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學武 ]——(2007-2-7) / 已閱22718次
淺析法官的審判心理
黃學武 袁長偉 孫守旺
【內容摘要】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法官素質正受到嚴峻的考驗,也引起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法官審判心理作為法官素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法官履行職責,調節社會糾紛,維護公平和正義起著極為關鍵的作用。本文通過對法官審判心理進行分析,繼而就法官審判心理的塑造提出自己的思想和見解,以期對法律同仁有所借鑒。
【 關 鍵 詞 】 審判心理 公平正義 司法禮儀 職業操守
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來看,法官的審判心理都對訴訟的過程和結果都有著重大的影響。法官內心對案件審理的情感、態度和對法律的認知水平和信仰程度在具體的審判活動中決定著法官的一舉一動,推動著訴訟的進行,促進裁判的產生。也因此,法官的審判心理日漸引起法學界的重視。本文對此問題進行一些探討。
一、法官審判心理的內涵和特征
法官的基本職責是正確執行憲法和法律,依法調節社會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國家各項事業有序發展。事實上,法官履行職責的過程并不是一個簡單的累積案件事實和機械套用法律的過程,而是各種不同的利益在法官內心遵照有關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博奕過程。法官的審判心理是能否實現案件的客觀公正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可以把法官的審判心理定義為:法官在依法調節社會糾紛時的心理反應、現象、狀態、過程及其規律。[1]作為案件審理的法官,由于其是國家公權力的實施者,在訴訟中的心理不同于任何案件參加人,有著獨特的一面:
(一)超然于訴訟糾紛。
“任何人不能審理自己的或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nemo judex in partesua);即任何人或團體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2]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對此也作了專門的規定,為法官超脫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因此,法官在案件的審理時,其審判心理較少地受到外界利益關系的干擾。
(二)以解決糾紛為目的。
司法是國家專門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以法律為依據,以解決糾紛為目的的案件處理活動。法官作為司法權的具體實施者,其審判心理無疑也是以解決糾紛為目的的。
(三)審判心理的被動性特點。
現代司法的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法官審判的中立性,遵循這一理論,法官在審判中的心理變化主要是受案件參加人訴爭的影響,而不是因主動行使職權而發生變化。
(四)審判心理的穩定性。
“一個優秀的法官永遠是庭上的智者”,案件是各種各樣的,對法官的審判心理的影響也是各種各樣的,但是,法官的職責要求法官無論面對什么情況,法官都要保持理性的思維,敏銳的洞察力。
二、法官審判心理的構成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案件總量在不斷增加,各種疑難復雜的案件也相應增加,給司法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壓力。這就要求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具有良好的審判心理狀態,以應對各種挑戰,完成法律賦予的職責。
(一)影響法官審判心理的因素。
影響法官審判心理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政治環境和政治立場、社會發展水平、法官個人及其家庭的經濟狀況、法官的閱歷、法官的學識等等。依據影響法官審判心理因素的不同來源,可以把影響法官審判心理的因素分為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
1、外在因素。法官首先是一個社會人,其次才是司法權的具體實施者。因此,法官不可避免地受到社會上各種因素的影響。今天的社會固然有其積極的一面,但其消極的一面也很明顯,如社會信仰的缺失,誠信的缺失。法官生活在這種社會環境中,不免要面對這些不良影響。另外,法官作為國家司法權的具體實施者,這種社會角色的定位使得法官更多地接觸到社會的陰暗面,這也對法官審判心理產生著影響。
2、內在因素。法官自身的學識、品德等和法官的審判心理的關系更為密切,甚至有些因素和法官的審判心理根本沒有明確的界限。例如正義的認知,不同的法官有著不同的看法,而每一種認知都將在審判心理中得到反映,具體應用于審判中產生著不同的效果。
(二)法官審判心理的構成。
法官審判心理是由一系列心理品質構成,其中包括法官的個性心理品質、審判心理狀態、審判觀念、法律思維、法律信仰五個主要方面,下面具體論述。
1、法官的個性心理品質。
