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東海 ]——(2007-2-25) / 已閱12317次
試論稅收執法過錯責任
□ 趙東海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界定與追究是國家稅務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治稅、稅收法治的根本保證。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主要通過對稅務決策、執行過程和執行結果的法律監督檢查,改善稅務管理,加強法制建設,發展民主政治,維護廉潔,懲治腐敗,提高稅收的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一、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界定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界定和研究,是推行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一個重要命題。在稅收工作中正確實施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確認和追究,不僅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新形勢下進一步提高依法治稅水平、加強稅務行政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迫切需求。
(一)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涵義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是指稅務執法人員因故意或過失在稅收行政工作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從廣義上來講,包括稅務執法人員在稅收執法工作中違反法定職責而應承擔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本文從推行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研究角度出發,把稅收執法過錯責任定義為狹義的法律責任即行政法律責任。(對執法行為觸犯刑法,構成刑事法律責任的情況,本文暫不述及。)
(二)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內容
對于稅務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應根據在執法活動中直接作出、經審核批準作出、經集體討論作出、經稅務行政復議作出等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追究。國家稅務總局對此問題十分關注,專門制定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02年1月1日起試行,從而為具體落實此項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執法過錯行為按下列原則明確責任:1、因承辦人的個人原因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承擔全部過錯責任;承辦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根據過錯責任大小分別承擔主要責任、次要責任;2、承辦人的過錯行為經過批準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因承辦人弄虛作假導致批準錯誤的,由承辦人承擔全部過錯責任;3、承辦人的過錯行為經復議維持的,由承辦人和復議人員共同承擔責任,其中復議人員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4、執法過錯行為由集體研究決定的,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人承擔相應責任;5、對本單位人員發生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應當予以責任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為,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具體追究形式為: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待崗、取消執法資格。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還可并處取消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扣發獎金或崗位津貼。
二、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
(一)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意義
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困難重重,“行萬里路,進千家門,受百家氣”等是稅務人員工作的真實寫照,但是本著“收好稅,帶好隊”的精神,對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不但不能松懈,而且還應當加強。這也對稅務機關規范執法、有效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的體現和保證。
1、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有利于促進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治稅,確保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
2、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有助于激勵稅務工作人員掃除衙門作風,克服當官做老爺的封建思想,保持為人民服務、做社會公仆的優良本色。
3、加強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發展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徑,也是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根本措施。
4、完善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是懲治腐敗,克服官僚主義,推進廉政建設的必要手段。盡管違法亂紀的是稅務干部隊伍中的極少數人,但他們的行為嚴重影響和敗壞了稅務工作者的形象,損害了稅務機關的權威,褻瀆了法律的尊嚴,所以必須加以嚴懲。
5、加強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也助于支持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法定權力,保障政令暢通,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實現,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參照《辦法》,對于稅務機關內部追究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筆者認為可分為立案、調查、聽取陳述、作出處理決定、申辯、執行、備案等諸環節。
1、立案。根據工作實踐,案件的來源一般有以下幾方面:(1)稅務機關自查自糾;(2)人民來信來訪舉報;(3)上級部門檢查發現的問題;(4)其他機關轉辦、轉交。對于經初步確定有重大違法嫌疑的,應迅速立案,從快查處。同時,《辦法》還特別指出:各級稅務機關主管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還應通過評議考核、執法檢查、執法監察、審計決定、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案件等渠道發現執法過錯線索。
2、調查。應由專門職能部門——法制機構根據立案的線索和情況,對稅務機關或執法人員是否違法,違法事實、情節、手段及后果展開全面調查,并搜集相應的證據。
3、聽取陳述。由調查部門結合調查情況,聽取當事人對違法行為的陳述和辯解意見,詢問有關情況。《辦法》還規定:調查人員應聽取被調查人所在單位或者部門的意見。
4、作出處理決定。通過局長辦公會議進行集體審議,在全面查清違法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實事求是的處理決定。需要上級部門批準的,還應報上級部門批準。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局長辦公會議的決定作出以下處理:(1)對執法過錯行為應當責令撤銷、變更或限期重新作出,或者提請有權機關予以撤銷、變更或重新作出;(2)對責任人實施追究決定,或者移交人事、黨委、財務等部門實施;(3)對定性為無過錯的執法行為,應予以歸檔結案;(4)對過錯事實不清的行為做補充調查。
5、申辯。被追究人不服過錯追究決定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做出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辯,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辯。接受申辯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辯材料次日起兩個月內做出書面答復。申辯期間追究決定不停止執行。
6、執行。由作出追究決定的機關或經授權的部門負責具體執行。
7、備案。應將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全面情況和追究決定執行情況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機關匯報并立卷、歸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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