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安洲 ]——(2007-4-6) / 已閱21788次
2、“深度描寫”是借用吉爾伯特•賴爾的一個概念。“深度描寫”是相對于“淺描”而言的。后者是對文化表象的直觀描述,而前者則是基于對該文化的意義結構的分層等級的基礎上所做出的解釋性描述(也就是說,在特定文化中其語言、行為等均有特定之含義,民族之學者只有對其經過分類甄別意指結構以及確定這些結構的社會基礎和含義對該特定文化有一定的把握才可能明白該語言和行為的意義并做出解釋)。
3、文化是公眾所有的,因為意義是公眾所有的。人類的行為是符號行動——有所意指的行動。
4、“作為由可以解釋的記號構成的交叉作用的系統(如果忽略狹義的用法,我本可以稱之為符號)制度,文化不是一種引致社會事件、行為、制度或過程的力量;它是一種風俗的情景,在其中社會事件、行為、制度或過程得到可被人理解的——也就是說,深的——描述”。 這一深度描寫也就是在理解一個民族的文化的時候,昭示其常態,在他們自己的日常系統中來理解他們,也就是按照他們自己對自己的行為的理解來理解他們,并形成解釋系統。進一步說,人類學的解釋本身是“虛構”的產物,但這并不影響這一文化分析的客觀性,原因在于,這種解釋建立在“能使我們與陌生的人們建立起聯系的科學的想象力上”。
5、對文化的深度描寫和其對象不可分離。“如果說人類學解釋即是建構對于所發生之事的一種理解,那么,把人類學解釋與所發生之事分割開來——與特定的人們在此時,或在彼地,所說、所做,或所遭遇的話與事分割開來,與世界的整個龐大的事情分離開來——就是把它與它的應用分割開來,從而使它變成一句空洞的外殼”。 所謂文化分析就是對意義的推測,估價這些推測,然后從較好的推測中得出解釋性結論。
6、深度描寫有四個特點:(1)它是解釋性的;(2)它所解釋的是社會性會話流;(3)所涉及的解釋在于將這種會話“所說的”從即將逝去的時間里解救出來,并已可供閱讀的術語固定下來;(4)它是微觀的。但這并意味著這種方法不能對整個社會、文明、世界性事件等等做出大規模的人類學解釋。相反,“典型的人類學家的方法是從極其擴展的方式摸透極端細小的事情這樣一種角度出發,最后達到那種更為廣泛的解釋和更為抽象地分析”。
7、文化解釋所具有的特點內在地要求與其基礎保持緊密的聯系,“文化的符號學方法的全部要旨…在于幫助我們接近我們的對象生活在其中的概念世界,從而使我們能夠與他們(在某種擴展的意義上)交談”, 由于它不能擺脫深度描寫所呈現的直接性,它以內在邏輯形成自身的能力因此受到限制,其努力獲得普遍性來自其區別方式的精細性。故而,“理論建設的根本任務不是整理抽象的規律,而是使深度描寫成為可能;不時越過個體進行概括,而是在個案中進行概括”。 這樣說來,文化的解釋理論就不能是預言式的,但這并不妨礙它適用于未來的實際,“對民族志來說,立論的職能在于提供一套詞匯,憑借這些詞語,符號行為關于其自身,也即是說,關于文化在人類生活中的作用——所要說的得以表達出來”。
8、“我的立場一直是試圖一方面抑制主觀主義,另一方面抑制神秘主義,試圖使符號形式的分析盡可能緊密地與具體的社會事件和場合,即普通生活的公眾世界聯系在一起,以那樣一種方式組織這種分析以使理論公式和描述性解釋之間的關系不致被訴諸于尚未澄清的知識而弄得模糊不清”, 這再次強調要把對社會性對話的深度描寫同該文化生活場景緊密結合起來以獲取其生命的源泉。
總括起來講,吉爾茲的深度描寫法是其解釋人類學的重要方法。在他看來,文化乃是有人自己編織的意義之網,對該文化群體而言,文化是大眾的,為大眾所知曉。語言、行為等是意義的現實展現。對該意義之網的理解與把握是進入該文化的前提和基礎。而對意義之把握必須是站在該文化群體的立場上來進行,也就是說是把握該群體成員的解釋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自己的解釋系統,然后再對該文化體進行觀察、理解和解釋。這一解釋始終不構成這一特定文化的構成部分,而只是一種解讀,民族志便是這樣一種記載方式。其普遍性和重大的意義是以其記載的文化體的意義而存在的。深度描寫不能和對象相分離,離開了它就會變成一副空殼。一些重大的社會概念隱含于民族志之中,但只有借助于相關的個案才能得到真切的理解,即以小知著。
六、結語
闡釋人類學,在西方文化學研究領域中異軍突起,深遠地影響了社科學界。如果沒有吉爾茲的努力,人類學的樣子大概就是另一種光景。他被譽為當代美國社科界“文藝復興”式的人物,這不僅是因為他廣泛的研究領域和興趣,還在于他以敏銳的洞察力和理性的思辯在人類學以及其他社科領域提出了不同尋常的反思。吉爾茲的《地方性知識:事實與法律的比較透視》為人類學領域帶來了一個全新的視野。《地方性知識:事實與法律的比較透視》是“闡釋人類學”理論運用于法學研究的一個經典范例。按梁治平先生的總結,“吉爾茲把法律視為想象真實的一種方式,認為它不但調整行為,而且解釋行為,這種法律的闡釋觀注重的是意義而非功能,是法律中想象的、建設性的和解釋性的力量而不是它解決糾紛的機制。這即是吉爾茲大力倡導的‘深度描述’理論在法律分析中的展現。”
參考文獻:
[1] [美]吉爾茲:《地方性知識——闡釋人類學論文集》,王海龍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2] [美]克利福德•吉爾茲著,鄧正來譯:《地方性知識:從比較的觀點看事實與法律》,載梁治平主編:《法律的文化解釋》(增訂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4月第2版
[3] [美]杰弗里•亞歷山大:《社會學二十講》賈春增、董天民等譯,華夏出版社2000年版
[4] [美]克利福德•吉爾茲:《文化的解釋》(中譯本),譯林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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