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珂 ]——(2007-3-1) / 已閱23944次
“傳銷”一詞是從英文Multi Level Marketing翻譯過來的,意思是:多層次相關聯的經營方式。從商品經營營銷學劃分,傳銷也是“直銷”范疇,直銷是Direct Sale中譯,意為:無店鋪銷售,它分為單層次營銷和多層次營銷,國際上習慣將單層次營銷稱為“直銷”,將多層次營銷稱為“傳銷”。
直銷從19世紀中葉在美國出現,一百多年來這種商家和消費者雙贏的經營模式,在全球發展迅速,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這種商業經營模式也進入我國,最早進入內地的一些知名國外企業如“安利”、“雅芳”等取得了很大成功,也帶動了國內的這種經營模式的發展。但“南橘北枳”,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尚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完備,管理手段相應落后,加之這些知名大企業在內地運用的是“店鋪加直銷員”的多層次營銷,按當時的政策稱為直銷,造成了人們對傳銷、直銷概念上的認識混亂,這種經營方式很快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們利用傳銷大肆從事非法經營,集資詐騙,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導致這種被國外稱為“老鼠會”、“金字塔型銷售”的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在全國風行,引起經濟秩序混亂,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國務院于1998年4月頒布了《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全面封殺了中國的直銷經營。
但是傳銷活動沉寂了沒多久,很快就改頭換面死灰復燃并呈迅速滋生和蔓延之勢,手段更加多樣化,活動更加隱蔽,組織形式更加嚴密。人數更加眾多,危害更加嚴重,致使很多群眾受騙上當,引發了到政府部門上訪靜坐,甚至圍攻政府機關和封鎖國道等事件,發生了被騙人員因生活無著,實施盜竊、搶劫等犯罪,有的自殺甚至殺死傳銷組織者的惡性案件,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市場和社會秩序。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溫家寶總理、吳儀副總理等領導都對打擊傳銷活動作了重要批示。由于法律法規滯后,政策界限不清晰,有關職能部門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治理不是很有效,在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后,傳銷活動仍無收斂,還呈猖狂之勢,引發各種社會問題,已經成為一種“經濟邪教”。
如何有效地打擊傳銷犯罪活動,筆者對傳銷的特征、打擊查處傳銷活動的難點和對策作些粗淺的探討。
一、 傳銷活動特征
(一)行為極具欺騙性。傳銷活動主體絕大多數都是國家注冊的合法公司企業,宣稱從事的是正常合法的商業經營活動,除早期自稱自已是傳銷外,現演變成用“重復消費”、“框架營銷”、“網絡倍增”、“連鎖經營”、“復合加盟營銷”、“消費聯盟”、“滾動促銷”等等華麗新潮的新名稱,打著電子商務,網絡經濟,下崗再就業等旗號,以“點石成金”,“快速致富”的誘餌,誘騙不明真相的,搞不清“直銷”、“傳銷”為何物的人們上當,參與非法活動。
(二)傳銷活動的非法斂財性。傳銷活動的組織者目的是為了牟取暴利,所以他們不論以何種名目為掩護的傳銷活動,在發展下線時都要收取費用,有的要參與者購買商品為加入條件,其商品的價格嚴重背離商品的實際價格,有的更干脆以“加盟費“、“會員費”、“許可費”、“培訓費”等直接支付現金為加入條件,組織者和參與傳銷人員在所謂的“經營”中所獲取的收益,并非來源于商品銷售或服務所得的合理利潤,而是層層盤剝他人加入傳銷活動時所購買商品的虛價部分或交納的費用。所有錢財被金字塔頂尖的幾個少數組織者攫取,下層的受騙者除了自已的錢財被騙,親友的錢財被騙,受害者變成騙人者,不斷循環擴張,成為組織者斂財工具,財富對他們來說永遠都是個“水中月亮”。
(三)參與人員成分的復雜多樣性!袄祟^”是傳銷活動最本質特征,參加傳銷活動的人數眾多,老、中、青少年都有,下層大多屬于下崗人員、農民、退休職工等低收入者,也有大中學生、教師、醫生甚至公務員參與。主要手法是“殺親殺熟”,由先加入的人以用工招聘、購銷商品、合伙經商等名義,欺騙拉攏自已的親屬、朋友、同學、同事、鄰居加入傳銷活動,上線發展下線,一層一層欺騙拉攏人們參與,呈金字塔型地向下放射發展擴大,成為傳銷的犧牲品。
