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茂德龍 ]——(2007-4-9) / 已閱14028次
論世界各國社會法理論發展之趨勢
——兼談近年來我國的社會法思潮
毛德龍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 東莞 523008)
摘要:社會法的研究近年來已經成為法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的社會法學說是我們研究社會法理論不可逾越的學術積累。我國臺灣地區秉承德國、日本的社會法學說,社會法理論研究已經處于寂落。中國的社會法研究大多是在經濟法學者之間展開的,目的是以社會法的視角來論證經濟法的獨立價值。我國官方和學界也已經形成了初步的社會法主流觀點,那就是社會法就是包括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在內的一個法律部門。
關鍵詞:社會法;經濟法;社會立法;法律的社會化
一、社會法在中國的興起
關于社會法的研究近年來無疑是中國法學界的一大熱門。什么是社會法,社會法的體系如何,社會法在整個法學體系中的地位等問題,學者給出了異彩紛呈的觀點。并且,基于社會法的視角來研究和認識經濟法,已經成為中國經濟法學界較為流行的一種潮流。在中國的法學界,對社會法之所以勃發出如此高漲的熱情,除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安全網”的迫切需求外,還有一個不得不引起我們重視的原因,那就是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貧困,激發了經濟法學者對社會法研究的強烈欲望。這些研究,并非聚焦于西方學者真正關注的社會法的生存保障功能,而在相當程度上是想通過社會法的理念來解釋陷入困境的經濟法理論。以至于,當我們搜索有關中國大陸的社會法文獻時,十之八九是經濟法學者投到社會法領域的熱切期盼的目光。[ ]
二、世界各主要國家社會法理論研究狀況之考察
作者簡介:毛德龍(1977-),男,山東日照人,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經濟法基礎理論和公司法的研究。
(一)德國社會法簡介。德國是較早提出社會法的概念并制定了《社會法典》的國家,1975年德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法典》,這為我們了解德國社會法的理論和實踐提供了實定法的依據,德國的《社會法典》成為我們理解德國社會法理論和實踐的鎖鑰。社會法在德國成為獨立的法學領域,是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的事情。在德國,對于社會法亦有三種不同的理解:其一,將社會法定位于公法與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其二,將社會法定義為實現社會政策而制定的法律,包括勞動法、消費者保護法和住宅法等;其三,將社會法等同于社會安全法,這一觀點已經成為主流,已經成為德國學術、司法實務、政治與社會上之共同話語與共同概念。[ ]隨著德國《社會法典》的制定,社會法的內涵與外延之爭似乎已經基本塵埃落定,所謂社會法通說就是從社會福利支出的意義上去理解的。在德國,由法律特性與屬性觀之,社會法主要屬于公法領域,尤其是公法行政領域。社會法作為特別行政法,主要隸屬于給付行政的范疇,至于在一般行政中占極其重要地位的干預行政,則僅僅出現在社會保險關系中關于交繳保費義務的爭議上。德國社會法的主要理念在于落實基本法中關于人格尊嚴的生存保障、社會法治國原則和各項社會基本權利。[ ]可以說,生存權保障原則、社會國原則是德國社會法一以貫之的基本精神。
(二)日本社會法理論總括。社會法概念在日本的興起,其起源雖然可以追溯到戰前的明治時代,但其真正成為獨立的法領域,并獲得實定法上的依據,則是戰敗之后的事。在日本,社會立法與勞工運動密不可分,可以說是在勞工運動的推動下起步的。日本的社會法學說受德國影響極大,但其研究卻更進一步,頗有獨到之處。[ ]日本對社會法的認識經歷了幾個階段:第一,菊池勇夫的“作為部門法及法域”的社會法學說。菊池教授認為:社會法,是規范社會的階級均衡關系的國家法規及社會的諸規范的統一名稱。社會改良主義是社會法的基本理念,社會法的體系包括經濟法、社會事業法和勞動法。[ ]第二,橋本文雄的“保護特定主體”的社會法學說。橋本教授認為,對于社會法,必須從法的主體變遷上來理解,社會法的基本特征就在于,其法的主體是具體和特定化的,并具有保護經濟弱者之功效。橋本教授還引進了“社會人”的概念,并將其定義為被特定化了的社會集團。[ ] 日本現代民法的學科帶頭人、東京大學教授星野英一也持類似觀點,他認為:“以維持這種社會經濟弱者階層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進為目的的諸法律在學術上按體系分類,稱為‘社會法’,并被試圖加以體系化。”