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聯星 ]——(2007-3-9) / 已閱11461次
試析信托公司實施新辦法的過渡期策略
作者:潘聯星
2007年初,銀監會發出《關于實施新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稱:(1)凡能夠按照新辦法開展業務的信托公司,應當于新辦法頒布后向銀監會提出變更公司名稱和業務范圍等事項的申請,經批準后按照新批準的業務范圍及新辦法有關規定開展業務,鼓勵已換領新證的信托公司優先開展資產管理類業務、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產業投資信托、資產證券化、受托境外理財等創新業務。(2)凡暫時難以按照新辦法開展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必須向銀監會提出過渡期申請(附過渡期方案),經批準后進入過渡期經營。過渡期從新辦法正式實施之日起,最長時間不超過三年。
一、不同過渡期安排的利弊分析
早一天執行《新辦法》,可早一天獲得開展創新業務的政策支持,躋身創新類信托公司行列,有利于提升自身的行業地位和市場形象。顯見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過渡期越短越有利;但縮短過渡期可能會抬高信托公司的轉型成本。增加轉型成本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為盡快完成不合規固有資產的剝離,采取出售、轉讓等方式處置的可能會加大跌價損失;采取分立方式處置的,處于主導地位的控股股東為取得其他股東支持,盡快就轉型方案達成一致,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程度的利益讓步;(2)既有信托業務需要依據轉型要求作出相應調整,可能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3)為按新規要求實現全面轉型,信托公司需要加快自身業務發展戰略、內部組織架構、信托業務運作模式調整,可能需要借助外部專業機構的幫助或組織內部專門班子突擊,從而影響在轉型與正常經營之間人力資源投入的比例;(4)結束部分原有信托業務運作模式,創新符合新辦法要求新的信托業務運作模式,完成原創性信托產品線設計與營銷,是一項意義重大、難度極高的工作,而形成后臺支持的資產和風險管理能力更非易事,均需要人力與財力的大量投入,甚至需要借助高校或其他專業機構力量。
總之,對信托公司而言,過渡期越短,需要的人力、財力投入越多,對眼前經營造成的沖擊越大,但有利于贏得市場競爭的先發優勢,即“短線利空、長線利多”;過渡期越長,可學習模仿先行者,需要的人力、財力投入相對較少,對眼前經營造成的沖擊也越小,但不利于市場競爭優勢的形成,即“短線利多、長線利空”。(本文原載:信托法律網 www.trustlaws.net)
二、影響過渡期策略選擇的主要因素
筆者認為信托公司確定過渡期策略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股東態度。本次信托公司轉型,涉及公司固有資產剝離,不論采取分立還是出售、轉讓,均屬于股東會決策范圍,必須是獲得具有重大事項決策權的多數股東認同的方案方可通過實施。而面對當前信托公司重大的政策調整,股東可能需要對“信托公司金融牌照價值”作出重估后,方能確定自身的立場。尤其是對不合規固有資產的剝離,不同方案可能直接影響股東的各自利益,因而形成方案選擇上的不同立場。鑒此,幫助股東全面了解新辦法內容及其影響,力爭在股東層面統一認識,形成統一的價值觀,進而在此基礎上明確轉型方案的基本取向是公司制定過渡期策略的前提。
2、發展目標。若以“建設一流信托公司”為自身中期發展目標的信托公司,可采取較為激進的過渡期策略,借助本次機構換證和業務轉型,力爭躋身本行業的“第一方陣”;若以“中流信托公司”為自身中期發展目標的信托公司,則可采取較為穩健的過渡期策略,充分借助過渡期政策來降低公司轉型成本和新業務原創成本,盯緊先行者積極學習模仿。
