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培 ]——(2007-5-6) / 已閱10424次
論刑事責任最高年齡的設定
王培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刑事責任能力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意義重大,推究立法目的,這是對位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特殊保護,那么為什么要對這一群體進行特殊保護呢?原因就在于這類人的精神自由能力相對缺失,無法辨認抑或難以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做出的行為”情由可原”同時這樣規定也是符合公眾道德和社會正義的內在要求的.
科學研究表明,一個人從生到死,自己的意志自由能力呈現出由弱到強,再由強到弱的變化趨勢,我國刑法多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做出了明文的規定,而對意志自由能力同樣不足的老年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未做規定.這是立法的一個缺失,隨著我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進一步深入,尤其是老齡化趨勢的日益增強,對刑事責任最高年齡做出規定無疑具有重大而現實的意義.
筆者認為,設定刑事責任最高年齡符合刑罰個別化和的要求,符合刑罰資源的最優配置原則,符合歷史傳統和國際潮流,也符合司法實踐.
首先,作為罪責刑相適應派生出的刑罰個別化原則要求對不同的犯罪主體時時不同的刑罰,以盡量準確的反映犯罪事實,努力實現個案公正.老年人犯罪有其具體的情況,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比較小,宜作具體分析.
其次,刑罰成本的昂貴性,刑罰資源的有限性要求我們堅持謙抑精神,嚴格控制刑罰資源的投入,以不超過懲罰和預防犯罪所必需的程度.老年人由于生物學規律,,自身健康狀況不佳,羈押成本過高,由此引發的程序煩瑣,牽制了過量的資源,是一種非理性的行為.
再次,從國際來看,許多國家對老年人是否有能力接受審判,是否有能力承擔刑事責任問題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以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全球化趨勢下,我國可以適當借鑒.另外,從我國的歷史傳統來看, 中國古代崇尚“出禮入刑”、“德主刑輔”的刑法倫理,對老年人予以特殊保障,法律上對老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上限問題進行立法規定,這是我國傳統文化的閃光點之一,宜批判繼承.
最后,從司法實踐來看,老年人犯罪率一直保持在較低水平,加之社會危害性比較小和我國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老年人犯罪比較容易得到公眾的寬容.同時根據李斯特犯罪原因二元論,設定刑事責任最高年齡并不必然導致犯罪的增加,同時老年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刑罰一般預防功能也十分有限,
綜上,設定刑事市責任最高年齡是正當合理的.也是符合我國法律保護弱勢群體的基本精神和社會主義人道精神的本要求.那么究竟如何設定呢?鑒于人與人之間的個體差異,實行統一標準確實比較困難,但與之相對應的,未成年人的身體.心智發展狀況同樣參差不齊,而法律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當然要實現絕對的公正是不可能的,公正只是相對的.為此,參照我國人口的平均壽命及老年人的標準和國外的做法,本人覺得以60為起點,70為另一分界點分階段的處理是相對比較合理的,對此可以效仿法律關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60_70為相對責任能力階段,70以上為次相對責任能力階段,承擔較小的刑事責任.當然,這樣規定也有欠妥之處,對此,我們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和論證,以期我國的刑事責任能力之規定更加完善,最終實現社會的公平.和諧.和正義
中山大學法學院王培
200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