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政 ]——(2007-4-19) / 已閱9860次
《企業內部控制規范》應強化對上市公司財務的規制
( 王政 律師)
2006年7月15日,由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起成立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財會[2006]11號),研究制定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2007年3月2日,該委員會草擬了《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基本規范》和17項具體規范(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加強企業內部控制無疑是關乎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大重要舉措。溫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強調,要“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控機制”。股市是一國政治、經濟發展變化的晴雨表,對上市公司加強內部控制無疑是重中之重。目前查處的有關上市公司違法案件中,基本都涉及上市公司造假帳、任意修改財務報表等嚴重違反《證券法》和《會計法》的方式。誠然,對明目張膽地進行財務造假行為,一旦被監管部門發現查處,上市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員是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的。然而,對上市公司采取一些貌似合法而實則與財務造假有同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如“制造利潤陷阱”)是否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呢?《企業內部控制規范》是否應重點關注一下對此類行為的控制呢?
我們在從事公司證券方面的法律業務時,經常發現一些“聰明”的職業經理(包括個別的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的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控制或授意下,甚至還存在個別人員同炒作該股的莊家相互勾結的情況下,經常利用政策或法律的漏洞,挖空心思地來制造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財務報表。這樣,既可以達到欺騙投資者的目的,又很容易向監管部門作出所謂的“合理”解釋,真可謂一舉多得!如此做法,怎么講都應被稱之為“高明”之手法。
我們對目前上市公司制造利潤陷阱的做法,大致做了如下歸類,希望《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的研究和制定者密切予以重視,也希望廣大股民投資者在觀看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時對此類上市公司的利潤報表應進行充分的分析。
第一種手法是:從 “待攤費用”上做文章,即將公司巨額費用先掛在“待攤費用”科目,推遲費用入帳時間以降低本期成本,然后再設法通過其他途徑悄悄地消化該筆費用。如某上市公司在中報中將巨額廣告費用列入長期待攤費用,從而大大提高了其每股收益,利于實現公司高價配股的目的。然后通過掛帳處理、讓這筆廣告費用在控股集團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間進行任意分配、調整,在公司配股完成后,再使其恢復本來面貌,結果造成公司的每股收益大大降低,甚至很快由贏利轉為虧損,從而引發公司股價大跌,坑害廣大股民。
第二種手法是:利用關聯交易,調整“其他業務收入”項目,或以其他單位愿意承擔某項費用的方式減少公司本年度費用,從而增加公司利潤。這種手法還包括向關聯方出讓、出租資產或替關聯方托管資產來增加收益。這實際上變相地將他人的收益變為自己的收益。不過,投資者需要當心的是,通過調整“其他業務收入”這樣的方式來包裝起來的業績是不會維持長久的。
第三種手法是:虛報銷售收入,即為了突擊達到一定的利潤總額,如扭虧或達到凈資產收益率及格線,公司會在報告日前做一筆假銷售,再于報告發送日后退貨,從而虛增本期利潤。盡管這種通過“假銷售”“、銷售退回”等“偷天換日”似的手段達到虛增利潤的方式可能從形式上與相關《財務會計準則》不相違背,而且可能會做的天衣無縫,但是,從行為者的動機或目的來看,明顯具有欺詐性。對這樣的公司,因其管理層欠缺起碼的誠信基礎,廣大投資者務必要提高警惕。
第四種手法是:利用“應收帳款”和“壞帳準備”,即上市公司向關聯企業收回應收帳款,同時以對該單位短期融資的方式又把此筆金額從帳面上劃給對方,給人造成關聯企業占用應收款減少的假象,同時也借機少提本期應提的壞帳準備,降低費用支出。對資金長期被控股股東占用的公司而言,運用這種“來回倒帳”、少提壞帳準備的手法來虛構公司業績可以說是家常便飯,也是令上市公司監管部門難以控制的事情。
第五種手法是:在企業重組和并購中玩花樣,即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資產置換、固定資產盤盈,資產評估增值,資產或股權溢價轉讓,都可以輕易地增加利潤總額。
以上五種手法是我們經常碰到且為上市公司慣用的制造利潤手法,這些手法高明就高明在不是通過做假帳的方式玩出來的,從表面看是在相關法律或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的本年利潤的調整,從形式上,似乎既不違反《證券法》,也不違反《會計法》或相關會計政策,但其在實質上同樣是在為上市企業包裝業績、制造利潤陷阱,對投資股民同樣具有欺騙性。對此,《企業內部控制規范》似乎不應無所作為?至于如何作為,還希望廣大財務專家、法律專家、政府官員及廣大社會公眾一起獻計獻策。我們共同的目標是,通過完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相關的制度和措施,使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真正建立在“真實”、“準確”、“完整”的基礎上,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制度的漏洞或缺陷為股民預設陷阱。
(作者簡介:王政,系中企國盛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現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從事公司證券、房地產和訴訟等方面的法律業務,擅長刑事辯護,具有多年律師執業經驗。)
200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