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蔚冰 ]——(2007-3-9) / 已閱31496次
委托人義務
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信托法律、法規與受托人設立信托,并依合同的規定支付有關費用;承擔信托合同規定的風險責任等。(信托法律網-編輯)
受托人權利
受托人的主要權利有:有權根據信托法律、法規、合同,合法地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理;有權向委托人取得信托報酬,、向受益人收取處理信托事務的費用和要求補償損失。
1、報酬權
第三十五條 受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
約定的報酬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增減其數額。
——本文原載:信托法律網(www.trustlaws.net)
2、轉委托權
第三十條受托人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受托人依法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3、辭職權
第三十八條 設立信托后,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辭任。本法對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辭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受托人的義務
委托人義務主要有:忠于職守,妥善管理和處理信托財產;因管理、處理不當或逾越信托權限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時,有義務彌補損失;有義務分別管理財產,即受托者必須將自己的固有財產和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對不同委托者財產也要分別管理。(www.trustlaws.net)
1、妥善管理義務
第十八條 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2、忠實義務
第二十五條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信托財產獨立建帳義務
第二十九條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4、彌補損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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