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東海 ]——(2007-2-25) / 已閱18030次
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地方稅收對策
趙東海
一、 民營企業發展現狀和面臨挑戰
(一)我國民營企業的發展現狀
據國家有關數據顯示,截至2002年底,我國登記注冊的民營企業超過300萬戶,注冊資本金近3萬億元,從業人員超過8000萬。從企業規模上看,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民營企業在資產、資本金和營業額規模等方面相對偏低,而人員規模偏高,反映了我國民營企業多為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基本國情。從社會貢獻上看,民營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已占到我國GDP的相當比重,民營企業解決就業占我國城鎮總就業量的50%以上,所完成的稅收占全部稅收收入的30%以上。而且,我國民營企業已日益成為新興高科技和服務產業的主力軍(在廣州高科技園區的高科技企業中,大部分都是民營企業)。
由此可見,我國民營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可以歸納為:(1)我國民營企業經過改革開放20余年的不斷發展壯大,經歷了激烈的優勝劣汰競爭,沖破了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束縛,成為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保障。(2)我國民營企業以其較低比重的資產創造了較高比重的就業機會,從而成為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3)我國民營企業通過創造社會就業機會,相應地減少了國家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財政支出,同時還為國家創造了較高的稅收收入,成為穩定國家財政收支平衡的重要保障。(4)我國民營企業在創造就業崗位和為大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同時,成為各級政府集中精力進行國企改制、改組的重要保障。
(二)我國民營企業面臨挑戰
在我國加入WTO的大背景下, 我國民營企業的經營基礎仍較薄弱,面臨著來自外企競爭、企業自身內部缺陷和市場環境不完善等方面的嚴峻挑戰。其中我國民營企業產權制度不盡合理、產品結構嚴重雷同、低水平重復建設、技術含量低、產品檔次低、缺少科學的經營戰略等內部缺陷問題,嚴重制約了民營企業競爭力的提升。而制度性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所導致的民營企業資金短缺、生產經營投入不足,進而致使技術創新投入不足、技術研發能力弱,又將嚴重影響民營企業的發展后勁。另外,中國企業聯合會《2003年中國企業發展報告》顯示,我國民營企業還面臨著這樣一些問題:(1)非國有民營企業還沒有得到完全國民待遇;(2)缺乏正常的融資途徑;(3)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面(教育培訓、技術、信息、咨詢)尚不充分;(4)稅收負擔較重;(5)政府的職能轉換滯后等。為此,我國的國家發展規劃已將促進民營企業發展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二、 現行民營企業稅收政策存在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民營企業實行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積極地促進了民營企業的發展。但隨著國民經濟的深入發展,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暴露出目標偏低、稅收優惠措施和手段缺乏多樣性等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民營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對民營企業的不合理待遇
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仍實行內外兩套稅法,對外資企業優惠多,稅負輕,對內資企業優惠少,稅負重;同屬內資企業,又是對大型國有企業優惠多,而對中小民營企業優惠則較少。現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率約為12%左右,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率約為25%左右,而民營企業實際稅負率則還要高一些。其原因主要在于:
1、稅收優惠政策過少。《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半”的優惠,而內資企業只對設在經國務院批準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定地區的企業可享受15%、24%的優惠稅率,而絕大部分民營企業享受不到這一優惠。
2、優惠稅率仍然過高。現行企業所得稅制規定,對利潤較低的企業可實行優惠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減按27%的優惠稅率征收,在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優惠稅率征收。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而適用優惠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則定得太低,使得不少應予扶持的中小民營企業得不到扶持照顧。
3、費用列支標準過嚴。對外資企業工資支出、利息支出、廣告費支出、公益救濟性捐贈等不少支出項目基本上可據實列支,而內資企業無法享受這一優惠。如工資支出,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人均每月960元)。尤其是對廣州這樣經濟發達的大城市,嚴重脫離實際工資水平,加重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
4、折舊年限規定過死。外資企業不少實行加速折舊,內資企業在折舊年限上則限定過死,特別是很多民營企業機器設備超負荷運轉,磨損很快,費用列支不予照顧,加重了負擔。
(二)其他地方稅種對民營企業發展的不利因素
1、營業稅是地方稅種中最具增長潛力的稅種,由于營業稅的課稅范圍覆蓋了整個第三產業,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正處于經濟高速增長階段,第三產業發展空間較大,與此密切相關的營業稅也將有較大的增長空間。但是營業稅起征點過低成為制約第三產業的發展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國的營業稅起征點為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00-8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次(日)營業額50元,這顯然不符合我國的經濟發展形勢。
2、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民營企業的發展說到底,就是人才與技術的競爭。因此,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應立足于引導依靠誠實勞動勤勞致富的民營企業家和民營企業員工的大量增加。所以,如何既通過社會保障機制有效保障低收入階層的生活水平,又通過適當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合理調動民營企業家及民營企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道重要課題。
(三)現行稅收征管不能有效引導和監督民營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設置賬簿或賬目混亂或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但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往往對民營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財務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擴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圍。同時有關部門制定的“應稅所得率”,也不符合民營企業薄利多銷、利潤率低的實際;有的甚至不管有無利潤,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代征所得稅;還有些基層稅務機關甚至對稅法已明確的“對鄉鎮企業征收所得稅可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等優惠政策規定,也未落實。這都加重了民營企業的稅收負擔,有礙民營企業的發展。
三、 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政策應定位于支持和鼓勵民營企業的發展,為民營企業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因此稅收促進民營企業發展應主要把握公平稅負原則。即制定稅收政策規定時不得對民營企業有所歧視,對不同所有制的企業應一視同仁。并且,在不違背市場經濟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給予民營企業較多的稅收優惠。當前稅收優惠扶持的重點民營企業是:以高新技術轉化為主的科技型企業,以吸納下崗職工為主的就業型企業,以當地農副產品綜合利用為主的深加工型企業,面向社區生活的服務型企業。
