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永坤 ]——(2006-12-30) / 已閱7478次
邱興華案的法學反思(續)
——為最高院收回死刑核準權叫好!
周永坤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8日發布《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明確廢止過去發布的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決定》規定,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已經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決定》同時明確,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十三條的規定發布的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廢止。(陳永輝:《死刑核準權將如期收回》,《人民法院報》2006年12月29日。)
這一決定應當在我國的法治建設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它結束了我國死刑核準權非法治行使的20多年的歷史(詳細論述請參閱我即將發表的一篇論文,一矣正式發表,我即見諸博文,請允許在這里賣一下關子),它使我懸著的一顆心也放下來了:最高人民法院不會通過審判解釋延緩死刑核準權的回收(參閱我的博文《邱興華的死刑核準權在誰手中?》。當然,我也有理由批評我們這一步走得太晚了。
細心的朋友可以發現一個“偶然的巧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決定發布的時間與邱興華的死發生于同一時間。由此我想起,如果公民的權利得到尊重,邱興華現在(公元2006年12月30日下午)肯定還活著——因為嚴肅的鑒定不是一會半會就搞定的,而且鑒定的結果有可能影響到判決;如果公民的權利得到尊重,應當在死刑判決過后過一段時間再重新組成法庭對死刑進行核準,這需要時間;如果公民權利得到尊重,核準與死刑命令的下達也應當有一個間隔——薩達姆于12月26日被判處死刑,而他現在還活著(頃見新聞,老薩已被執行死刑,但是他還是比邱興華多活了四天,而且還有時間發表一個《絕命書》,還會見了他的兄弟。)。如此等等,我的結論是,如果公民的權利被尊重,邱興華現在肯定還活著。由此我還想,如果我們的法官想到人權(在這里是邱興化的權利),那么,在明知死刑核準權還有幾天就回收的情況下,應當使死刑機器減緩運轉,使邱興華享受到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權利。但是,令人遺憾的是,我們想的正好相反。而且,我仔細看了新聞,沒有新聞提出死刑核準程序問題。
由于死刑核準權的下放,事實上我國的死刑核準程序基本上是虛置,有的法院公開在判決書中將死刑判決與核準合二為一。在邱興華這個案子上,如果不是死刑核準程序缺失,肯定是死刑二審程序與核準程序的合一。這是對公民權利的嚴重侵犯。它不僅侵犯了公民的核準程序權,也間接地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權。
更加難以使人理解的是,死刑判決過后立即執行,沒有留有任何處理后事的時間,也沒有讓他與家人見面。中國古代還有讓死刑犯吃“斷頭飯”,喝“斷頭酒”的習慣,我們連這一點仁慈都沒有嗎?已經失去為害社會能力的邱興華真的有那么可怕嗎?即使他必死,讓他再活幾天又何妨?讓他在死前與家人見個面(要不了幾個小時)又何妨?這實在使人費解。這迫使我再一次起了小人之心:有些人只求邱速死,個中的原因不清楚。
周永坤,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文章來源:周永坤教授“平民法理”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blog/g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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