[ ]勞動法、環保法、社會保障法、消費者保護法、公用事業法、教育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都是社會法的組成部分。[ ]第三,加古佑二郎的“保護勞動者階級這一具體主體”的社會法學說。加古佑二郎認為社會法并非保護所有的特定主體,而是保護經濟上處于從屬地位的勞動者階級這一特殊具體的主體。[ ]第四,沼田稻次郎與渡邊洋三的“對市民法修正說”,沼田教授與渡邊教授認為,社會法是作為對市民法的修正而存在的,由于市民法的貫徹和執行使資本主義社會形成了結構性的矛盾,進而對市民社會中現實存在的特殊社會群體的生存權構成了嚴重的威脅,社會法就是基于社會正義,為維護生存保障權而實施的法律。這一學說實際上是對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禁止壟斷法以及環保法等社會立法所作的法學注釋。[ ]沼田教授還進一步指出:作為對古典民法進行修正的社會法,是以調和具體利益的對立為基本目的,其實質是確立具體的自由來限制和約束私的所有權自由。社會法就是以個人的利害從屬于社會的統一整體利益為基本法理的法。相對于以個人的權利義務為核心的個人法,社會法則是對建立在個人法基礎上的個人主義法秩序所存在弊端的反省,并以對其實施社會管制為顯著特征的法。[ ]持“市民法修正說”觀點的學者除沼田教授與渡邊教授之外,依田森教授與角田豐教授也持同樣觀點。
在日本社會法學界,對于社會法之“社會”是“全體社會”還是“部分社會”學者之間頗有歧異。例如,菊池勇夫教授就持“全體社會說”,而沼田稻次郎教授則持“部分社會說”。對于此種歧異,關涉經濟法是否社會法之組成部分,持“全體社會說”認為社會法領域只有在統合受到社會正義激勵的勞動法、社會保障法乃至經濟法時方得成立;而持“部分社會說”者則不把經濟法放在社會法領域之列。時至今日,持“部分社會說”者已經在日本占主流地位,并在生存權保障原理指導下建立起日本的社會法體系。[ ]無論如何,日本法學界基本承認社會法具有以下幾個特征:其一,社會法乃是資本主義經濟體制所生矛盾之法學層面的反映;其二,社會法之成立不得欠缺身為資本主義受害者的社會集團的由下而上的實踐運動;其三,此等矛盾反映在法學層面,并非以不同階級間之力與力的對抗關系為始終,而系發展為法學上價值理念之對立。[ ]
(三)法國社會法理論掠影。在法國,社會法的范圍比較廣泛,凡是不屬于傳統公私法學所界定的研究范圍的,都可以稱之為社會法。但一般意義上社會法被認為包括勞動法和社會安全法。法國于1956年即制定了《社會安全法典》,1985年做了大幅修改,稱為新《社會安全法典》。法國社會安全法的基本原則有:團結互助原則、強制與平等原則、制定法規范與協議法規范并存原則、政府不直接介入制度之運作原則等。[ ]
(四)英美國家之社會法概觀。在英國和美國,社會法通常做較為廣義的理解,美國一般稱之為welfare law,英國則稱之為social security law或者the law of social security。英美國家不太注重法律部門的構建與法律體系的整理,但是社會法這一概念和實定法依據在英美等國是實實在在地存在的。美國學者海倫·克拉克在其所著的“social legislation”一書中對社會法定義廣為援引,她指出:“我們今天所稱之‘社會法’,這一名詞的第一次使用與俾斯麥的貢獻有關,他在1880年就曾立法規定社會保障,以預防疾病、災害、殘廢、老年等意外事故。其立法意義上一是為了保護在特別風險下的人群利益,另一方面是為了大眾的利益,我們今天使用這一名詞必須包括這兩個方面的意義。”[ ] 由此可見,在美國,對社會法的認識,不僅局限于對特殊人群的生存保障,社會法還被上升至整個“社會安全網”的高度來理解。
三、我國臺灣地區之社會法透視
我國臺灣地區對于社會法之認知有三:其一,社會法乃公私法之外第三法域或者團體法。持此論者主要有法治斌、韓忠謨等;其二,社會法乃社會政策之立法。持此論者主要有黃佑昌、林紀東、陳國均、劉得寬、陳繼盛等。[ ]陳國均先生就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認識社會法的,他認為,從廣義上講社會法是指為了解決社會性問題而制定的各種社會法規的總稱,它是根據國家既定的社會政策,通過立法的方式制定法律,以保護某些特別需要扶助的人群的經濟生活安全,或是用以普遍促進社會大眾的福利。將所有這些法規集合在一起,便被廣泛的稱之為社會法或者社會立法。[ ]其三,將社會法視為社會安全法。持此觀點者有黃欽越、鐘秉正、王澤鑒、郭明政等。臺灣著名學者王澤鑒教授認為:“社會法即系以社會安全法為主軸展開的,但凡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職業培訓法、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等均屬社會法研究之范疇。”[ ]無獨有偶,臺灣留德學者鐘秉正先生也認為:“社會法為我國(臺灣地區)新興之法學領域。其體系分類主要有社會預護、社會補償、社會促進與社會扶助四項。”[ ]很明顯,鐘秉正秉承德國社會法學說也傾向于認為社會法就是社會安全法。