(四)組織形式的黑社會、邪教性。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在與各職能部門的周旋中,不斷總結經驗,使之活動更加隱蔽,控制手段更加嚴密,作案手法更具欺騙性,在組織活動中分工明確,有組織者、管護人員、“講師”,使用了黑社會手段(有的傳銷組織本身就控制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手里),將參與者集中到一地居住,實行“家長制”管理,24小時監控,隔絕與外界的一切聯系,不允許隨意外出,不準看電視,聽廣播,不準看報紙雜志,對一些想退出的受騙者專人看管,非法拘禁,有的施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在精神上進行強制控制,采用集中上課培訓,由所謂“專家”、“業績突出骨干”上課,強制性地不間斷地對參與者進行強制精神灌輸,經過反復洗腦,使參與人員堅信人人都能成為富翁。使部分人中毒很深,沉湎于傳銷活動。其組織形式控制手段與邪教組織大同小異,成為名符其實的經濟邪教。
(五)傳銷活動的頑固性。由于查處打擊力度不強,在查獲的案件中,對傳銷組織和骨干分子沒有傷筋動骨,不能徹底摧毀。在暴利驅使下,他們另起爐灶重新開張,造成了甲地被查處后到乙地又聚集的惡性循環。
二、打擊傳銷存在的難點
(一)法律滯后影響執法。直銷自20世紀90年代初進入中國,至今短短10多年時間,從正當的經營模式,演變派生成泛濫內地的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導致經濟秩序混亂,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損失。對這一新的事物,我們建章立法卻嚴重滯后,查處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無據可依,現有的法律規定中,沒有直接針對傳銷犯罪的罪名,只能以《刑法》非法經營罪、非法拘禁罪等相關罪名,追究這些在傳銷活動中發生的犯罪,但是由于犯罪行為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在追究這些犯罪時,法理上還有很多爭論,定性定罪產生不少分歧,很少有傳銷組織者和骨干分子受到追究,因此難以震攝日益嚴重的傳銷犯罪活動。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二部法規,也因缺乏有嚴厲強制力的法律支持,使得二部法規的執行大打拆扣。
(二)慨念混淆認識模糊,影響查禁。傳銷究竟為何物,它與直銷有何區別?國家是否允許,很多人不清楚,就連部分職能部門的執法人員也不是很清楚。國家工商總局在97年1月頒布過《傳銷管理辦法》,在政府文件中,媒體宣傳上還有個“非法傳銷”的提法,打開電腦搜索,會出現許多“國務院制訂頒布《禁止非法傳銷條例》”的條目,加之這些進入中國內地的世界知名直銷企業,他們經營活動的走調變樣,一些國有企業如保險公司,在培訓員工、業務會議上的做法與傳銷組織對參與人員進行的精神灌輸形式上差不多,對社會起了很大的誤導作用,造成非法傳銷被禁止的,傳銷還是允許的誤解,人們頭腦中存在著“直銷”、“傳銷”、“非法傳銷”三個模糊慨念,認為自已在搞的與知名正規公司和國家企業一樣的,自已在從事的活動也是合法的。加上新的傳銷方法不斷出現,所以造成了大量不知情群眾的積極參與。執法人員看傳銷組織從事的活動也是似是而非,在查處上就縮手縮腳, 甚至不敢查處,更使群眾誤認為這些經營行為是合法的。
(三)調查難取證難,影響打擊效果。在查處傳銷違法犯罪活動中,由于它的主體合法,人員眾多,異地活動,參與人員不配合等特點,造成調查取證困難,查處一處傳銷活動,當場查獲的人員少則十幾人幾十人,多則幾百人,人員來自全國各地,要逐人調查取證,牽制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法律又沒規定可以長時間限制人身自由,要完成調查取證工作十分困難。有些案件眾多的下層被騙人員四散在各地,要取得這些人的證據,也是項十分艱難的工程。還有一些只有被騙群眾的報案案件,他的上線在異地,有的不知上線的姓名地址,有的上線他推上上線拿走了錢,查處這種案件更是難上加難。傳銷活動的一些書證也很難提取,查獲的案件中獲利行為,不是沒有記帳就是帳目不全,有的故意隱匿、銷毀,幾乎很少能取得完備的證據,使得組織者、骨干分子逃過刑事追究,有的僅以行政處理了事,容易造成死灰復燃。
(四)受害者不合作、抗拒執法。經過傳銷組織“洗腦”,部分被騙參與傳銷活動的受害者中毒太深的,一些陷入傳銷騙局雖已經了解內幕還企圖撈回自已損失的,他們對政府取締行動不理解,不配合,拒絕解救,對抗調查,有的行為偏激妨害執行公務,有的甚至聚眾鬧事、哄搶財物、砸毀車輛、堵塞國道,攏亂政府機關工作秩序。
三、 打擊傳銷犯罪的對策
