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宏道 ]——(2007-4-4) / 已閱9309次
從邱興華案看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
邱興華被判處死刑并且交付執行了。本案,作為個案來說,應該是塵埃落定。就像老百姓有句俗話:“死了,死了,一死就了。”可是,邱興華死了,似乎因此引起的許多法律問題,不但沒有“了”,反而被許多法律人繼續議論著。這是因為,邱興華一案引發的法律思考,已經大大超過了其個案的價值。
其中議論最多的是關于司法鑒定。
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除去考察其犯罪行為以外,最重要的是確認行為的主體是否“適格”。如果行為人不適格,就是說,如果經過辨認,行為人屬于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那些人,那么,就應該判定其無罪。大家都知道,《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分別規定了不承擔刑事責任和減輕刑事責任的情況,就是從法律上界定行為主體的身份。
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是明確的。問題是,誰,依據什么樣的權利和程序提出對主體是否適格的認定,如何進行認定。眾多的議論,包括法學家的公開信,都請求對本案被告人邱興華進行司法鑒定的主張。我認為,這些,作為民意來說,并無不當。但是,從操作上來說,卻并無法律上的依據。
因為,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偵查、審判、公訴之外的人可以啟動司法鑒定。因此,我認為,關鍵是促進立法的完備。呼吁的重點,應該放在促進立法,促進立法保障人權。
很多人比較了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啟動司法鑒定的立法情況。這對補充和完善法律制度,無疑是十分必要的。
我認為,以刑事案件來說,有一種觀點是非常不可取的。這就是站在公權利的角度上看,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當作不過是研究、審理犯罪案件的一個“物體”,他們沒有什么社會人的屬性。因此,就不去認真考慮他們作為一個“人”的權利。
比如,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多次規定,對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這就是嚴重的忽視了人,作為一個有血有肉的社會人,他(她)的精神不受侵害的權利。假如精神上受到了嚴重的不法侵害,我認為就應該給予補償。一個極端的,但是也是很常見的案子就是強奸犯罪。這種犯罪常常是沒有財產損失的。附帶民事,無法提出經濟方面的請求。但是,精神損害卻是非常非常的嚴重。甚至是給當事人及其親屬造成終身不能彌補的精神創傷。因此,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請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是十分合理的。但是,站在公權力的角度上,可以不這樣理解。有的法學家解釋說,立法者認為,國家已經替你追究了罪犯的刑事責任,你的精神上的損害,就得到了撫慰,不需要再請求什么精神損害賠償金了。這種高高在上的態度,是很不適當的。
說到邱興華一案引發的司法鑒定問題,也是具有類似的緣由。立法方面缺失當事人啟動司法鑒定的制度,也同樣是忽視了作為一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現在,公、檢、法,可以啟動司法鑒定。很多人羅列了啟動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偏偏是和鑒定結果有最大利害關系的被告人無權請求鑒定。
在刑事案件中,不應該要求被告人“自證其罪”。法律賦予律師和刑事案件辯護人的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見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被告人可以為自己辯護,當然也可以力圖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這就必然可以合理地推論:他們具有請求進行司法鑒定的權利。
邱興華一案,有關人員提示了邱興華有可能是一個精神病者,給出了一些線索,因此,對他進行司法鑒定,是有必要的。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其是否具備一個刑事罪犯的主體身份,是審判工作的前提。但是,在偵查、起訴、審判機關都沒有提出鑒定的情況下,由于法律上的缺失,使得其律師提出的司法鑒定只有“請求”的地位,沒有必需進行鑒定強制性。這樣,這種請求,不僅是蒼白無力的,而且從根本上說,就是不可能接受的。試想:偵查、起訴、審判機關不是缺乏對法律規定、法律條文的了解。他們不是不了解,而是很了解。是在了解規定的情況下,仍然認為不啟動司法鑒定。那么,這種請求,顯然就是一個無用的提示。
在犯罪主體存疑的情況下,毅然決然地進行了判決,確實是使人感到我們的“游戲規則”是太不完善了。所以,有人說,這種個問題不解決,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有罪推定”。
限于法律環境,限于立法上的不完備,沒有對邱興華進行司法鑒定就判決其有罪。人們從法律條文上無法追究哪個部門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使是眾多的民意、法學家的呼吁,也無濟于事。這確實是讓人感到無奈。
也許會有人說,偵查、起訴、審判機關應該從良知出發決定對邱興華進行鑒定。沒有提出,沒有進行,他們應該承擔良知方面的責任。我覺得,這種想法,是沒有意義的。法律,就是法律。必需通過完善立法,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有明確的保障,而不是靠內心的自我約束,立法才是完備的。這就是法制和人治的根本區別。因此,期望良知,期盼良心的譴責和良心的驅動,作用實在是有限的很。我們不能將希望寄托在這里。
邱興華是被執行了。我希望,我們國家在這個案件中引發的、暴露的法律缺失問題,能夠盡快給予解決。這不是為了具體的哪一個人的利益,是為了所有人、為了社會的利益。立法,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必然是有一個過程的。這是包我在內的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的。我們的希望是,這個過程不要太長,不要太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