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英儒 ]——(2007-4-10) / 已閱18167次
杭州的斑馬線上又出悲劇,一個小姑娘開車右轉時把一個在斑馬線上直行的大媽撞死了。事故大概如下:事故發生時,小魏開車從慶春路往中河路東向北(浙醫一院到聯橋方向)右轉彎,因為沒有確定是從第一個車道拐還是從第二個車道拐,她準備踩剎車重新打方向時,踩上了油門,車頭直沖正走在人行橫道線上的陳女士,陳女士被卡在車和橋墩中間,送到醫院后死亡。(引自杭州網http://www.hangzhou.com.cn/20070301/ca1292327.htm)
而類似的悲劇我們通過百度就可以再目睹多次:3月5日下午,杭州鳳起路武林路口,54歲的何女士被一輛12路公交車撞倒,車右前輪從其身上碾壓而過,不治身亡。而在去年,杭州公交車平均每天近10起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達15起,導致16人死亡。據介紹,被撞身亡的何女士是剛從路口的下城區老年活動中心出來,看到人行橫道線前亮起的行人直行指示燈綠燈,準備經斑馬線橫穿武林路,卻不幸倒在了被稱之“生命安全線”的斑馬線上。(引自成都商報http://www.newssc.org/gb/Newssc/ ... ect10ai1202802.html),2005年11月29日,下午14:26,西湖大道延安南路口 車輛右轉行人直行 11月22日,一位大媽就是在這個路口的斑馬線上被一輛車撞死,當時雙方都是在綠燈的情況下行走的。(引自浙江在線http://www.zjol.com.cn/05xbh/system/2005/12/28/006420525.shtml),
哪次事故不是要命的?曾經被人們信任的生命線--斑馬線,越來越象一條名副其實的奪命線。根源何在?其實問題很簡單,這些事故都是因為在車輛右轉的情況下,行人也在斑馬線上直行,兩條線路同時交叉,交叉就容易碰撞,人怎么能撞的過車?于是,奪命幾乎是必然的,只是奪誰的命什么時候奪命我們無法知道。可我們能說誰錯了?是肇事車輛,還是行人?是車輛違法還是行人違法?兩者都是在綠燈允許通行的情況下行進的,都沒有主觀的犯意,只是粗心大意,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慌亂操作,技術不夠熟練。誰都不想死,誰也不想把別人碾死。都好好的走路,為什么會出人命?問題的關鍵是我們的法律出了問題。我們先看看從中央到地方,關于這個問題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第七十五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二條 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讓行人和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同時被放行或者沒有交通信號控制時,左轉彎車輛應當讓相對方向行駛的直行車輛先行;右轉彎的機動車應當讓同方向左轉彎或者直行的行人和非機動車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沒有明確表示行人直行時,車輛可以右轉,只是告訴我們要按交通信號和交警指揮通行,車應當讓行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也同樣表示,轉彎車輛不能妨礙直行行人,但提到右轉車輛與行人同時;《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也基本延續前兩法律的意思,就是明確車要讓人。
這些規定,都非常好,很好的體現了法律的本意,突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點----安全。同樣體現這一意思的,還有當時爭論十分激烈的“撞了不白撞”的規定。但安全不是停留在應然問題上的,不是我們規定應該怎么樣,就一定會怎么樣。我們說泥石流不應該發生,可不是單單這樣規定了,它就真的不發生了。同樣,我們規定了車應該讓人,可不等于那些司機真的會嚴格遵守,主動讓人,還有如剛發生的這起事故中的小姑娘,她是想讓人了,可是操作的不對,油門當剎車了,想讓也讓不了了。一部法律的制訂,既然是突顯以人為本的,把安全放在首位的,那就不能只去考慮應然狀態,而忽略必然結果。行人在與車輛的較量中,永遠處于弱者地位。要保護弱者,就必然要制約強者。而且這種制約要達到百分百可以操作。
為了避免因司機的素質因素和操作因素,而導致車不讓人,最后出現傷殘甚至死亡。唯一的有效辦法,就是杜絕車人線路交叉。那多起事故都是由右轉車輛引起,如果車輛右轉與行人直行不同時進行,就可以在時間上空間上達到人車分離。這樣,斑馬線才能讓人走的安心。而由紅綠燈調控,比抽象的法律制約要好操作的多,直觀的制約會比自身的約束來的更及時。
類似的想法,每個經常經過杭州的十字路口的人都會有,筆者也呼吁多次。很多網友早有此憂慮:06年9月11日在在上海市人大網議日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丁偉,市人大代表、蒙山中學校長周紀平和市交警總隊法制辦主任高峰與廣大網友就“上海交通立法動向”進行了互動交流。在一些十字路口,常常可以看到這樣一幕:馬路對面的綠燈亮了,當行人欲穿馬路時,一輛輛右轉車不斷地開過來,有些行人馬路剛過了一半,便不得不尷尬地站在原地,等著車輛先行通過。為此,網友“向右轉”無奈地說,現在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肯定是不對的,但車輛右轉好像永遠沒錯,行人除了避讓別無他法,所以就算是亮著綠燈也很難通行。從客觀上來看,這實際是一個交通隱患(引自杭州網http://cache.baidu.com/c?word=%B ... 05c4&user=baidu)。杭州網上當時也進行了熱烈的討論http://bbs.hangzhou.com.cn/viewthread.php?tid=3367114。民眾的意見都比較簡單,就是應該人過馬路時車不動,車右轉時人等待。但專家和交警部門卻為此措施會導致交通不暢而擔憂。