臺灣學者蔡茂寅教授則秉承日本學者沼田稻次郎的學說,主張從市民法修正的角度來認識社會法。他指出:“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社會的高度化,近代市民法的理念乃逐漸喪失其倫理性與社會妥當性基礎,因之,法秩序之全面修正就成了燃眉之急。而為了校正此種與社會脫節的市民法原理,一種正視社會現實,以活生生的具體人類為規范對象的全新的法思維于焉形成。基于此種思維與具體立法以及法理論則被稱為社會法。這種轉變可以說是從近代法到現代法,從市民法到社會法的一大原理轉換。”[ ]同時,蔡茂寅教授也注意到市民法原理在社會法各個領域所受到的修正并不相同。例如在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領域均是以生存權保障為其主要指導原理,但在環境法和消費者保護法之領域,生存權的指導性則不明顯。然而,無論如何,戰后社會法的思想基礎及其實定法根據,最主要的仍是生存權保障原理。[ ]
與此同時,蔡茂寅教授還主張不要過分執著于社會法基本原理的研究,而應當將學界的主要精力致力于具體社會法制度的探討上來。蔡茂寅教授分析了自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后,日本學者少有關注社會法基礎理論的研究的原因,他認為:“第一,日本的社會法研究早已脫離初期兼容并蓄、淺嘗輒止的粗糙階段,學者通常只在單一的社會法領域進行研究,顯現分工精細的高度化現象,因之即無必要對上位階的社會法概念多做演繹。第二,社會法作為一個‘說明概念’固然有其學問上的意義,并且有助于‘思考經濟’,但是其轉化為‘工具概念’的疑慮則以祛除,有鑒于此,學者對此一概念的進一步探討自然多有躊躇。申言之,社會法的工具概念化,可能出自其‘給付行政’的性格,演繹出無需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的結論,助長行政的恣意、獨斷,反而有害國民在此一領域的‘權利化’地位之進行,弊端茲深,因此難獲認同。第三,社會法概念的確立,在實踐意義上也受到懷疑。這是因為如同后述,社會法的概念在日本極為廣泛,同屬社會法之各領域(例如社會保障法與教育法)相互之間,性質上往往大不相同,因此,即令確立作為上位階概念的社會法之內涵與外延,亦難據此主張制定整合此一領域之共同原理的‘社會基本法’之必要性,從而其實用性受到懷疑所致。”[ ]應當說,蔡茂寅教授的上述分析頗值得我們大陸經濟法學界和社會法學界的重視和借鑒。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臺灣地區,社會法,尤其是社會保障法開始伴隨著威權政治向民主政治的過渡,從傳統的社會保險完全由國家主導的局面,凸現出相當程度的社會參與性與協商性。[ ]換句話說,我國臺灣地區的社會法正在經歷著由國家主導向社會主導的歷史性轉變。
四、中國大陸地區之社會法觀點
我國大陸地區學者對社會法之認識,不出以上西方諸國以及臺灣地區之理論概括。惟大陸學者對社會法之研究不能不打上中國特色的烙印,并且在新中國建立之前與近年來社會法的理解也頗有殊異,茲分別述之:
(一)1949年新中國建立之前的社會法研究概況。在我國大陸地區,對社會法關注較早的當數李景禧先生,早在1936年,他就撰文指出:“社會法是近代歷史上產生的一個歷史概念,……它是一團法規,變動無常,范圍不定,因此,要說明其內容,就困難了。” [ ]黃右昌先生則在1931年著文指出:“舊分類中,最不宜存在者,即公法、私法之區別也。……社會法包括經濟法與勞動法,……此項分類,乃為動搖公法、私法的界限的一大關鍵。……十八世紀以來,國家法律制度,均以極端個人主義為中心,……于是社會上發生‘貧者愈貧,富者愈富’之極端現象,……故自俄國大革命之后,歐美諸國以及日本各法律家,改變態度,將傾向于國家主義者,而傾向于社會主義,依據社會政策以立法,以冀調和勞資階級之斗爭。……于是法律上,對于無論何人,皆有保障其生活之義務,故以經濟法與勞動法,為社會法之內包。”[ ]陳任生先生則在其撰寫的《從個人法到社會法——法律哲學的新動向》一文中,將社會法視為社會學法學派或者是法律社會學思潮。他指出:“十九世紀以前的法律思潮,是建筑于個人主義的原則上面,十九世紀以后的法律思潮,則站在實證主義的社會學上。在前者方面,有十八和十九世紀間的自然法學派,在后者方面,就是本篇所欲論述的社會法學派。”[ ]在民國時期,社會法研究的集大成者當數吳傳頤先生。吳傳頤先生在其發表的《社會法與社會法學》一文中對新興的社會法學做了頗為深刻的研究,他指出:“通常認為社會法不過是保護經濟弱者福祉的法,并不夠理解社會法發達的真相。毋寧說社會法是基于社會結構的變遷和法律思想的推移,所構成新的人間概念之法。換句話說,社會法觀念之特征,正是近代社會和法律思想的反動。……社會法思想有四種意味:第一,剝去平等化、抽象化的人格者概念的表皮,從每個人社會地位之差別性:權勢者或者無力者,而予以適當估量。……第二,基于個別的社會權勢者和無力者地位的不同,進一步考慮怎樣保護后者抑制前者。……第三,社會法的思維,設想每個人為社會成員之一,好像螺絲釘之為機械的構成分子一樣。