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智鋼 ]——(2002-1-7) / 已閱19821次
中國旅游業入世的法制環境準備
復旦大學旅游管理系 后智鋼
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為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中國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創始國之一。1986年7月中國向GATT代表理事會正式提出恢復締約國地位申請,14年的歷程可謂雄關漫道,艱難曲折。
1999年11月15日,中國與美國關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終于在北京簽署,標志著中國入世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2000年5月,中國與歐盟的雙邊協議也在北京簽署,目前僅剩下寥寥4、5個國家的雙邊協議沒有簽訂。根據有關專家的預測,中國今年入是已成定局。
不久前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穆爾在出席非洲統一組織第36屆首腦會議上說,在解決一些技術性問題后,中國能夠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貿組織。國家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副部長、中國對外貿易首席談判代表龍永圖最近在述及中國入世歷程中談到,14年入世,1年作準備,6年解決市場經濟問題,6年解決市場開放問題,剩下的這一年就僅是需要解決程序上的問題和法律文件的準備。因此,中國入世問題再度成為新千年全球關注的焦點。
中國旅游業是與入世有密切相關的行業,它在進入WTO以后會面臨怎樣的沖擊、又會有什么樣的發展,也即所謂機遇與挑戰的問題,業界及學術界多有奇文闡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見者。但就目前所發表的文章來看,大多數是從經濟學的視角和行業經營的層面來論述的,而鮮有以法律的觀點對中國旅游業與入世關系進行探討,這不能不說是某種缺憾。
在入世已近山雨欲來風滿樓之際,個人以為,對于入世后旅游業的發展,不能僅僅停留在單一的戰術應對策略的思索,而應該全面、客觀地認識入世的利弊,從戰略的高度做好挑戰。目前,我們欣喜地看到,旅游界已在積極面對入世作出應對調整,以北京國旅、神州旅行社等五家旅行社強強聯合,組建成實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團概然面對入世后外資旅行社入華的沖擊。但同時,在國外資本極為重視、國內旅游業賴以平穩、健康發展的旅游外部環境的健全,尤其是其中的重要的組成部分—旅游法律環境的完善方面,仍不見有重大舉措和進展,這不得不使人產生一個疑問:中國旅游業,WTO關前你是否已經準備好了?
(一)
根據旅游學發展的理論,一個國家旅游業的健康發展需要自身條件的具備和外部環境的完備兩個方面。自身條件的具備不許贅述,而就外部環境言,主要有政治環境,即應具備發展旅游業的的良好的和平條件、保證游客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保護政策和治安環境。而旅游業是脆弱的行業,其主要是基于這一點而言的。其二為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即旅游資源,在旅游發達國家已達成共識,如旅游目的地風俗民情、旅行社、賓館等其他旅游企業的規范與否均為此類。其三為法制環境,這在國內旅游企業的經營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長期人治傳統土壤的中國旅游企業經營者,更關心的是人的網絡,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國外旅游投資者看來,法制環境是旅游經營的決定性因素,因為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可以對其他方面,如社會環境等進行強制性的規范,,使旅游經營環境的其他方面達到和國家旅游導向和態度的一致性。
所謂旅游業的法制環境,主要指的是與旅游業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條例、地方法規、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法律制度對旅游業的影響。這些規定旅游法律關系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各類規范和制度,是旅游業得以良性發展的保障,為旅游業的快速增長營造了良好的完備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環境的構成,由旅游立法、旅游執法和旅游法律意識等諸方面構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國內淵源,也包括了國際淵源。旅游法律的國內淵源,指的是由國家立法機關、行政主管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立法機關、人民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就法律效力來看,應由旅游基本法、旅游專門法規、旅游相關法規、地方法規這樣一個完整的體系構成。并以此指導旅游業的發展,保證國家旅游發展計劃的實施。
在即將入世之際,我們可以預見到中國旅游業的競爭將會變得越來越激烈,國內旅游經營者將會從目前處在國家產業保護政策的羽翼下一下子推向市場,與外國旅游企業在國際國內市場上進行公平的角逐。他們不僅受到國內旅游法律法規的規范,,而且還適用有關國際旅游界的