學界對個性的定義是多樣的。H.C.沃倫認為,個性是個人的品質的各個方面,如智慧、技能、氣質和品德;高玉祥在《個性心理學》中把個性理解為受一定個人傾向制約的各種心理品質的總和。因此,法官的個性心理品質也是由許多穩定的意識特征組成,主要分為兩項:氣質和性格。法官審判心理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官的氣質不屬于任何典型的類型,不能想象一個抑郁型的或是情緒型的法官能在法庭上保持較高的穩定且理智的審判心理。法官的氣質應當是復合型,即是智力活躍而不粗枝大葉;富有激情而不感情用事;穩重而不沉郁;謹小慎微而不怯懦;果斷而不武斷等等。總的來說法官的氣質是各種氣質優良部分的有機組合。法官的性格和法官的氣質有很多相通之處。法官良好的性格包括:誠信、正直、勤勉、負責、自信、謙遜、自尊等等。
2、法官的審判心理狀態。
法官的審判心理狀態是指法官對自身在訴訟中的角色定位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心理變化。法官的審判心理狀態來自法律對其所賦予的角色內涵。近年來,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實現訴訟結構的合理化和訴訟力量的均衡,并強調法官在這一過程中的中立性。中立,是法官在訴訟中的角色定位,即處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均衡的位置,以防止任何可能的偏見。訴訟中的偏見是指:裁判者在聆訊或者接受證據之前已經對案件事實形成了某種結論。[3]實踐中常有法官在庭審之前就對其中的“弱者”抱有某種同情,這就是對角色定位的錯誤而導致其審判心理狀態發生偏差。
3、法官的審判觀念。
審判觀念所要解決的是訴訟價值的去向問題。所謂“法官的審判觀念”,簡單地說就是法官對案件如何審判的認識和信念,或稱為法官的審判價值觀。在司法審判中,法官有什么樣的法治理念,就會產生什么樣的審判作風,就會得出相應的審判結果。[4]每一位法官在辦案中,都會按照自己對法律制度的理解、對審判制度和訴訟制度的理解、對法律的本質、社會的觀念甚至對人性善惡的理解,通過行使審判權來表現其審判觀念。法官的審判觀念主要有以下四種:平等的觀念、正義的觀念、公平的觀念、效率的觀念。除此以外,在現階段, 以公正司法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項。
4、法官的法律思維。
法官思維方式是法官職業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是法官職業的自主性或自治性的強化劑,是法官的必備素質之一。法官的法律思維不僅區別于社會公眾的一般思維,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職業者的思維,英國上訴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愛得華.科克曾經講到,“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法官的法律思維是指法官在行使國家司法權的過程中,為了能夠公正、公平的處理案件,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理性思維方式。法官的法律思維有以下特點:是一種合法的理性思維,法律思維首先是要服從規則而不盲從情感;中立性思維,法官應當以同等的標準衡量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接受或者駁斥當事人的訴訟觀點;確定性思維,法官只能在當事人權益間必須作出明確的選擇,并給與明確的保護;被動性思維,法官在裁判過程中處于一種被動的地位,也決定了其思維的被動性;重邏輯思維,案件事實的查明和法律適用是一個邏輯運用的過程,決定了法官法律思維的邏輯性。
5、法官的法律信仰。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5]在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階段,全社會的法治氛圍尚未形成的時候,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是當務之急。有人主張全社會對法律的信仰歸屬于法官,[6]因此,法官理所當然成為法律信仰的楷模,并以實際行動弘揚法的精神。另外,法官是司法權的具體實施者,而不是法條的機械運用者,其自身的法律的意識必然會對具體的司法實踐產生巨大的影響。只有通過法官內心的法律信仰提供巨大的驅動力,法官才能夠在具體的司法活動中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三、法官審判心理的外在表現
法官的審判心理是多層次的,其內涵十分豐富,有著混合性、復雜性、多變性的特點,然而,再復雜的心理活動內容也要通過行為表現出來,法官的審判心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官的外在形象。
法官形象是法官在審判活動和日常生活中給人們的外貌印象和內在素質的展示。因此,法官的外在形象直接展示著法官的審判心理。由于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必須著裝規范,儀表端莊,舉止文明,言辭謹慎,通過法官的外在形象來體現法律的嚴肅、法官的公正、判決的正義。一個具有良好審判心理的法官的外在形象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著裝。法官的著裝要給人以穩重、威嚴、可敬、可信的印象,開庭審理時必須著法官制服,佩戴胸徽; 2、法官的言辭。法官的語言應當中立、簡明、準確、莊嚴,盡量使用法言法語。3、法官的舉止。法官的舉止應當莊重、沉穩、高雅、熱情、大方。[7]
(二)法官的應變能力。
