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喜娥 ]——(2007-3-2) / 已閱11353次
以立法和技術控制相結合的方式加強網絡媒體文化建設
(石家莊鐵道學院 蘇喜娥,河北 石家莊 050043)
摘要:網絡媒體文化的傳播方式和特點具有獨特的魅力,極大地影響和改變著人們的生產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消費方式和競爭方式。對于網絡媒體文化的負面影響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一方面,加強網絡基礎設計建設和管理,健全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利用技術控制作為法律、法規的必要補充。以此來預防網絡犯罪,凈化網絡空間。
關鍵詞:立法;網絡媒體;技術控制
網絡媒體,雖然有不同的含義,但現在一般指互聯網,它是由Internet音譯而來的,又稱為互聯網、計算機互聯網等。網絡媒體的產生和發展,深刻地影響和改變著人類的生產活動方式以及人際交往和溝通方式,為文化傳播與發展方式的突變和飛躍創造了條件,甚至直接影響到文化的存在形式及其發展軌跡,使其具備了許多新的特征。從而形成了一種特有的文化現象,即網絡媒體文化。[1]由于網絡媒體發展迅猛,與傳統社會文化形態差異很大,一時無法從傳統文化規范的角度制定有效的網絡媒體文化規范,因此如何加強網絡媒體文化建設已經被有關部門提到重要議事議程上來。
在現實社會,社會主流文化以民族、國家為載體,處于國家政治制度的支持之下,其發展具有長期性和持續性的特征。但是網絡媒體文化的載體是網民所認同的開放性網絡社區,它跨越了主流文化的民族、地域(國度)、制度界限,缺少凌駕其上的、統一的文化控制機構。但是這不能說明網絡就應該處于無政府狀態。網絡畢竟是有其物質基礎,有其組織機構或(作為個體的)行為人,而行為人是特定社會中的人。因此,對于網絡的文化控制是可能的。
此外,網絡媒體文化雖然處在世界各個民族、各個國家文化的交匯之中,但是其中具體形態的文化都不可能是超越民族的。對于網絡使用要有必要的規范,對于違規甚至犯罪行為要實施必要的懲處,以有效控制越軌。這可以看作是一種強行控制。
法律和道德如影隨形。道德是內在約束力量,是自律,訴諸人的情感、意志,是一種“軟控制”;法律是外在約束手段,是他律,是強行控制。二者配合才能使公民全面、完整地遵守社會規范。一般來說,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是不合道德規范的(至少對于制定法律的社會而言),而嚴重違反道德準則就會導致對法律法規的觸犯。[2]因此,健全有關網絡傳播的法律法規對于防范網絡犯罪、警示網絡道德失范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㈠我國網絡媒體法規的現狀
我國黨和政府所大力維護的公民自由權利不是抽象的自由觀念,而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保障他人權利為前提的自由。隨著網絡技術問題、網絡倫理問題、網絡對社會主流文化的沖擊等問題日益突出,對網絡加強管理的呼聲已經越來越高。為了更好地保障人們利用網絡進行信息傳播的自由,必須要加強對網絡傳播的管理,并使其走上法制化道路。因此,對網絡媒體文化良性運行的條件和機制、網絡媒體文化的法律界限和規范、網絡媒體文化控制的結構、作用和功能等,都應該深入研究。
我國于1987年成立了國家信息中心下設的政策研究室,專門研究信息法規問題。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后,其下設的“法規組”在我國信息化立法和制定相關法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據不完全統計,我國迄今制定并實施的相關法律法規有:80年代初,我國公安部開始成立計算機安全監察機構,并著手制定計算機安全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1988年9月5日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89年公安部發布了《計算機病毒控制規定(草案)》,開始推行計算機病毒研究和銷售許可證制度;1991年5月24日通過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2年4月6日機械電子工業部發布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2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規定了 我國境內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的條件、方法及處罰辦法等。經過一年多的實踐,1997年5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又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對暫行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正。1997年12月11日,國務院又批準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并由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發布執行。1998年2月13日,由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該規定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1997年10月1日頒布的新《刑法》補充了計算機犯罪條款。除此以外,《國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標準化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及公安部的一些頒布規定中,都有保障計算機信息系統健康應用的有關條款。目前國家正在著手修改《著作權法》,針對日益增多的網絡犯罪,公安部去年專門成立了公共信息網絡監察局,一支“網上警察”隊伍正在形成。