與旅游業的高速增長大相徑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設的嚴重滯后,盡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以來,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主管及相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陸陸續續頒布了一些有關旅游業的法律、法規和文件,對旅游業的初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中國邁向旅游強國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業的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現行旅游法規對旅游市場進行規范,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好比是駕駛一輛頂級法拉利跑車正在極速飛馳,但糟糕的是它的剎車制動系統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車毀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應充分利用過渡期的時機,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從旅游發達國家的情況看,旅游法律的建設是與旅游業的發展緊密結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戰后全球旅游業如雨后春筍般的快速發展,旅游業日益成為一個國民經濟的主要和獨立的產業,無論其形式、規模和內容均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出現了不少需要規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決的新問題。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本世紀50—60年代期間,一些旅游發達國家正式提出“旅游法”這一概念,旅游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在旅游發達國家應運而生了,成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體系而又相對獨立的部門法。反觀我國,由于旅游法制建設的相對滯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國法學界仍然沒有一席之地,同時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我認為這是極不正常的,而這也是既學過法律、又在從事旅游教學和科研的我選擇旅游法律作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據加入WTO后,旅游業實行高度開放的政策,通過競爭提高旅游資源的配置的實際,我國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加快制定旅游業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我們知道,所謂旅游法,有廣義概念和狹義概念之分。從廣義而言,指的是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即包含整個旅游法律規范的體系,它既有國內法體系也包括國際旅游公約、條約等國際法規范,也有實體性規范和程序性規范;就狹義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規范旅游行業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我國的旅游基本法,早在1982年國家旅游局就組織專家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審稿。此后至今,已經進行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審,其體例、構架、原則精神等基本已經成熟,但總因旅游業行業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遲遲難以頒布。在2000年3月召開的九屆人大三次會議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旅游議案數量首次進入前10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規定我國旅游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宗旨和旅游活動各主體間,即旅游者、旅游經營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境外旅游組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并對國家發展旅游業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門的權限和作用、旅游企業的經營活動規范、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旅游涉外關系、社會各方面對旅游業的發展的職權利以及旅游涉外關系等問題作出規定。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只有一個較為成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才能為旅游業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提供政策保障,確定基本的市場競爭規則,并借此解決長期困撓旅游界的問題。
目前,制定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各項條件已經基本具備,首先,旅游業的產業地位已經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可,依法治旅成為管理層、經營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其次,外國旅行社、中外合資(作)旅行社進入旅行社行業、外商獨資飯店進入限制取消,3年內可設立外商全資飯店、外資參與旅游資源開發、國民待遇等均需要在旅游基本法當中明確。第三,旅游業的進一步發展受到了條塊分割、行業壁壘等因素的制約,協調好旅游企業及其相關行業的關系已經成為當務之急,同時各方面的正當權益也亟需保護,而這只有通過旅游基本法才能予以保證。第四,我國目前已頒布的旅游法律、法規,盡管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涵蓋面較廣,凡旅游業的主要部門如旅行社、飯店、旅游景點景區管理、旅游投訴等方面均已涉及,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礎。