所以縱然是私的關系,也得作為社會關系之一來把握。這樣,私的關系,在私人之外,不能不由社會的大存在者出來監視和干涉了。第四,社會法的形式和現實,不能如現存制定法的形式和現實,發生南轅北轍的現象。必須在新的平面或立體上開始調和和適應的工作了。”[ ]吳傳頤先生除了對社會法的概念和特征做了深刻的闡述之外,還對社會法的本質進行了入木三分的鏤析,他認為:“社會法還在形成中,它本質的特征,一時還難詳述。目前在形式的構造上,可得而言者約有四種:第一,社會法在法域的廣漠上,幾乎顛倒了從來公法、私法的順位。……第二,社會法領域中,不再有公法、私法的對立,只有兩種法域的滲透。……第三,社會法在概念上,已步入清算以前私法繁瑣的技術,抽象的公式的階段,堅實的立足于社會現實或經濟政策之上。目前所謂社會立法已呈示了這種端倪。第四,社會法在內容上開始對私權附以社會的義務。這點意義上,社會法和中世紀的封建法頗相近似,都以義務為權利實質的基礎,權利的授予只是使權利人負終局義務的手段。”[ ]
由上述列舉可知,我國民國學者對于社會法的研究已經達到了相當精深的程度,其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不亞于同時期的日本學者。他們已經認識到社會法是對傳統私法體系的反動,是公私法二元對立之外的第三法域的拓展,是立足于現實社會的具體人格的登場。他們對社會法的理解有的著眼于社會政策立法,有的著眼于社會學法學思潮,還有的著眼于第三法域的界分。他們的這些研究成果都是我們這些后進晚學不可逾越的學術積累。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民國時期的這些法學前輩們對社會法的理解還有待進一步深化:例如,他們的研究“三民主義”的色彩相當濃厚,對個人主義均持批判態度,樂觀的認為社會法的立法和理念已經“全盤誕生、迫在眉睫”了。[ ]他們對社會法的研究,很少從法律部門的角度進行考察,換句話說,部門法意義上的社會法概念還很少有人提及。他們沒有切實注意到公、私法劃分的人權保障意義,反而對國家干涉私權毫不設防,這種認識不能不引發我們對極權主義和國家主義的深切擔憂。
(二)近年來我國大陸學者對社會法的最新理解。我國大陸學者對于社會法之認識,法學博士竺效先生歸納的相當清晰。[ ]他認為近年來,我國大陸學者對社會法的理解大致有以下四種:其一,在狹義層面上理解社會法,即將社會法等同于作為法律部門之一的社會保障法。北京大學的張守文教授就持這種觀點。[ ]其二,在中義層面上理解社會法。又可進一步細分為三種:(1)社會法乃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之和;[ ](2)社會法作為一類法律,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 ](3)社會法是除了經濟法之外的第三法域中剩余部分法律的總稱。[ ]其三,在廣義層面上理解社會法,認為社會法是與公私法相對應的第三法域。[ ]其四,在泛義層面上使用社會法。如王全興教授認為:“作為法律觀念的社會法,除第三法域外,還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會化現象。”[ ]
(三)學界與官方的通說。對于社會法的研究和探討,有分歧當然也有共識。中央提出加快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之后,對社會法形成一個較為一致的認識,就成為中央治國理政的迫切需要和學界的共識。中國社會科學院早在1993年就發表了一份題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理論思考和對策建議》的研究報告,在該報告中,提出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主要由民商法、經濟法和社會法三大部分構成。而社會法則包括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該報告指出:“社會法是市場經濟另一種重要法律。它是調整因維護勞動權利、救助待業者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法律性質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其目的在于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保護勞動者,維護社會安定,保障社會主義健康發展。”[ ]應該說,該份報告中對社會法的認識,不僅匯集了學界中部分重量級學者的意見,而且事實上很快就成為官方立法施政的學說依據。
