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雨林 ]——(2007-2-5) / 已閱21623次
3、在立法中設立網絡市場準入制度。將網上經營行為納入法律規范與政府監管范圍,電子交易平臺中的店鋪的管理權由企業管理轉變為政府部門管理,并由政府強制備案是發展電子商務的必然。現階段在網絡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僅僅依靠商家的道德來維系交易的秩序是不夠的,誠信制度的建設更需要從法律、政府層面加以嚴格的規定與監管,《江西省互聯網上經營主體登記后備案辦法》值得借鑒。這其中要明確將網絡個人經營者,即C2C模式中的個人銷售者的經營行為必然要取得經營許可證,但對于這些以個人身份從事具備一定規模的網絡交易的經營者進行有效監管同時,也要考慮到他們身份的特殊性,準入制度的設計要以方便、快捷、高效為前提。可以根據目前存在的“上海模式”、“北京模式”及非經營性網站備案模式設計一套符合網絡交易實際情況的經營登記、備案管理模式,通過各工商管理局的網上事務辦理系統進行虛擬的網絡經營執照注冊、登記、備案、發放。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