以“以統治階級意志”為需要而解釋的)。但愿我的關于邱興華案死刑核準權的文章沒有成為將邱興華加速推向死亡的因素,如果是那樣,我也只能到我不承認的陰曹地府向邱說聲“對不起”了。從立法反思的角度,從人道著想,許多國家都規定從死刑判決到執行有一個間隔(有法院的同志說我國“死刑宣判與死刑執行一般不在同一天”),以保證被決人犯有一個處理身后事務的時間,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錯殺。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一個條款:“死刑的執行應當在死刑核準程序下達之日起的××日后方得執行。”(起碼也要一到二個月時間)死刑一宣判就執行是不是顯得迫不及待?是不是有違人道?
周永坤,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文章來源:周永坤教授“平民法理”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blog/g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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