2007年1月23日下午,胡錦濤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進行第三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就加強網絡媒體文化建設和管理提出五項要求。一是要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唱響網上思想文化的主旋律,努力宣傳科學真理、傳播先進文化、倡導科學精神、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二是要提高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力,提高網絡文化產業的規模化、專業化水平,把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作為網絡文化的重要源泉,推動我國優秀文化產品的數字化、網絡化,加強高品位文化信息的傳播,努力形成一批具有中國氣派、體現時代精神、品位高雅的網絡文化品牌,推動網絡文化發揮滋潤心靈、陶冶情操、愉悅身心的作用。三是要加強網上思想輿論陣地建設,掌握網上輿論主導權,提高網上引導水平,講求引導藝術,積極運用新技術,加大正面宣傳力度,形成積極向上的主流輿論。四是要倡導文明辦網、文明上網,凈化網絡環境,努力營造文明健康、積極向上的網絡文化氛圍,營造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園。五是要堅持依法管理、科學管理、有效管理,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思想教育、行業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規范有序的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切實維護國家文化信息安全。[3]這些都標志著我國網絡媒體文化的法律環境保護正在步入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軌道。
盡管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真正的網絡法律,使得司法部門對新的侵權訴訟和犯罪處罰缺乏必要的、及時的法律依據。但是對于網絡法制建設的重視可以說明,黨和政府有決心為網絡媒體文化建設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網絡法制建設正在逐步完善。不斷健全的法律法規將有效地規范我國公民網上行為,對公民網絡道德倫理的推進具有積極意義。
㈡技術控制是法律、法規的必要補充
通過技術途徑對抗網絡空間形形色色的反文化及越軌形態文化的危害,整治網絡媒體文化失衡的弊病,這種控制方式可以看作對法律法規的有效補充。
網絡是對技術依賴最深的傳播媒介,網絡道德問題也與其技術特點有直接關系。相應的,對于網絡道德失范的控制防范也必然要訴諸技術手段。即使是對嚴重失范行為進行法律制裁,也需要技術手段進行偵破、取證、量刑。可以說,這是政府機構、民間組織以及社區、家庭對公民網絡行為實施社會控制的落腳點和重要實現方式之一。
計算機安全系統的建設是直接有效的途徑,它能夠防止一些攻擊網絡系統、盜取信息資料、進行網絡病毒制作傳播等黑客行為,能夠制約一些網上惡意報復、網上隱私權和著作權侵犯行為,甚至還能過濾不文明用語、反動言論、黃色圖片和視頻信息等。對于網絡道德問題的受害者,這也是有效的保護措施。
自1996年國際環球網聯合會投入使用的“互聯網絡內容選擇平臺”的監控軟件開始,各國都以技術監管作為清除網絡不良信息、抵御網絡突發侵襲的可行、有效的控制手段。這其中主要包括:(1)程序監管技術,如C4ISR(指揮、控制、通信、計算機、情報、監視和偵查的集成系統單元),用以協調、監控網絡;(2)設置網絡審計標準,如IMF建立“通用會計準則”(FASB)和“標準審計公司”(SAS),聯機網絡數據新標準等,用以進行身份確定:(3)預設防范“濾網”,如采取“停板制度”(Circuit-breakers),設置“正常波動帶”(Nomalband),提高保證金比率,設定EDI的路徑(“本單位——數據通訊網——商業伙伴的計算機”),在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中預先設定“共同的規定”,用以謀求資訊主導配置權和控制網絡權;(4)埋設跟蹤程序,如Microsoft的“視窗腳印”,用以追查網絡越軌者的行蹤,并加以懲處。通過技術控制技術,使得網絡控制具有實用性、可操作性。
目前,在計算機網絡安全體系建設方面,我國信息安全專家已經提出:密碼是核心,協議是橋梁,體系結構是基礎,安全集成芯片是關鍵,安全監控管理是保障,檢測、攻擊與評估是考驗。[4]在基礎設施尚未建設的情況下,常常采用兩類技術:第一:公開秘鑰與數字簽名結合;第二,利用防火墻技術,在集團網絡與整個因特網之間裝上一個保護層。此外,有關機構還開發了高科技防黃毒軟件,例如“五行衛士”,采用終端屏幕監控手段,能夠使計算機識別黃色內容,進而把它屏蔽。此外,新型的DRM(Digital Rights Menagement)技術對于數字產品知識產權的保護也起到了保證作用。這些手段都為凈化網絡空間提供了技術支持,有助于為公民的網絡生活提供良好的虛擬環境。
參考文獻:
[1]殷曉蓉.網絡傳播文化歷史與未來[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123-130.
[2]李鋼,王旭輝.網絡文化[M].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05.90-99.
[3] http://news.tom.com/2007-01-24/OI27/39865809.html
[4]張春江,倪建民.國家信息安全報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