(一) 改革現行企業所得稅制,減輕民營企業的稅收負擔
1、 建議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點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同時規范統一所得稅稅基,使內資、外資及所有不同類型的企業執行統一的稅前扣除標準。我們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前提下,應考慮適當降低稅率,可由33%降到25%左右。原規定年利潤在3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18%,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征收企業所得稅。建議改設15%和20%兩個低檔稅率,繼續體現對民營企業的照顧。同時考慮經濟發展情況,建議對民營企業年利潤額度的規定適當提高標準,如提高到7萬元以下、7萬元至15萬元,可享受兩個低檔稅率的照顧。
2、放寬稅前費用列支標準。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稅前費用列支標準.原則上應向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稅前費用列支標準靠攏,徹底消除對內資企業的限制,特別是對民營企業的歧視。改革的重點是:一要取消“計稅工資”的不合理、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全額稅前列支;二要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準予稅前列支;三要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核實稅前列支;四要取消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民營企業也應同樣享受,以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
3、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對民營企業特別是科技型民營企業的機器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促進民營企業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4、擴大民營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我們應重點采取以下措施:一要繼續保留對安置待業人員、安置下崗職工、安置殘疾人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二要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對生產領域、商品流通領域的新辦民營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扶持;三要準許民營企業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給予按一定比例退稅的支持;四要準許企業投資的凈資產損失從應稅所得額中抵扣;五要準許個人獨資和合伙經營的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選擇一個稅種納稅;六要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民營企業,授權市縣人民政府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二) 完善相關地方稅制,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1、適當提高營業稅的起征點。我國現行營業稅的起征點明顯偏低,應該根據近10年來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漲幅、居民生活最低標準等因素,及時提高營業稅起征點。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中西部地區與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差懸殊,發達地區如廣州的起征點可作以下調整:(1)按期納稅的月營業額提高到3000-5000元; (2)按次納稅的次(日)營業額提高到300-500元。上述起征點的標準,可授權省、市、自治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幅度內自行決定,以體現國家對民營企業、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也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
2、給予民營企業家及相關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優惠。民營企業的發展最終還是取決于人,對民營企業家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制定以人為本的稅收政策,也成為各國政府的共同選擇。如韓國政府規定,對在韓國國內投資民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給予一定的個人所得稅減免。因此,我國可以對民營企業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及資本所得,在提高起征點的同時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來華開展民營企業創業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其附加減除費用予以增加,稅率予以減半。
(三)改進稅收管理服務體系,優化稅收征管環境
1、優化稅收征管環境。我們應該積極借鑒國外稅收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和作法,根據本地民營企業實際情況,從方便其納稅的角度出發,進行征納稅方式創新。同時也要改進對民營企業的征收方法,積極擴大查賬征收的面,盡量縮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時核定征收的應納稅所得率和納稅定額,一定要通過調查、實事求是核定,以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2、優化對民營企業的稅收服務體系。(1)稅務機關應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采取多種形式為納稅人提供免費幫助。西方發達國家采取的為納稅人免費提供納稅指南出版物、利用新聞媒介廣泛宣傳納稅知識、電話咨詢服務、走訪納稅人、召開稅務部門與納稅人研討會等形式的服務,實踐證明是有效措施,我國可以比較借鑒。當前稅務部門應糾正在稅收服務上的“重大輕小”傾向,加強對民營企業的稅收宣傳和納稅輔導,及時為民營企業辦理稅務登記、發票購買等涉稅事宜。尤其要創造條件,為那些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水平相對滯后的中小民營企業,提供建賬建制的業務指導、信息咨詢、財務分析和企業發展分析等服務。稅務機關應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減少企業申報納稅時間,降低納稅成本。(2)應積極推行對民營企業的稅務代理制度,這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稅務代理機構的作用,盡量減少納稅人因不了解納稅細則而造成的納稅申報中的種種失誤;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減輕稅務機關面對眾多納稅人的巨大工作壓力。
3、加強對民營企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以各種稅收優惠措施鼓勵民營企業發展,決不意味著放松對民營企業的稅收征管。恰恰相反,建立民營企業稅收優惠體系與加強對民營企業稅收征管的工作應同時進行,不可偏廢。加強稅收征管工作,一是要規范執法,確立有效的執法監督制約機制,體現執法的嚴肅公正。二是要提高稅務機關對民營企業稅源的重視程度,加強征管力度。在納稅人集中的地區設立辦稅服務廳,以計算機管理為主;在納稅人較少的地區設立征收點,征收期內集中人員征收,分類管理,重點稽查,嚴管重罰。三是要建立針對民營企業的管理中心,企業以自愿的形式加入管理中心。對加入中心的會員,管理中心應在經營、會計、稅收方面加強指導和服務。作為會員應向管理中心提供真實的收入情況以及建立真實賬目所需的材料。對于加入中心的會員可實行簡化的征收管理制度,從而簡化小企業的納稅申報程序和繳稅程序。通過管理中心的運作引導小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效率。四是加強對民營企業的戶籍管理和稅源監控,強化責任制,因地制宜實行分類管理,及時掌握小企業經營情況、核算方式和稅源變化情況,把優化服務和強化管理結合起來,促使小企業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提高其稅收貢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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