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英儒 ]——(2007-3-14) / 已閱19747次
我們必須要看到,每一次安樂死問題的提出,都是伴隨著某個人正在處于劇烈的痛苦中或垂死狀態,維持他這樣的痛苦的是“人道”的醫生,在用如金子一般昂貴的藥液,一點點輸入他的軀體,換來的是他得以維持這個讓他痛苦到想放棄的生命。而這些換來的唯一好處,只是滿足人們的口舌之快和道德家倫理家醫學家哲學家們一篇篇重復爛臭的文章。安樂死問題,猶如一艘小船,不要妄想一次次把它投到人們的口水中,就可以把水壓下去,它始終承載著痛苦浮在水面以上。那些想要安樂而去的人,大多數只能在喜歡施虐又愚昧自私的人們的玩味中痛苦而去,見到上帝的時候他們的面孔也依然扭曲。應該這樣嗎?一定要這樣嗎?何必呢?何苦呢?生死就那么難嗎?
據說安樂死這個詞匯是源自希臘語,是幸福的死去的意思。能幸福的死去,何嘗不是一件快事?可發明這個詞的地方并沒有實行它。因為害怕,因為爭議,因為懦弱,人類的大部分地區都不能不敢實行安樂死,而只是討論它,似乎它的價值只在于討論。美國俄勒岡州是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安樂死合法的地方。自這項法令1997年生效以來,已有200名絕癥病人在該州實行了安樂死。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目前正在仿效俄勒岡州制定類似的法令。而真正全國允許安樂死的國家只有荷蘭和比利時。瑞士、日本、法國、哥倫比亞、澳大利亞局部也都在進行這樣的革命,但革命很不徹底,似乎只能算正在改良階段。人們都在等待,不知道在等待什么,等待中積累的只是越來越多的痛苦和矛盾,烏云不因等待而不在,雨該下還是要下。我佩服這些敢于吃螃蟹的國家,起碼我們的一些病人在羨慕美國那200個病人,起碼他們開始反抗人類的懦弱本性,可以咬下牙做應該做的事。
人類越進化就越不相信自己,而面對安樂死的態度就是一個重要的表現。因為人們害怕出錯,害怕自己因為欲望和誘惑而去殺人。于是各種學派出來找借口,神學家說人的生命是上帝賦予的,世俗社會無權干預神的安排,任何人(包括他自己)都無權“替天行道”。可是神父們有沒有看到,當人因為病痛而陷入無法抵抗的旋渦之中時,這能否看做是上帝在召喚他,那就幫上帝做事讓他死吧。在中國,人們更強調“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得損傷”,應該由父母來決定個人的生死,任何一個父母對待兒女都比上帝更加仁慈,如果連上帝都同意他去了,哪個父母還能忍心留呢?道德家更虛偽,他們認為每一個人都有權活著,醫生的道德責任是救死扶傷,任何的安樂死都是不道德的,他們沒有注意最基本的道德是什么,應該是尊重。醫生也應該尊重病人的選擇,醫生的責任不僅僅是挽救生命,更應該是阻止痛苦蔓延。比起只知道賺錢的醫生,給人實施安樂死的醫生應該更有道德感。倫理學說從生物本源考慮,任何人,只要他(她)還沒有死亡,理論上他(她)就有可能為種群繼續做貢獻。種群的利益高于個人利益。他都病入膏肓了,還為種群做什么貢獻?只能用種群創造的價值來挽救他已經無甚價值的生命,按經濟學的說法是,只有成本支出沒有利益回報。這對種群來說有什么利益可言?社會學者認為,人不是孤立的生活的,而是社會的人,要對社會負責,要對社會承擔,要對社會盡義務。而安樂死也正是對社會負責的表現,在無用的醫療和無邊的痛苦中選擇死亡,可以節省醫療資源去治療可以康復的病人,同時允許絕癥患者安樂死,本身也是社會對病人的權利的尊重,是社會性的體現。人不能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不是?哲學上認為,人的生命不完全屬于自己,人沒有對自己生命的完全支配權,所以自殺是不被認可的。但安樂死與自殺是不同的,自殺很多是健康人因為情感或其他原因自己采取極端手段了解生命的方式,是主動的,對社會的影響是消極的;安樂死則是因為病痛的持續且不可康復性而由醫生采取無痛苦結束生命的方式,是被動的,對社會是積極的。如今的自殺者中,因為無法實施安樂死而采取自殺方式的有多少?那些消極安樂死實施者,也就是回家等死的,不等同于自殺嗎?更別說跳樓、服毒等。人到了那個時候,不是他殺,就是自殺。我們應該幫他們選哪個?與其一個人面對恐懼孤獨無奈而去,還不如依照程序有條不紊有家人和朋友陪伴體體面面舒舒服服的走。醫學界干脆就不要參與討論了,不是你們的貪婪和無能,安樂死根本就不應該成為問題。
