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俊 ]——(2007-1-24) / 已閱24247次
1、公開性原則
監獄司法聽證制度應堅持事前公開、事中公開、事后公開的原則向聽證相關人和社會公眾公開。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聽證機關用專橫的方法行使權力的有力保障。聽證相關人有權在公開舉行聽證的地點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駁對方主張和證據;監獄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必須公開并經相關人質證,不能以不為一方當事人所知悉的證據作為決定作出的事實根據;根據聽證記錄作出的行政決定的內容也必須公開。聽證程序公開化不僅可以保證執法決定更加公正、全面、客觀,而且有利于加強對監獄管理機關的社會和輿論監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
2、事先告知原則
監獄管理機關舉行聽證,作出決定前,應當告知相關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關人能及時參加聽證,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不能及時得到通知,沒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就意味著當事人沒有機會取證和準備辯論,不知道聽證涉及的主要問題,就無法做必要的聽證準備,難以行使參與聽證的權利。
事先告知原則是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
(1)告知的對象。監獄管理機關舉行聽證前,應當將聽證事項及時間地點告知相關人
(2)告知的時間。聽證前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利害相關人出席聽證會或準備陳述意見和辯論,所以在告知聽證權利和聽證時間內,應當給利害相關人預先留出一定的準備時間,即告知與聽證之間的時間,不宜過短,否則會影響有關人員的準備,但也不宜太長,以避免耗費時間、精力。時間長短視相關人及關系人的住所遠近及案情復雜性而定。
(3)告知的內容。聽證前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聽證的大致內容及涉及的重要事項以及聽證時間、地點、聽證機關等。
(4)告知的方式。聽證前的告知通常采用三種方式:一是書面直接送達,二郵寄告知,三是公告送達。
3、、建立關于監獄司法聽證制度的配套制度
(1)、聽證筆錄制度:聽證筆錄制度是為了延續聽證制度的有效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聽證過程中制作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后簽字蓋章以進行進一步的確認。當然除制作現場聽證筆錄外,還可以制作現場聲像資料,作為筆錄資料的佐證留存。
(2)、案卷制度:作為相對獨立的聽證事件個體,應當以獨立的聽證事件為單位建立完備有序的聽證案卷制度,對聽證過程中所形成的文字、聲像以及其他資料進行保存。
總之,監獄司法聽證制度不是一個孤立的制度,必須將其置于整個法律體系、整個社會發展過程的各個領域中考慮其意義,這樣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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