一般在開庭前,法官會針對本次開庭制作庭審提綱,以確保庭審的安定有序。然而,法庭上的訴訟活動,是由多方當事人參加的,特別是到了辯論階段,情況可能會發生急劇的變化,這是難以預料的。所以,應變能力對于法官來說非常重要。法官良好的應變能力包括:1、敏銳的洞察力。當事人的任何突發行為都是一定矛盾激化的結果,在實施前必定有所顯現,法官應當對這些蛛絲馬跡具有較強的觀察能力,洞察當事人的內心,并有所準備。2、冷靜的思維。冷靜是應變的前提,沒有冷靜的思維,就不可能有理智的對策。3、理智的對策。法官的任務是運用法律解決糾紛,這決定了法官在訴訟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根據案情的進展,理清思維,把握好訴訟的焦點所在。4、果敢的決斷力。這是建立在法官理性思維基礎上的,要求法官不僅僅要能夠根據突發情況提出解決對策,并且在雙方矛盾不可調和的時候,要及時采取果斷措施,防止案件審理的失控。
(三)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
庭審駕馭能力是法官主持、控制庭審的一種能力,它是法官在法庭上根據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識來熟練運用程序規則,主持整個庭審過程,指揮和控制訴訟參加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8]法官的這一能力的高低直接決定了案件的質量和公正司法的水平。法官的庭審駕馭涵蓋了案件審理全過程的每一個階段,而不僅僅是庭審階段。良好的庭審駕馭能力包括:1、庭前階段的準備能力。這一階段法官應當對案件爭執有一個大概的了解,并且對當事人之間的訴爭焦點進行歸納,確保庭審階段有的放矢。2、庭審中的協調能力。法官在庭審中最重要的職能是按照法律程序,引導當事人進行訴訟。當事人的舉證、法庭的認證都應當歸納到這一過程中去。法官應當對案件參加人進行溝通協調,并根據庭審進程對案件事實及時概括、認證,確保庭審的有序進行。3、庭審后的裁判能力。即根據庭審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分析評議其中的法律關系,并準確適用法律,并向當事人充分、全面闡述裁判結果。
(四)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證能力。
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證能力不同于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后者強調程序公正,前者主要是指“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在具體的案件中,查明案件事實,是正確解決糾紛的前提。內容包括:1、把握當事人的訴訟心理的能力。人的任何行為都是具有一定的目的性的,其內心動機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具有導向作用。2、尋找案件突破點的能力。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給法官查明案件事實帶來了難度,但這種因利益而產生的激烈對抗同時也給法官查明案件事實提供了依據。法官應當善于篩選訴訟中當事人雙方提供的大量信息,并從中發掘案件事實。3、將案件事實轉為法律事實的能力。案件事實不同于法律事實,法官應當對案件審理中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及時予以確認,并引導其他案件事實向法律事實轉化,以保證法律適用的正確。
(五)法官的法律適用能力。
司法是一種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的工作,這要求法官對法律知識必須具有廣泛的涉獵和精深的理解。在這一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準確進行法律定性,并合理使用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法官對法律適用的形式,可以把法官的法律應用能力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有明文規定時,嚴格依照法律規定。2、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下,或是法律規定過于籠統含糊時,根據法律原則或法律規則進行推理、論證,進而發掘其深層次的含義。拉倫次指出“不得拒絕審判的法官,無論如何應當負有義務去解釋法律”。在我國法律沒有賦予法官進行法律解釋的權力,但是法官應當在其具體承辦的案件中負起這種義務。3、在法律規定如果應用于具體案件事實將產生不正義的結果時,能夠根據法的精神正確靈活適用法律解決糾紛,而不是機械的套用。
四、法官審判心理的塑造
心理的塑造方式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通過外在行為的塑造,進而影響其內心,另一種是通過對內在的知識、思維、理念的改變,以影響其心理。但無論哪一種,都將影響法官的形象,因此可以說法官形象培養的過程,也是法官的心理塑造過程。目前,法官心理的塑造也是從這兩方面著手,具體措施有:
(一)遵守司法禮儀。
人們的一舉一動不僅會對相對人產生影響,也會對自己的內心產生強烈的暗示,強化支配這些舉動的心理,形成互動。法官的司法禮儀包括著裝、言辭和舉止三個方面。法官的著裝不能過于隨意,其著裝是一種國家權力和審判職權的象征。法官在工作時間,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必須按規定著裝,使雙方明確相互的身份、地位、權利、義務,從而自覺將自己的行為納入相應的角色中,強化了法官的責任心和使命感。遵守司法禮儀的另外一個方面就是言辭得體。就是“言所當言,不言所當不言”,法官的言語要符合審判所必須的簡明、及時、莊嚴的要求。法官的舉止要符合司法的要求,做到中立而不孤立、高雅而不輕浮、端莊而不呆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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