無論怎么說,無論得出對與錯的結論,不能立法規范就是最大的失敗。來自國家的意志,最根本的反映人類的本性。法學界的不自信,讓國家不敢輕舉妄動,眼睜睜看著那些病人處在痛苦中煎熬,如同被巨蟒慢慢吞噬,毫無希望,卻也要堅守原則,看著他恐懼,看著他死亡。同樣是死的問題,安樂死與死刑同樣難辦,同樣遲疑,卻不同樣的原則。安樂死是要死死不了,而死刑卻是不想死非要你死。國家在這兩個問題上的法律徘徊,可以看出對人命的珍惜,也同樣看得到對法律的不信任。如果法律是可以信賴,真實可靠,合理有效的,那么這兩個問題的表現都應該與現狀相反。死刑應廢,安樂死當行。憑什么不能由國家來幫病人結束生命,卻可以去殺罪犯,對生命的珍視難道不應該平等嗎?憑什么安樂死怕有人利用,進而故意殺人,而死刑就不怕冤假錯案,難道醫生都是糊涂蟲,法官就個個是聰明一休?憑什么幫一個病的以后都只能靠輸液和透析活著病人結束痛苦是社會的損失,殺一個健康的可以做任何事可以創造更多價值的犯人就是勝利呢?又是憑什么殺一個罪犯可以操作,讓一個病人安樂死就不具有操作性呢?單純的技術角度來看,罪犯的該死與病人的該死比較,安樂死應該更好操作。到底罪犯犯了多大的罪應該死,眾說紛紜,標準不定,犯這樣的罪該死,那犯那樣的罪就不該死?病人則不同,病到不可救藥,病到當前醫術無法解決,圖留痛苦,且病人自愿,這就可以死,醫療的發展程度及局限性就是病人當死的技術決定因素。于情于理于道德于倫理于利益于應然于規律都應當有死刑的廢除,安樂死的存在。
一次次的聽到那些可憐的病人因為不能選擇死亡而倍受煎熬的消息,消息的背后是正常人所不能理解不能體會的折磨。當我們被這些類似的消息和呼吁所驚醒到麻木,那無疑是我們親手釀造悲劇的再悲劇。等待安樂死的病人希望聽到我們的呼聲,即使不能解決他們的痛苦,也可以緩解,因為至少還有希望。我們的法律很多時候都愿意固守陳規,守住的據說是符合國情的,另一方面我們還愿意借鑒,借鑒的據說也是符合國情。可國情是不是更應該包含民情,如果民意如此,悲劇必然停止。不應該等那些所謂的發達國家先去實驗了我們再去照搬照抄,也不應該守著祖宗禮法遲疑不前。我們既然要走自己的路,就應該站出來先吃了自己眼前的這盤螃蟹。吃螃蟹,或許容易被它的堅硬外殼割傷,但只要我們小心防范,我們將得到美味和營養。
安樂死完全可以操作起來,首先我們可以邁出立法的一步,從當前情況下醫學達到的水平來衡量,明文規定哪些疾病到什么階段可以適用安樂死法律,然后嚴格規定有資格確定安樂死的醫療機構和醫師,并根據醫學發展和地區發展狀況,逐步完善此類規定。然后我們可以嘗試在疾病不影響人正常思維的病人中,允許安樂死。但必須由病人自己提出,并有書面申請和視聽資料,見證人為了慎重和保險起見,可以規定多于兩人,鑒定醫師數量也應該有多于兩人的要求,還可以由公證機構介入程序監督,最后要有病人家屬意見。程序嚴格復雜,參與人數眾多,應該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絕借刀殺人的現象。另外,修改相關法律,首先肯定是憲法,要由憲法規定公民享有選擇死亡的權利;還比如保險法,利用安樂死騙取保費的不予理賠;刑法,利用安樂死導致因疾病不必然導致死亡或病人自己不同意安樂死的死亡,以故意殺人罪論處;還有民法民事訴訟法,也要規定用安樂死來規避債務的等等。同時可以規定如現在最高法的死刑核準權一樣的安樂死核準,也由最高院統一批準。待到將來技術成熟,再慢慢放開對植物人等無意識患者的安樂死操作。等到醫學再發展,我們就可以再修改法律,直到它沒有用了為止。如果我們現在什么都不做,只是討論來討論去的停留在文字上,無疑將使我們成為悲劇連續劇的導演和實施痛苦的劊子手。
活著還是死去,這是個問題。對于健康的人,我們無論遇到多大的挑戰都應該勇敢面對,即使它是我們自身的懦弱和無知。對于將死未死而又痛苦到不可忍受的人,如何選擇應該由他們自己決定,即使你是他的親人,你舍不得他,即使你是他的醫師,你害怕他,即使你是一個無關的人,你不在乎他,都應當尊重他選擇自己的人生。畢竟幸福愉悅是一種享受,哪怕只有一秒,后面即使什么都不存在了又有什么可惜?無論對誰,活著還是死去都不是個難題,答案總是一定的,關鍵是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