2、修改“老化”、與WTO原則相違背的法律和法規
中國的旅游業是在1978—1988年間得到迅速發展的,至1986年正式列入國家計劃,標志著其產業地位的確立。我國的旅游法制建設同樣也是在這一時期奠定基礎的,1985年5月由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是我國關于旅游業管理的第一個法規,標志著我國旅游立法工作的建設性發展。目前,我國大部分旅游法規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頒布制定的,而據以制定這些法規的旅游業實際情況、旅游經營體制等基礎條件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因此他們在很多方面均顯得落后于現實,自然也失去了對市場的規范和指導作用,事實上已經成為失去無效的法律,甚至于對旅游事業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旅游飯店閉路電視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關于外商投資的賓館、飯店、餐飲業進口自用洋酒問題的批復》、《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公安部《關于當前旅館業治安情況和加強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鐵道部《旅游企業購買火車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旅游局、民航局《旅游企業購買飛機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涉外價格和收費標價、計價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頒發<旅游旅館設計暫行標準>的通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旅游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旅游旅館設計暫行標準》;國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旅游局《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等。
現在,中國加入WTO已不再遙遠,作為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的體現,強調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屆時,非市場因素將逐漸淡出,中外旅游經營企業的競爭遵從的將是同樣的游戲規則。因此,應有計劃、系統地對現有已公布的旅游法律、法規按照入世后的旅游市場和中國的實際,對與WTO原則不相符合的部分作出修改。
根據發表的中美世貿雙邊協議文本,中國已承諾在所有重要服務行業,在經過合理的過渡期后,將不再限制包括旅游業在內的所有服務行業的市場準入,旅游業傳統的兩大支柱—旅行社和飯店業首當其沖,允許外國旅行社進入中國,允許外商全資經營飯店。目前,我國有關旅行社和飯店的法規顯然帶有服務貿易壁壘的傾向,如在旅游業中對外資市場準入程度最低的的旅行社行業表現尤為明顯。1996年10月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中,依然將旅行社行業作為特許經營行業,規定了復雜的申報審批程序及其高額注冊資金的限定,實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制度,只有領取《許可證》后才能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該法規對“人”的活動和資格限制較多,外國旅行社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旅游經營業務,只能在經國家旅游局批準后才能在華設立從事咨詢、聯絡、宣傳活動的辦事機構。1998年12月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外國旅行社只能在部分地區試辦合資旅行社,并強調中方的絕對控股權。
至于賓館飯店的管理,與旅行社一樣在法律上存在著市場準入限制條款,此外,在飯店的登記開業管理,尤其是飯店的治安管理方面,我們看到相當多的規定仍然與國際慣例有一定的距離,如異性同開一間房要出示身份證和結婚證、警察可以無需搜查令即可以在任何時候進入客房等等,所以當前年四川省發布旅館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借鑒了國際飯店業經營的規則,明確規定警察不得隨意進入客房、異性開房不需結婚證時,在全國引起了軒然大波。應該講飯店業是旅游行業中國際慣例化程度最高的,但在國際旅游者非常注重的個人隱私權的尊重方面國家相關法律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
再如十余年來一直在旅游界爭論不休的小費問題,根據國際旅游服務業的慣例,服務人員收取小費是合法允許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務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國,因為有1985年國家旅游局的《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因此收取小費在我國嚴格來說是違法行為。一個15年前與國家旅游局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文件幾乎同時下達的行政法規,明顯帶有應急性和草率性,由于他對所謂收受小費的性質論定帶有當時社會存在的痕跡,對私自收受小費金額的標準更與當前社會生活水平的實際相去甚遠。這樣的法規在我國旅游立法中不在少數。事實上,早就有旅游企業置之不理,制定了本企業有關小費的政策,《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實際上已是名存實亡。最近北京一家中外合資旅行社公開向社會和企業員工宣布在導游服務中,導游員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小費,旅游者可以根據該旅行社的指導性小費比例數向導游員、司機及其他優質服務的人員支付小費。選擇在中國行將入關時挑戰小費這一旅游界最為敏感的問題之一,是否就是修改一部本無生命力的法規的導火索?!該是對一批老化過時的旅游法律、法規文件實行“安樂死”的時候了。
