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導遠 ]——(2002-1-14) / 已閱60213次
4,經濟法的訴訟程序與民商法、行政法的訴訟程序不同。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調節)經濟之法嗎?不準確。這只能說是我國經濟法的現狀,這種現狀正是經濟法不發達的表現。經濟法不發達,自然要借助于民商法、行政法手段。“社會利益”缺少代言人,故只好借助“行政權”,由“國家”代表“社會利益主體”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與對社會經濟進行調控。經濟法不發達在何處?筆者認為,經濟法研究者與立法者們基本都遺漏了一個重點,那就是與經濟法相配套的訴訟程序法。
作為社會利益本位法的經濟法、社會法,由于利益本位的不同,必然地導致其相應的訴訟程序法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的訴訟程序法,這種訴訟程序法暫稱之為“社會訴訟法”。那么,“社會訴訟法”至少有以下幾點特殊:
(1)社會訴訟的原告特殊。“社會利益主體”作為一種整體性、全局性利益的主體本身是抽象的,它總是需要通過具體的社會個體來體現,故而,作為社會利益本位法的經濟法,除了“國家”之外,代表社會利益主體的還可以是其他有某種最低限度聯系的任何社會成員。而這種經濟法理念的貫徹就需要“社會訴訟法”。在社會訴訟法中,原告可以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某種最低限度聯系的能夠代表社會利益主體的任何社會成員。
(2)社會訴訟的成立條件特殊。其他訴訟往往是以原告業已存在現實的損害為必要條件的,而社會訴訟則未必。由于經濟法的違法損害范圍的特殊性,即它包括“顯露性損害”和“潛在性損害”兩部分,故而提起社會訴訟可以不以存在現實的損害為必要。例如,一個虛假的廣告,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現實之損害,由于它所侵害的是社會利益主體,任何一個看到虛假廣告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社會訴訟,只要保證有證據證明那廣告確實是虛假的。
(3)社會訴訟的訴訟目的特殊。原告提起社會訴訟不一定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社會訴訟的真正目的在于維護不特定個體的抽象的整體性的“社會利益”,制止侵害“社會利益主體”的行為。在社會訴訟中,作為原告的特定個體只是形式,他在實質上是代表“社會利益主體”,故勝訴時未必從敗訴方得到利益,卻可以從國家或社會獲得一定的獎勵,敗訴要自己承擔后果,國家或社會不予補償。
上文從縱向與橫向兩個角度比較分析了經濟法的多方面的特殊性。從這些特殊性中,已可充分地得出一個結論:經濟法本質是社會利益本位。 ────────
注:本文脫稿于一九九九年十月
注釋:
【1】 詳見陶和謙主編:《經濟法學》,群眾出版社1983年第一版,第6~8頁。該書1985年第二版和1986年第三版的表述與其第一版相同。
【2】 詳見王家福主編:《中國經濟法諸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頁。
【3】 詳見陶和謙主編:《經濟法學》(1989年第四版),第11~16頁。相近似的見李昌麒主編:《經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楊紫煊主編:《經濟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4】 詳見謝次昌:《論新形勢下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載《中國法學》1987年第4期;《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和學科建設》,載《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漆多俊:《國民經濟的法律調整》,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5】 詳見王家福:《綜合經濟法論》,見《經濟法諸論》第1~3頁;《經濟法要義》,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8年版。
【6】 詳見佟柔:《學科經濟法論》,見《中國經濟法諸論》第221~277頁。
【7】 詳見梁慧星、王利明、崔勤之:《經濟行政法論》,見《中國經濟法諸論》第129~194頁。
【8】 詳見潘念之:《中國經濟法理論探索》,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頁。
【9】 詳見劉瑞復:《新經濟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頁。
【10】 詳見楊紫煊、徐杰主編:《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6年第2版。
【11】 詳見李昌麒:《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律觀念的更新》,載《現代法學》1994年第1期;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 詳見劉文華主編:《新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1版,1995年第2版和潘靜成、劉文華主編:《中國經濟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2版。
【13】 詳見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報》,1994年第1期。
【14】 詳見謝懷軾:《論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法經濟法體系》,載《法學研究》1993年第1期。陶和謙主編:《經濟法學》,群眾出版社1995年版。朱慈蘊、張涵:《經濟法學研究述評》,載《法學研究》1997年第1期。
【15】 詳見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修訂版),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6】 詳見王家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建設問題》,見《中共中央舉辦法律知識講座紀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8~99頁。
【17】 詳見朱崇實:《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再思考》,載《現代法學》1998年第2期,第27~32頁。
【18】 詳見王志勇:《關于經濟法概念和調整對象的再思考》,載《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1997年第2期。
【19】 詳見陳云良:《經濟法的模糊性研究》,載《法學家》1998年第4期。
【20】 詳見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頁。
【21】 見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修訂版),第155頁。
【22】 見王艷林、趙雄:《中國經濟法學:面向二十一世紀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評論》1999年第1期,第4頁。
【23】 詳見呂忠梅、劉大洪:《經濟法的法學與法經濟學分析》,中國監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51~52頁。
【24】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頁。
【25】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68頁。
【26】 徐顯明主編:《法理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24~25頁。
【27】 沈宗靈主編:《法學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第41頁。
【28】 郭宇昭主編:《社會主義發的基本理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74頁。
【29】 徐顯明主編:《法理學教程》,第18頁。
【30】 鄒瑜、顧明主編:《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7頁。
【3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7頁。
【32】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6頁。
【33】 李秀林等主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07頁。
【34】 劉文華等:《1997年經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家》1998年第1期,第67頁。
【35】 李昌麒:《正確把握經濟法的本質屬性》,轉引自劉文華等:《1997年經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36】 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修訂版),第18頁。
【37】 劉文華:《掌握規律、揭示本質――談經濟法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轉引自劉文華等:《1997年經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38】 詳見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6~37頁。
【39】 詳見葉必豐:《行政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3~62頁。
【40】 呂忠梅、劉大洪:《經濟法的法學與法經濟學分析》,第46頁。
【41】 江平:《羅馬法精神在中國的復興》,載于《羅馬法·中國法與民商法典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4頁。
總共5頁 [1] [2] [3] 4 [5]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