3、區域市場的競爭地位。盡管理論上講,新辦法已經打破了信托市場區域分隔的壁壘,但由于目標市場改變,先行完成轉型的信托公司由于忙于區域內新市場開拓,短期內可能還難以顧及異地市場,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信托市場。所以在一定時期內,新的競爭可能主要仍是在區域內信托公司之間展開。因而爭取區域市場的競爭優勢應成為信托公司制定過渡期策略的重要考量因素。
4、經營層的控制力。有能力在較短時間內協調公司轉型中各方利益,克服內部組織架構調整、人力資源重新配置、內部機制的完善、主營業務轉型等一系列變革中面臨的重重困難,是采取激進型過渡期策略的必要條件;相反若需要較長時間來完成上述任務則只宜采取穩健型的過渡期策略。(trustlaws.net)
5、全員認識和力量的統一程度。采取激進的過渡期策略,需要信托公司各級領導率先垂范帶領全體員工真抓實干,投入到“二次創業”中去;需要及時調整內部利益格局,完善公司內部激勵與約束機制,體現“以貢獻論英雄、重獎勵”的價值取向,使其更加有利于調動和發揮全體員工投身公司轉型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需要盡快構建全員參與的公司創新體系,制定有利于合理評價公司轉型中思想、業務、產品創新價值的新考核制度,使公司轉型真正成為全員“朝思暮想” 愿為之最大限度的地發揮出自身的潛能的熱點話題,從而提升公司成功轉型的幾率。對不能在“二次創業”層面上統一全員認識和精神的信托公司,則寧可采取穩健的過渡期策略,循序漸進地推進轉型工作。
6、可操作性。新辦法未經試點,尤其是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目標市場的調整,其可操作性未經實踐檢驗,這將加大采取激進型過渡期策略的信托公司的市場風險;自身轉型方案的可操作性,信托業務新的經營模式的可操作性,新型信托業務市場的認同度,也將加大采取激進型過渡期策略的信托公司的操作風險。
總之,采取激進型過渡期策略的信托公司可能會承擔較大轉型風險,但有望贏得較為有利的市場競爭地位;采取穩健型過渡期策略的信托公司面臨的轉型風險較小,但因失去市場競爭的主動權,而陷于相對被動的競爭地位。(TrustLaws.Net:感謝信托友人潘聯星先生向信托法律網賜稿!)
三、幾點建議
1、深入學習、解讀銀監會的通知和兩個新辦法,認清當前的信托公司的工作重點,盡快確定過渡期策略。筆者認為,鑒于在按照通知要求完成過渡期申報、審批前,已無法按照原有規定繼續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為壓縮核心業務的“斷檔期”,信托公司應當盡快做出過渡期策略的選擇。
2、編制專題報告,促進股東早日形成共識。過渡期策略選擇僅僅是信托公司轉型方案的一部分,需要服從于整體方案設計。而整體方案設計必須以多數股東的統一認識和價值取向為依據。為此,經營層可組織撰寫新辦法解讀和影響分析專題報告,供股東參閱。
3、組建強有力的工作班子,高效處理相關轉型工作。統一認識、形成方案,調整內部組織、制度、機制,創新信托業務運作模式等相關轉型工作,任務量大、困難多、要求高、專業性強,需要進行深度的調查、論證、設計工作。(信托法律網-編輯)信托公司可在公司層面成立轉型領導小組,下設多個專業工作組,分別就公司轉型方案、組織架構和人力資源調整方案、創新體系建設、信托業務轉型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等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在充分論證基礎上形成建議方案,上報公司經營層和董事會審議。
4、借助外部力量,提高工作質量。鑒于相關轉型工作的質量越高、決策越科學、設計越合理,一次轉型成功的幾率也越大,信托公司可針對自身力量的薄弱環節,引入外部專業人士、機構進行合作與指導,尤其是在新產品及其配套運作方案設計方面,信托公司更加迫切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所以,增加這方面的必要投入是有利于降低公司轉型的總體成本的。
5、加強與當地銀監局溝通,了解他們的基本態度;通過各種渠道了解同業其他公司的轉型策略,吸取各方合理的意見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