在2001年召開的第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李鵬委員長在其工作報告中,提出了法律部門的劃分問題,他指出:“關于法律部門,法學界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常委會根據立法工作的實際需要,初步將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劃分為七個法律部門,即憲法與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法與非訴訟程序法。”關于什么是社會法,李鵬委員長將其定義為:“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應該說,這是我國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確提出了社會法的定義。而這個社會法的定義和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劃分無疑是以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報告為基礎的。[ ]2003年3月1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吳邦國委員長在會上提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包括七個門類,這七個門類是指:憲法與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法與非訴訟程序法。[ ]可以看出,吳邦國委員長的講話也沒有偏離李鵬委員長對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認識,兩份報告一脈相承,都將社會法定位為與經濟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并列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從2003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著手編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庫》,這是建國以來新中國最大規模的一次法律匯編,甚至是中國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規章制度的匯總。《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庫》不僅專編編纂社會法律、法規,而且對社會法的定義和特點也做了簡要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庫》認為:“社會法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規范,包括對勞動者、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和其他需要社會扶助的社會成員權益的保障制度。……堅持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與發展是我國社會法的主要特點。”[ ]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庫》也基本傳承了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觀點,進一步佐證了學界和官方對社會法形成的共識。
(四)對社會法的不同理解和深切擔憂。當然,我們承認學界的主流觀點和官方意見的重要性,但并不等于理論界沒有探討的余地。事實上,就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夕,2003年3月12日,《檢察日報》登載了一篇題為《法制連線:專家解讀法律體系,七大體系特色鮮明》的報道性文章。鄭尚元副教授在文章中指出,社會法是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進程中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第三法域。……經濟法是社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外延上最廣義上的社會法,即為國家解決各種社會問題而制定的有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特點的第三法域,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經濟法、環境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科技法、教育法、衛生法、公共事業法等,也可以視為反映社會政策目標的法。在中義上來講,社會法應當定位于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從狹義上來講,社會法就是社會保障法。[ ]可見學界對于社會法還是存在相當不同的意見的。
