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長健 ]——(2007-1-27) / 已閱19723次
* 作者簡介:李長健(1965-),男,湖南湘西人,華中農業大學文法學院教授,武漢大學法學博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學、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和“三農”問題。
[①]本文中以土地為主的客體發展權,主要考慮到土地仍是農民生產發展的主要資源,但應明確還包括各種資源發展權和環境發展權等,下文中為便于闡述明晰,統一用客體發展權一詞。
[②]在制度設計中通常以權利與義務相伴隨為基礎,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但隨著社會發展,特別在我國貧富差距逐漸拉大,強弱勢群體對立逐漸激烈的情況下,以和諧社會構建為背景,尋求利益的和諧,從而產生和諧利益,這需要進行相應制度創新,某種程度上甚至需要打破傳統的法律原則,進行權利義務的非對稱性制度設計,從而更有利于社會和諧,從而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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