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荔 ]——(2007-1-16) / 已閱9845次
“上訴不加刑”在發回重審程序中的應用
李 荔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指的是當被告人提起上訴時,二審法院不得對被告人處以重于原判決的刑罰。該制度的目的在于切實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利,并且可使二審的糾錯功能得以充分實現。對于二審法院作出判決的情形,“上訴不加刑”的適用不存在爭議,即應嚴格遵守該原則,不得加刑。但是,對于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發回重審后能否加重刑罰,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有著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發回重審案件可以加刑;第二種觀點,發回重審案件不可以加刑。以下對此作具體分析。
一、第一種觀點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內容為:“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從該法條可得出以下結論:對于二審法院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按照“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不得通過重審對被告人加刑。而對于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并未規定不可以通過重審程序加刑,因此,如一審判決量刑不當,二審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由一審法院改判加刑。筆者認為該觀點值得商榷,其理由并不充分。
上述觀點明顯與“上訴不加刑”的立法目的相背離。事實不清或事實清楚并沒有量化標準,其決定權在于二審法官。如果上述觀點成立的話,將可能出現二審法院將各種案件均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從而可能對被告人加刑的結果,這實際上是變相違反“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其結果必然會破壞這一制度,損害被告人的上訴權。另一方面,通過對法條的研究,也不宜采取上述做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边@說明了如果確實出現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量刑畸輕的情況,應通過法定審判監督程序對此予以糾正,法律不允許通過其他訴訟程序直接對被告人加刑來糾錯,如果允許經過重審加刑,上述有關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錯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將形同虛設。況且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刑事訴訟法屬于典型的公法,這就要求我們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要嚴格遵守程序法定主義,決不允許以“法無明文規定即為合法”為由規避法律。
或許有人認為對重審加刑的結果,被告人仍可以通過上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并不妨礙被告人行使上訴權,但仔細分析該觀點實為荒謬。被告人上訴的目的是要通過法定程序達到減輕刑罰的目的,在“上訴不加刑” 制度的前提下,被告人上訴即使達不到減刑目的,也不會被加刑,因此被告人在決定是否上訴以前,心里不存在顧慮,可以毫無顧忌地行使上訴權。但是如果通過重審程序對其加刑,即使該判決未生效,可結果卻背離了被告人的初衷,被告人就會質疑其是否得到公正的審判。被告人在經過二審發回重審、重審對其加刑的審判程序后,對上訴結果已非常失望,不可能對再次上訴的結果抱有希望,將會產生思想顧慮,嚴重影響其上訴的積極性。再者,因為該加刑結果歸根到底還是其本人上訴造成的,其心理必然遭受沉重打擊,對此被告人勢必產生“越上訴,越加刑”的想法,繼而對上訴制度徹底失去信心,很可能出現即使一審判決不正確時也不敢再上訴的情況,最終在客觀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訴權。另外,從常理上講,如二審法院認為對其量刑過重,那么在第一次上訴審時,就應對其減刑,不可能待對其加刑后再通過第二次上訴審為其減刑,因此上述做法實際上是在規避“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從而造成該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有效地被執行。
二、關于上訴不加刑原則是否符合實事求是精神及“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問題。
有人認為,上訴不加刑原則,對量刑不當的上訴案件,只能減輕,不能加重,不符合實事求是的精神,將放縱有些被告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讀,如前所述,對于一審判決量刑不當的案件如何糾正,法律已有明文規定,只需嚴格依法辦事即可,不會出現錯案無法得到改正的法律盲區。對于這個問題,實際上是當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發生沖突時,何者優先的問題,F代司法理念告訴我們,沒有正當程序所保障的裁判結果不會實現實體正義,也不具有公理性,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保證公正的實體,畢竟只有公正的程序才是“看得見”的公正,不能為追求實體公正去破壞司法公正的基礎——程序公正,否則得到的“實體公正”必定是無源之水,也無法令當時人信服。具體到本文所提到的問題,在被告人上訴時,如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應當按照上訴不加刑原則對其作出二審裁判,再按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綜上,目前我國正在加快法治建設與改革的步伐,同時也愈來愈重視對刑事被告人的人權保護,這就要求我們應該嚴格按照“上訴不加刑”原則審理被告人上訴的二審案件,以切實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其在程序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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