客觀的說,如果真的在行人直行時禁止車輛右轉,是一定會影響交通流暢的。但是以現今的車輛增長速度和道路的發展狀況來看,擁擠應該是不可避免的。且擁擠的主要因素不在于行人與車輛的矛盾上,而是道路的改進速度與車輛增長速度間的矛盾。既然擁擠無法避免,就應該從立法的本意來衡量和評價執法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在筆者看來,應當是以保護人身安全為主要目的,任何一部法律也都應當是以人為本,而不是以物為主。因此,在車人交叉的問題上,理當行人優先,這個優先理當是完全保障,即行人走時,車輛禁止通行,才能避免人在車的夾縫中求生存的尷尬,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行人安全。
上海已經在這個問題上做過嘗試,06年5月的時候他們試行了“十字路口全綠燈”措施。每隔一個信號燈周期,四個方向的人行信號燈同時亮起了綠燈,在整整30秒時間里,兩條交叉干道的車輛全部停駛(引自搜狐新聞http://news.sohu.com/20060525/n243400863.shtml)。這樣的做法,雖然還有待研究,但起碼他們已經考慮,并能夠真正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則去制訂政策,是個很好的信號。杭州現在還沒有類似的做法出臺,但也十分重視車人爭路的問題,07年4月2日,杭州交警部門對機動車右轉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進行了專項治理。在重點路段,加大了打擊力度(引自浙江汽車網http://www.zjol.com.cn/05car/system/2007/04/03/008303313.shtml)。
以上兩地的做法,上海的未免太過絕對極端,不適合每個路口的推行;杭州的也只是主抓司機的主觀違法,而不能有效防止客觀事故。值得肯定的只是他們已經開始嘗試。筆者認為,嘗試是好事,但要積極的從嘗試中尋找重點,然后推進的立法。我們首先是法治國家,依法做事是每個公民的起碼準則。可是一部有疏漏的法律,是會讓民眾無法遵守的。比如這部道路交通法及實施辦法等,強調了第三者強制險、“撞了不白撞”等事后原則,卻有些忽視如何能最大限度避免事故的預防原則。預防才是最有利于人民接受,最能減少傷亡和損失,最體現以人為本的根本原則的。
從預防角度出發,我們首先要切斷人車交叉,行人直行時車輛禁止右轉,車輛右轉時行人停止直行。然后在此基礎上,加大交通違法的打擊力度,不光針對司機,還有亂穿馬路的行人,重罰之下必有所從。同時要搞好普法宣傳,讓人們相信法律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對于駕駛員的培訓上,要嚴格要求,重點把關,漸漸杜絕應試教育的弊病,減少剛上路就成馬路殺手的幾率。這些都是表層法律和政策應當首要解決的。
另一方面,往深處挖,一個小小的車輛右轉問題,也是創建和諧社會的大問題。什么是和諧,有學者說過,和就是人人都有飯吃,諧就是人人都可以說話。和解決的就是一個利益分配的問題,諧解決的是一個人民參政的問題。
利益分配中,我們實行的是按勞分配,必然有多有少,有的人可以開車子,有的人就只能步行。而有些人是不符合按勞分配原則的,當這樣的有車族與步行者在十字路口相遇,誰讓誰的問題就不是僅僅關系到個人安全,甚至久之會影響國家社會的安定。那避免的辦法,最好是避免交叉。很多的地方政府,是不愿意理這些事的,因為不交叉,交通就會不暢,不暢就會影響經濟發展。他們不考慮汽車的瘋狂增長才是道路擁擠的最重要原因,因為汽車銷售數量也是影響經濟的重要指標。在地方經濟第一的指導思想下,任何個人安全和社會安定都會忽視。于是慢慢的,地方盲目片面追求經濟效果與人民生活安全的矛盾成了創建和諧社會一個不小的障礙。不解決好這個小問題,就會影響大局。
人民參政,一個重要的表現形式,就是參與國家立法。而在人車交叉的問題上,我們可以看到,網絡上很多普通老百姓是傾向于行人直行時車輛禁止通行的,但這個民意卻一直沒有得到立法機構的重視。我們參與立法的主要途徑就是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代表如果沒有提出這個議案,那就等于這個問題無法得到立法上的解決。我至今沒有看到任何人大代表對這個問題的關注。或許,問題的重要程度還上升不到立法層面。那就從司法中去改善吧。比如杭州這件案子,出了事故后,我們能去告肇事者,卻不能告事故的另一個責任人---政府,因為它的法規不合理導致相撞,我們卻不能告這個法規。行政訴訟法規定,我們不能就抽象行政行為起訴。抽象行政行為的不可訴性,也使我們喪失一個有效的參政手段。立法技術和司法手段發展緩慢是個不小的阻礙。
斑馬線究竟能成為救命線還是奪命線,關鍵還在于政府的法律指導原則。如果真的是把人放在第一位,那它就是救命線,和諧線;如果人放在次位,那它就很容易成為奪命線,不和線。人命關天,大家都很慎重,這是應該的。但有些事越思考,就越覺得刻不容緩。先讓我們安心過馬路再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