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學孟 ]——(2007-1-6) / 已閱18361次
公司法與外資企業法之比較
王學孟
一、外資企業法相對于公司法是特別法。
公司法是規范、調整公司的設立、組織、行為、解散、清算、及其他對內外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廣義的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各種法律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括。外資企業法則是調整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外資企業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梢妰刹糠啥际顷P于規范企業經營與管理的法律規范,外資企業法的特殊之處在于強調協調經濟運行,以及特定對象是外資企業。因此,兩部法律調整的對象有重合的地方,外資企業法可以看作公司法的特別法,這我們可以從公司法中找到支持:公司法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之所以要制定外資企業法是因為在特定時期需要鼓勵外商到中國投資,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他們可以享受一些優惠政策。
說外資企業法相對于公司法是特別法,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外商在我國成立企業,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現的,公司法當然地適用于公司的成立、變更、解散等。
現具體從投資主體、資本制度、組織形式、股東責任等方面進行比較。
二、投資主體之比較。
投資一般的理解是指個人或組織為了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而付出一定勞動、資金、技術,并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為取得在與其不同的另一個經濟體制中經營的企業的長期利益而作出的投資,投資者旨在該企業管理中擁有有效的支配權。
我們可以叢投資的概念中找到投資的主體,其實很簡單,投資的人就是投資主體。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第七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梢,我國公司法中所指的投資主體是,發起人、社會公眾、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授權的部門。發起人可以是法人、組織、非法人、自然人。
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應該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還包括外國的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規范調整的投資主體是廣義上的投資者,沒有國界之分。因為外資企業法是特別法,那么它所規范調整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所規范或調整的一部分。
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商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及其他基礎設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價格收匯,不參與投資。所以我們認為,外資企業法所調整或規范的投資對象是外國投資者,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可見,兩部法律在調整的投資主體上最大的一個區別是外資企業法的單一性。
三、資本金制度之比較。
資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冊資本制度,它指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方式。
兩部法律對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比例都有所限制,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外資企業的比例限制規定在細則里面,在外資法上沒有明確規定。關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公司法有明確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則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毫無疑問,如果外資企業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他就必須遵照公司法關于最低出資限額的規定。
兩部法律對出資方式有些差異。公司法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實物,也可以用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外資企業法有點例外就是沒有明確規定可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原因在于中國的土地國有制度,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還不便于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因素影響了立法者。
外資企業法中關于資本金的特別規定:
一、涉及商檢。以其他設備出資的,涉及進口,因此細則28條規定要求商檢,細則對作價出資的設備作價、品種、數量、等做了詳細規定,這是涉及外商投資的相關法律的特別之處.
二、對投資期限做了特殊規定。細則第29、30條規定了外商可以分期交納出自。這前面提到過,是吸引外資的一種手段。
四、組織形式之比較。
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沒有其他類型。而外資企業法則沒有具體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他可以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成為其他的企業形式比如說是合伙等,但其他企業形式外國投資者基本上沒有興趣去申請設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夠規范,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需要我國相關部門審批,因為外資企業法細則主要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形式,在審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難通過。
五、投資者責任。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什么形式的公司,股東對公司責任以出資額為限。而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有些異同。我國外資企業實施細則十八條 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規定中可以看出,外資企業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外資企業的無限責任,但從字里行間來看,外資企業投資者是有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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