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 晨 ]——(2007-4-17) / 已閱18456次
《淺論中醫藥法的特點及我國中醫藥立法的問題與對策》
南陽理工學院 文法學院 05813班
馮 晨
【摘要】我國中醫藥學有著兩千多年的發展歷史,有著豐富的臨床經驗,獨特的理論體系,卓越的治療效果,它是中華民族在與疾病長期斗爭的過程中積累的寶貴財富,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歷史、文化等原因,中醫的現代化發展受到了強大的沖擊和嚴峻的挑戰,該怎樣看待中醫藥?怎樣研究中醫藥?中醫藥該如何發展?本文從中醫藥法的基本特征出發,著重分析我國中醫藥現代化發展中存在的立法問題從而得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中醫藥法 ; 特點 ; 問題 ; 對策
【Abstract】The Chinese medicine has develop for more than 2,000 years, having abundant clinical experience, special theories system, outstanding treatment result,it is a precious wealth in the process of struggling time with disease over a long period.and it is the important part of the excellent culture of the Chinese nation.But because of history , cultural,the modern development of Chinese medicine was strong impact and rigorous challenge, how to treat the Chinese medicine ? How to research the Chinese medicine ?How to develop the Chinese medicine ? This article sets out from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 of Chinese medicine law, emphasizing analyse the existent lawmaking problem in our Chinese medicine modern development and elicit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
【Keyword】Chinese Medicine law; characteristic ; problem ; countermeasure
中醫藥法是伴隨著中醫藥科學的發展而逐步興起的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目前,已成功將中醫藥立法的國家和地區有新加坡、越南、泰國以及加拿大卑詩省、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等,中醫在世界范圍內的立法呈現出樂觀景象。由于各國衛生保健發展的歷史背景、社會經濟狀況及文化背景差異較大,因此中醫藥立法也有很大差異,但總體上看,世界各國對中醫藥的立法,都有相同之處。 [1]
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中醫藥法具有許多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特點,這些特點使得其有別于其他部門立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我國,中醫藥法就是指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以調整中醫藥社會關系、保障人們的中醫醫療權益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與我國其他部門立法相比,我國中醫藥立法雖起步較晚,但其發展較為迅速,目前,我國中醫藥法的內容已經涉及到醫療機構、從業人員、中藥品種、中醫藥教育等許多領域,但與此同時,也暴露出了很多的問題。因此,研究中醫藥法的特點及我國中醫藥立法現有的一些問題,并探討完善我國中醫藥法的途徑和對策,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中醫藥法的特點
作為一個法律部門,中醫藥法與其他法律部門一樣,也具有法律的一般屬性,但由于它所調整的是中醫藥醫療及其發展而引發的各類社會關系,從而決定了其必然具有某些自己的特征。具體說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綜合性
與其他的部門立法相比,中醫藥法具有很強的綜合性。這一點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得到說明:首先,就調整對象來看,中醫藥法的調整對象是中醫藥社會關系,具體的就是指因中醫藥教育、認證、醫療、管理、規范、發展而形成的各類社會關系。而這種社會關系是由許多種社會關系共同構成的,所以它是一種綜合性的社會關系。其次,調整對象的綜合性,決定了中醫藥法所采納的調整方法和手段也是具有綜合性特征的。再次,從體系上來看,中醫藥法律體系是一個較為龐雜的法律體系,該體系中不僅包括了其他法律部門中的許多調整中醫藥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以及大量的技術規范、標準和操作規程等等,可見,中醫藥法律體系也具有明顯的綜合性特征。
(二)倫理性