3、抓緊旅游專門法的立法活動,建立體系完備的涵蓋旅游業主要領域的部門法。
我國目前在旅游業各個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飯店、景點、旅游安全、旅游投訴、旅游市場管理、旅游運輸管理等領域雖然均有相應的法規,但大多是“條例”、“暫行條例”、“通知”之類,顯而易見的是這些法規的法律效力較低,有的還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為止,我國既沒有《旅行社法》、《飯店法》,也沒有《導游法》、《景點景區管理法》,更枉論《旅游保險法》、《旅游者權益保護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則和國際慣例的法律手段、加強對國內旅游企業的保護,防止外國實力雄厚的旅游企業的壟斷行為,均是旅游立法中應該考慮的。這些法規對旅游業有關領域的行業經營活動、行為準則、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均作出可行的、針對性強的規定,這是維護旅游業自由和公平的市場結構、加快市場經濟機制完善的必需,也是依據WTO透明度原則,為入世后的旅游業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旅游國際化的進程中,不僅要有體系完備的旅游法律,而且我們還應十分重視旅游法律環境的另一個重要構成—旅游執法。
旅游執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適用,它是旅游法律實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把法律規范運用到具體的人或組織,并對違法者實行制裁的專門活動。換言之,只有具有法定權利的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才有權適用法律。
1978年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旅游業的體制改革工作得到了非常大的發展,逐步在各方面確立了市場經濟機制。市場經濟即法制經濟,旅游業同樣也被納入了社會主義法制的軌道。國家除了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的旅游專業法規、文件外,在對旅游業進行宏觀管理和行業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
在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中,“有法可依”實際上指的是旅游立法活動,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指的是法律的貫徹和執行。沒有執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紙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講,中國旅游業法制環境的完善最艱巨的任務不在立法,而在執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頭上,更應貫徹在執法實踐中。
國家旅游局作為旅游行業的主管部門,十分重視旅游法規的執行和貫徹,除了在各地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機關以外,國家旅游局設立了政策法規司,在各地旅游局下設立了政策法規處或者政策法規室,具體負責旅游法制工作。在強化旅游執法工作方面,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執法制度,既有常規的年度檢查、日常檢查,也有專項檢查、個案檢查,從旅游市場秩序、財經制度、遵守行業法規等方面進行檢查,強化執法工作。1995年,為了加強對全國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海內外旅游者的權益,國家旅游局在全國范圍內分級設置了旅游質量監督所。為了提高旅游執法干部的執法水平,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挑選優秀高校畢業生、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加強日常業務、法律知識的學習等方式,培養既有豐富實際工作經驗,又有高度政策水平的旅游執法隊伍。
但是,作為行業管理機構的國家各級旅游局,依據其工作職責范圍來看,其權威性并未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是在政府各管理部門中最少法律權威性的部門,這與旅游業的跨行業、涉及面廣的現實發生了不協調。而且,由于條塊分割,旅游局只能主管旅行社和飯店兩個部門,作為旅游業重要構成之一的旅游景點景區,則分屬于建設部、文物局、宗教、園林等部門,這對開展大旅游,改善旅游法制環境極為不利。為了改變這種窘境,上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有益的嘗試,成立了由與旅游業有密切關系的相關行業共同組成的機構。但事實上,他仍是各利益部門的松散協調機構。從世界上其他旅游發達國家的情況分析,無論是老牌的旅游強國、還是新興的旅游國家,均非常重視國家旅游管理機構權威的確定,有的甚至是內閣級的獨立機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為了加強對旅游業的領導,提高旅游業的國際競爭力,應該提高旅游主管部門的職權,甚至可以賦予其重大權力,使其對涉及旅游業的方方面面有完全的處理權,并以法律的形式對這種地位予以確認。
結語
WTO是天使,還是魔鬼,這個問題很難回答“是”,也難以回答為“否”,其實是“天使”還是“魔鬼”,所有的一切都掌握在我們的手里,如果我們在各個方面讀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制定了周密的應對措施,那么迎來的肯定是“天使”;反之,自大自傲不做任何準備、自怨自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