(一)加強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認識。傳銷至所以能象滾雪球似地快速蔓延擴展,關鍵是人們對它美麗外衣下的欺騙本質認識不清,我們要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出發,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各種輿論宣傳工具,向群眾宣傳國家對直銷、傳銷經營活動的政策法規,國務院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對什么是直銷,什么是傳銷的慨念,有了明確的界定,《直銷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這兩個法律定義能使全社會提高識別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
還要選擇典型案例向人們揭露傳銷犯罪活動的欺騙性和非法斂財本質,披露那些打著電子商務、網絡經濟,不斷創造著各種看似十分前衛時髦新名詞的傳銷活動的實質,認清傳銷活動給整個社會造成的不信任危機,以及誘發各種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安定的嚴重后果。從而增強人們抵制傳銷的免疫力,自覺做到不參與各種傳銷活動。
(二)積極履行職能,協同作戰,共同治理傳銷活動。治理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強的工作,各職能機關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在查處中要互通情報,信息共享,對發現的傳銷活動,必須立即查證落實,堅持露頭就打,不讓它蔓延。社區要加強暫住人口管理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預防傳銷在社區和鄉村活動。
(三) 用好用足法律武器,嚴懲傳銷犯罪。目前法律法規的相對滯后,給打擊傳銷帶來一定難度,在國家未對傳銷犯罪專門設定為“傳銷罪”罪名情況下,對查獲的傳銷案件,要用好用足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分析研究案件的基本情況和所獲取的證據,對涉嫌觸犯《刑法》有關條文的,按所涉的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對組織傳銷活動的,其獲取的財物數額達到構成犯罪標準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隱瞞實際情況以返利為誘餌,向下家推銷與實際價值高出好幾倍產品的,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以收取入會費、加盟費、發行期股等等,符合詐騙 、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構成要件的,以詐騙 、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懲處;將受害人騙到異地,強制關押“洗腦”,對不聽話的人進行體罰,對逃跑的人使用暴力傷害、抗拒妨害有關部門解救的,以非法拘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對提供場地、出租房屋給傳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如明知在其提供的場所從事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規進行處罰,對在查禁工作中向傳銷人員通風報信、編造謊言欺騙執法人員、以暴力或暴力威脅阻礙查禁的,可按窩藏、 包庇 ,妨害公務追究場所提供者法律責任。
(四)加強情報信息,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傳銷活動具有詭秘性、反復性、高對抗性特點,要加強情報信息工作,將工作的觸角延伸到最基層,要依靠廣大群眾和使用專門力量相結合,收集情報信息,及時發現傳銷活動的蛛絲馬跡,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時要總結經驗,分析研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建立和完善科學的工作機制,使我們的工作始終處于主動,不斷提高打擊查禁傳銷的能力。
打擊治理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必須站在講政治的高度,抱著對人民利益極端負責的態度,行使自己的職責,以期達到剿滅傳銷這一“經濟邢教”的目的 ,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掃清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