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永坤 ]——(2006-12-30) / 已閱50010次
[19] 告密是一個對國家與公民都是有害的行為,鼓勵告密的制度從總體上是不足取的制度。因為告密者在暗處,告密的對象無法就有關事實與告密者進行質證,這必然會傷及無辜,反右與文革中這類行為的泛濫及對千千萬萬無辜者的傷害就是證明;同時,告密會在公民中造成相互猜忌乃至敵視,破壞和諧的社會氣氛;告密的制度為少數心術不正的小人提供了機遇;最后,對告密者本身的人格也會產生負面影響。一個正常的社會不會在制度上鼓勵公民的告密行為,我國清律中就有禁止告密的條款。當然,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的舉報就另當別論。
[20]參見趙焱森《信訪舉報量的變化與思考》《中國監察》2000年第4期。
[21]蘇永通《“上訪村”的日子 》《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 日
[22] 趙凌《國內首份信訪報告獲高層重視 》《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23]例如,云南省高院立案庭曾會同省信訪局組成工作組,深入山區4個纏訴戶家中做上訪人的服判息訴工作。參閱呂坤良 茶 瑩 《低上訪申訴率從何而來——云南高院上訪申訴工作機制探尋》《人民法院報》2004年12月9日。
[24] 見《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25]趙凌《信訪改革引發爭議》《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26] 信訪主要以對已經生效的權力決定作出否定性的評價作為目標,如果信訪人的要求得不到滿足,他對政府會產生不滿,滿足了信訪人的要求,信訪人當然要對政府產生感激之情。但是不要忘記,前面的決定也是政府作出的,信訪者成功的概率越高,事實上對政府威信的打擊越大。信訪成功產生的感激是對個人(清官)的,而受到打擊的卻是現行制度與政府行為的正當性。
[27]例如黑龍江省就制定了《黑龍江省信訪收容遣送工作的規定》,該《規定》甚至規定了對上訪人員實行收容遣送。有的公民甚至只有“上訪”的苗頭就被收容。這是嚴重侵犯人權的,因而是違憲的。
[28]見《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29]見《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30]見《人民法院報》2004年11月30日。
[31]據《人民法院報》2004年12月8日報道,
[32] 見《人民法院報》2004年12月20日
[33] 信訪強度可以是信訪量的增加,也可以是信訪政治壓力的加大。在中國這樣一個“政治忌諱”的社會,一旦上訪成為一個政治問題,則這一壓力是一個常態的法官所無法承受的,他的唯一取向是違背法律而屈從權力與可以激發這一政治壓力的力量——這常常是上訪者。
[34]參閱石永斌、蘇勛《湯陰涉訴信訪有了長效機制》《人民法院報》2005年7月10日。
[35] 當然,也有可能政府采用強力遏制上訪,其結果是社會矛盾被掩蓋,一旦被掩蓋的矛盾爆發,就可能引發社會災難。
[36]《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并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甲)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 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乙)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 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丙)保證合格當局在準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37] 關于訴權保障問題可參閱拙周永坤《訴權法理研究論綱》《中國法學》2004年第5期。
周永坤,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文章來源:周永坤教授“平民法理”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blog/guyan/
轉載請注明出處
總共5頁 [1] [2] [3] [4] 5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