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永坤 ]——(2006-12-30) / 已閱50008次
2005年10月30日二稿,11月24日于廣州藍天花園定稿。
發表于《暨南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2006年第3期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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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閱《國內首份信訪報告獲高層重視 》《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2]新的《信訪條例》已經2005年1月5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并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對于這一新的條例社會有許多擔心,擔心會帶來新的信訪潮。但是由于時間施行的時間太短, 對它作出評估為時尚早。
[3] 筆者的一個1980年代畢業的學生是基層法院的院長,在閑聊中他感慨道,那時(剛畢業時)法官可神氣了,每一個法律概念都非常神圣,像“正當防衛”之類,一說人家就服了,因為那里法律。現在可不行了,沒有人理你了,領導的一個電話,不聽也聽;怕上訪,只能遷就人家。
[4] 中國訴訟成本單就訴訟費一項在平均收入中所中的比重就已經不低了。更為嚴重的是,由于司法腐敗,大大增加了當事人的實際成本,特別是腐敗與司法的不獨立,使判決缺少基本的一致性,這就大大提高了訴訟的風險成本,使普通民眾對訴訟望而卻步。
[5] 對法院提出“讓當事人滿意”的要求是十分荒謬的。因為一般來說,涉訟的雙方都認為自己有理,否則就不會打官司。因此對判決,一方當事人不滿意甚至雙方都不滿意是常態,雙方都滿意是特例。用“讓人民滿意”的標準來要求法院,要求法院做到雙方當事人都滿意是上帝也無法做到的。
[6] 因為信訪制度作為糾紛解決制度是在社會糾紛解決制度之外設立的制度,它的運作是以假定社會糾紛解決制度的不公正為預設的,它的解決是否定社會糾紛解決制度的結果為特點的,所以作為糾紛解決制度的信訪制度(不是作為信息傳達機制的信訪制度)具有非制度與反制度的性質。
[7] 見《南方周末》2004年11月04日
[8]見《瞭望》2004年第11期。
[9]趙凌《信訪改革引發爭議》《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10]見《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11]在期刊上發表的文章有:張友直、李世源 《“依法治訪”與我國信訪制度的改革》,《湖南社會科學》2002年第6期;徐建英《實現公安信訪工作法制化的若干思考》,《公安學刊-浙江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第6期; 劉武俊《信訪呼喚制度創新》,《記者觀察》2002年第7期 ;劉鋼飛《試論依法信訪的必要性及途徑》,《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2年04期 ;徐少龍等《寶應縣推行“三個依法”辦信訪》《中國監察》2002年第22期 ;申占群《推進信訪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2 年第11期;王學軍《中國信訪體制的功能、問題和改革思路》《湖北社會科學》2003年第1期;鄧水松. 陳建明.《改革信訪工作方式的新嘗試——湖南桃江縣建起了農村流動信訪接待站》,《 秘書之友》2003年第7期;舒洪喜.《民政信訪要注重情理法結合》,《中國民政》2004年03期;冀剛毅.《建議將制定國家信訪法納入立法規劃》,《人大研究》 2004年第2期 ;應星《作為特殊行政救濟的信訪救濟》,《法學研究》2004年第3期 。見中國期刊網。
[12]見《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13] 龔武生《按照“三個代表”要求 構建“大信訪”格局 》《 學習導報 》 2001 年第4期
[14] 上述兩種改革思路的分歧均可參閱趙凌《信訪改革引發爭議》,《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15]趙凌《信訪改革引發爭議》《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這一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的修改無疑應當在全社會公開,這是社會主義民主的起碼要求,立馬要通過的法律草案保密實在是令人費解的事。
[16]趙凌《信訪改革引發爭議》《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17]趙凌《信訪改革引發爭議》《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18]雖然表述略有差異,但在我國各部憲法中都是有規定的。1954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書面控告或者口頭控告的權利;1975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了與54憲法相同的權利;1978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控告,公民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申訴;1982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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