另外,還有的學者不主張過分地執著于社會法理論的研究,而應當將有限的精力投入到具體社會法制度的構建上來。這種觀點代表了學界部分學者對在中國剛剛興起的社會法學的深切擔憂。例如,王全興教授就認為:“在社會法的研究中,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我們注意,我國建國之后的法理學引進了‘法律部門’這樣一個概念,隨后產生的事實是無論什么法律,都希望能夠為自己爭取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先不說法律部門概念作用的局限性,但獨立法律部門的光環的確吸引了眾多學者的研究精力,經濟法的發展就經歷并且依然在經歷這樣一個痛苦的過程。在社會法的發展過程中,必要的學術爭議是必須的,但是過分執著于概念的思辨,不去現實的解決相關問題,就會重蹈經濟法研究的覆轍。”[ ]
五、結 論
由上述學說梳理和中外學者之觀點考證可知,無論是學術嚴謹、講求界限分野的德日,還是遵循普通法精神,不太拘束于概念體系的英美,對于社會法之定義并無一個統一的、普世的概括。但是,各國還是根據不同的歷史傳承和文化積累,對于社會法之定義均有一個占主導地位的、傾向性的認識。例如,德國傾向于將社會法等同于社會保障法,所謂《社會法典》之內容也基本上是圍繞生存保障權而展開的。美國則傾向于將社會法視為社會政策立法的同義語,從而在更為廣泛的意義上使用“社會法”這一并不完全嚴謹的學術概念。
而我國大陸學者對社會法語詞之使用,很明顯不如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固定成熟的術語那么明確。[ ]王為農教授指出:對社會法的理解和定義,大致分為以下四種:其一,認為社會法是一種法學思潮,即是一個相對于個人法的概念。其二,從法社會學的角度來考察,社會法是一個相對于國家法的概念,是與國家法相對應的民間法。其三,社會法是相對于公私法而言的第三法域,即社會立法和經濟統治立法現象,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經濟法和環保法等等。其四,從部門法意義上來理解社會法,又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狹義上而言,社會法就是社會保障法。[ ]應該說,王為農教授的概括基本上涵蓋了中國大陸學者對社會法概念的認識。
但是,如前所述,在中國大陸并非不存在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通說”,即使使用“通說”不夠準確,卻也存在著占主導地位的觀點。即認為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社會法成為現代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法律部門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經歷了數十年立法實踐以及學術探討之后才形成的。在一開始,社會法只不過是法律社會化思潮的一種概括,是對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絕對形式理性法、個人主義法的反動。其后,隨著風起云涌的勞工運動、女權運動、消費者運動,社會法開始由一種思潮成為具有強烈實踐性的社會政策立法,而這些社會政策立法反過來又加深了法律社會化運動和公私法兩元法域的崩潰。大量社會政策立法的出現,自然引起了學術界的關切,于是,社會法才開始以一個學術概念的身份登上歷史舞臺,并引起了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法學界的劇烈振蕩與爭議。由于社會法強烈的反形式理性、反個人主義以及反自由主義的特征,自然而然地與社會主義、極權主義、社會連帶、國家干預、福利主義相聯系,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和社會主義國家實踐的暫時失敗,都對社會法的發展產生了關鍵性的影響。二十世紀中期,社會法理論開始進入調整階段,學界對社會法理論的研究開始抱有懷疑和警惕態度,社會法開始轉變成為一個不具有太多革命意義的、特定具體的法律部門。正是基于此種認識和高度的警覺性,筆者也贊同將社會法從部門法意義上來看待。當然,我們也不能忽視,也無法避免,對社會法發展脈絡進程中的不同理解,而這就需要讀者進行認真審慎地辨析具體語境中社會法的不同涵義。
應當注意的是,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歷史時期,“時間的叢集”與“時代的錯位”使現代中國集前現代、現代與后現代于一身,對法律的社會化思潮缺乏應有的警惕態度,這種大背景決定了中國的社會法決不是西方社會法的翻版,中國的社會法應當著重彰顯“法治國”和“法律保留”這兩大原則,否則社會法就淪為變成國家統治經濟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