倫理道德是醫療活動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組成部分。由于中醫藥法的調整對象是中醫藥社會關系,所以,其在對中醫藥臨床醫療活動調節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倫理與道德問題。這就要求中醫藥法做到以下兩點,即:它既要對某些傳統的倫理道德規則做出評價,同時又要對某些新的倫理道德規則做出評價,以決定是否應予以認同和保護。這樣一來,中醫藥法必須將某些基本的倫理道德原則納入自身的調整體系,并上升為法律規范;同時對那些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加以禁止。因此,中醫藥法具有濃厚的倫理性。
(三)科技性
中醫藥法的調整對象不僅是人與人的社會關系,還包括人類與生物圈即人與自然的關系,因此,中醫藥法就必須要建立在中醫藥科學的基礎之上,就必須要遵從基本的中醫藥科學規律,如中醫學理論中有整體觀念、辨證論治的兩個特點,對人體的生理有藏象、精氣血津液神、經絡、體質學說四部分,以及對疾病、防治的病因、發病、病機學說。[2]中藥的基本理論還有中藥來源、產地、采集、炮制、性能、功效以及臨床應用規律等等。[3]這就是中醫藥法的立法基礎。而中醫藥科學的技術性決定了中醫藥法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點。表現在:首先,中醫藥法必須將中醫藥科學的某些成果作為自身的內容之一,如我國《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試行)》中關于中藥等術語的解釋就明顯是中醫藥科學成果在中醫藥法中的反映和體現;其次,在中醫藥法律體系中,擁有大量的中醫藥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如我國的《中藥材GAP認證檢查評定標準(試行)》等。
(四)預見性
中醫藥法是以保護中醫藥科學技術的健康發展,維護人民生命健康為目的的,而中醫藥科學技術的創新和發展本身就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中醫藥法必須正確預測中醫藥科學技術的效應,并在此基礎上對有關的中醫藥科技活動作出恰當合理的引導和規制。一方面,中醫藥法要保障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中醫藥創新權,另一方面,它又要對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創新權予以必要的約束,對那些可能產生社會危害后果的行為加以嚴格規制。這就使得中醫藥法在立法過程中必須特別注重超前立法的原則從而在立法內容上具有極強的預見性。[4]
二.我國中醫藥立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中醫藥立法起步相對較晚,其內容涉及到了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教育科研、藥品監管、中醫藥標準等領域,雖然擁有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標準制定程序規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中醫藥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管理辦法(試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等,然而,就總體來看,我國的中醫藥立法還存在許多問題。表現在:
(一)立法步伐滯后,缺乏預見性
立法滯緩是我國各部門立法的一大通弊,在中醫藥立法領域,這一弊病更加明顯和突出。由于歷史、文化等原因,我國中醫藥方面的立法不論從數量還是從廣度都比起其他部門法去之甚遠,直到1982年才由衛生部制定并頒布了《全國中醫醫院工作條例(試行)》。再如中醫藥人才培養方面,我國已有上千年的歷史,但建國后相關的法規《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執業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執業中藥師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卻直到1995年初才姍姍而來。這充分暴露了我國中醫藥立法的滯后性。
(二)法律體系不健全
法律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5]總體上來看我國中醫藥立法體系還遠沒有健全,甚至嚴格一點來說,這些立法還難以真正成為一個體系。其主要表現在:在我國中醫藥法律體系中,還沒有一部能夠承擔起“領頭羊”作用的基本法,這就使得我國中醫藥法群龍無首,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內部協調一致的法律體系。
(三)內容不完善
當前,我國的中醫藥立法對中醫藥科技活動的規制基本上還只是采用行政法律規制一種形式。表現在具體法律制度上是我國尚未建立中醫藥科技活動的民商事制度和刑事制度;另一方面,某些有必要法律化的倫理道德原則或規則尚未被納入我國中醫藥法之中。例如,知情同意原則等,都顯然還沒有明確成為我國中醫藥立法的規則,這也成為影響和制約我國中醫藥立法內容完善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完善我國中醫藥立法的對策及建議
法律并不總是消極地承認現狀,它還是對未來社會發展秩序的一種勾畫、設計和引導。為此,需要立法者在總結經驗、認識現實的過程中,正確把握立法的基本要求和規律,分析事物未來發展的可能性,以便做出科學的預測。[6]
(一)國外的中醫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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