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宇先 ]——(2006-12-31) / 已閱11758次
追溯社會政治的基礎
李宇先
盧梭在其《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書中對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作出了回答。而對于人類社會為什么會有社會政治權力,為什么會被分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君權是不是神授的,社會政治的合法性基礎是什么,什么樣的社會體制才是合理的,如何才能建立一套完善協調的社會制度以保障和實現人的權利等一系列問題,盧梭在其《社會契約論》一書給出了一個全新的闡釋,追溯著社會政治的基礎。
《社會契約論》寫作于1762年,其中心思想就是:人是生而自由與平等的,而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商的產物,當人民的自由被強權所剝奪,則被剝奪了自由的人民自然就有革命的權利,用暴力奪回自己的自由;國家的主權在全體人民而不在君主,最好的政體是民主共和國。盧梭在該書的第一章中開篇即稱“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在盧梭看來,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會,就是家庭。自由是天賦的人權,人類社會所共有的自由是人性的產物。人性的首要法則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并且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人們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自由是一切社會制度得以維護的基石,人類進入政治社會以后,同時也就失去了這種自由,這是因為人類曾經達到這樣一種境地,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利于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經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身生存所能運用的力量,如果人們不改變這種狀態,人類這可能消亡。為了人類社會安全的緣故,人們將一部分權利讓渡給另一些人。
盧梭認為,社會契約的目標是追求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他指出“如果我們探討,應該成為一切立法體系的最終目的的全體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們便會發現它可以歸結為兩大主要目標:即自由與平等。自由,是因為一切個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國家共同體中同樣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為沒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這一觀點成為盧梭構建政治社會價值的出發點。
那么盧梭所說的自由是什么呢?其意義有何在?盧梭認為,人生而具有的自由是一種天然的自由,是人類的一項自然權利。但是如果這種天然的自由不加以適當的限制,同樣可能對人類社會予毀滅性的打擊。因此,人類就結合在一起,進入到政治社會。人類進入政治社會后,人類天然的自由就受到損害,喪失了天然的權利。在盧梭看來,人類要重新獲得自由,就必須尋找出一種結合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力的量來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樣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這樣雖然會喪失一些天然的權利,但是,人類由于社會契約喪失的僅僅是他天然的權利,而他所獲得的,則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這種自由是一種契約的自由,是由社會公意所確定、約束和限制的自由。除了天然自由和社會自由外,盧梭認為還應該在社會狀態的收益欄內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能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從了人類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會有真正的自由。任何人如果拒不服從公意,全體就要強迫他服從公意,而這恰恰是人們要強迫他自由。自由是不可侵犯和不可轉讓,盧梭堅決地認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是放棄自己的義務。”
盧梭在《論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書中,考察和論證了人類社會不平等的起源、發展和基礎。當君主專制制度達到頂峰時,人們可能通過變革來推翻專制統治,重新訂立契約,從而達到新的平等。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再一次對平等進行了深入闡述,他認為平等絕不是指權力與財富的程度應當絕對相等,不是要實行絕對的平均主義,平等是法律的平等,是法律保障下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們是通過社會契約,通過法律,使人類社會真正確立和實現平等,“基本公約并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從而,人們盡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約定并且根據權利,他們卻是人人平等的。”這種平等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公意(general will)和主權在民是《社會契約論》最基礎的概念,盧梭試圖借助這兩個概念,用于解決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國家的社會根據問題。在盧梭看來社會契約是要根據公意來確定,公意就是社會契約的核心和基礎,是公民社會、國家的靈魂,是社會自由的命脈。社會契約要求人們把自己和自己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社會;要求這種轉讓必須是毫無保留的;要求這種轉讓必須是轉讓給社會而不是任何個人。因此,公意從本質上來看就是社會契約,體現了政治和國家的意志,每個人通過社會契約成為全體不可侵犯的一部分,每個人既是公意的一部分,又必須服從于公意。盧梭指出,“如果我們撇開社會公約中一切非本質的東西,我們就會發現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如下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于公意是社會公理的標準,因而它最根本的精神是正義。因此,社會契約構成了主權者。政權權力的源泉是人民,而不是所謂神授君權的封建專制的君主。社會政治權力的基礎是人民的公意,只有人民才有權制定法律。公意產生主權,主權不外是公意的運用。盧梭始終認為,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因為主權是國家的靈魂,是集體的生命,由此批判了格勞秀斯、霍布斯提出的主權可以轉讓給君主的論調;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因為公意是一個整體,由此否定了洛克、孟德斯鳩的分權主張;主權是絕對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至高無上的權力,任何個人、政黨、團體都不能凌駕其上,一旦出現僭越、凌駕、篡奪主權的行為,人民就可以有權推翻它,奪回自己的主權;同時主權是不可代表,主張直接民主制。由此構成了盧梭的主權在民或者人民主權的思想。
盧梭的法治思想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得到了徹底地闡述,既然通過社會契約,根據公意建立起來的社會是一個主權在民的社會,那么這個社會性就必然應當是一個法治的社會,法治社會構成社會的根本性的基礎,必須依法治國。因此,盧梭也成為近代法治理論的創立者。盧梭認為,法律是政治的唯一動力,政治體只能由于法律而行動并為人感到,沒有法律,已經形成的國家也不過是一個沒有靈魂的軀殼而已。由社會契約而得出的第一條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一個人在一切事物上都應該以全體最大的幸福為依歸,也就是說公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如果法律不是以公意為基礎,那么法律就會喪失自己的力量而無合法性基礎,“一旦法律喪失了力量,一切就告絕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此外,盧梭還認為,法律既然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所以任何個人就絕不能擅自發號施令,并使之成為法律,個人的號令僅僅只能是行政行為,而不是主權者的立法行為。盧梭十分崇尚依法治國的原則,在他看來,國家構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員而是法律。這就表明,盧梭認為法律是國家的根基,一切要依照法律來規范國家的運作,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之上,政府是主權者與臣民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間體,它負責執行法律并維持社會以及政治的自由,它的一切行為都只能是法律,即使是統治者也必須依法治國而不能侵犯法律或者違背法律,因為法律是自由的基礎,沒有法律也就沒有自由,法律是保護自由的,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違背法律也就是違背自己的意志
《社會契約論》是盧梭時代的產物,它所關注的是18世紀社會焦點,是近代法國的社會現實。雖然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思想沒有能超出其時代的局限性,其思想中所謂永恒正義和理性王國,不過是他那個時代小資產階級的利益和要求的在理論上的反映,不過是其所代表的小資產階級所有制的理想化與理論化而已。美國著名的法理學家E·博登海默就認為,盧梭的理論極易導向一種專制民主制,即在這種民主中,多數人的意志不受任何限制,而這包含著一種導向專制主義的危險。但是,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仍然是世界思想史上最為重要的古典文獻之一,是“一部宣布人民主權原則的、最深刻最成熟的著作”,它反映了上升時期資產階級的民主理想,那就是要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它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福音書,對法國大革命的政治理論產生了強烈影響,其自由平等的主張和“公意”的概念以及法治的思想對法國仍至世界資本主義憲政理論都產生巨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