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永文 ]——(2007-5-9) / 已閱27710次
試論“電子狗”應當合法化
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 熊永文 謝娟
關鍵詞:“電子狗” 行政處罰 合法性
引言:
“電子狗”該不該禁,成了近期社會的熱門話題。對于這個伴隨我國“電子眼”普及而新生的車載移動設備,該問題遭遇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并付諸于實施之中,反對者的意見已經體現在了四川、浙江、福建等省市出臺的《〈道法〉實施辦法》中。而于近日“兩會”期間則有政協委員提出了代表另外一方的觀點:“為避免頻繁的交通事故和違規超速駕駛,‘電子狗’不失為一種控制、監測車速裝置,客觀上也起到了提醒駕駛員避免超速駕駛的作用。”這是政協委員王家東向上海市政協遞交的《關于機動車規范使用“電子狗”的提議》(0600號提案)中提出的內容。
一、“電子眼、電子狗”概述
(一)電子眼、電子狗定義、特征
談到“電子狗”就不得不說到與之產生息息相關的“電子眼”。所謂“電子眼”就是電子測速系統,亦稱數碼式快相雷達系統,它通過雷達系統探測車輛速度并以數碼相機拍攝超速車輛取證。是現在我國各地方政府斥巨資構建的電子違法取證系統,并被廣泛作為交通違法行政處罰的依據。
“電子狗”學名叫測速雷達報警器,是安裝在汽車上的雷達警示裝置,雷達測速儀通過發送并接收反射回來的脈沖波的頻率比,用電腦分析差異,換算出汽車的速度,而測速雷達報警器就是通過接收雷達波用來測量汽車速度的脈沖波,然后發出警告。 現在市面上出售的“電子狗”的監測距離從幾百米到上千米不等。“就像給車裝了一個可以聽到微波的‘耳朵’,當‘耳朵’聽見雷達測速儀的聲音后,就提醒司機減速或不要闖紅燈。”然而也有的“電子狗”還采取了特殊電子手段干擾“點子眼”運行的達到逃避監控的目的。也有的“電子狗”采用GPS系統通過既定和已知的“點子眼”數據庫發出警告信號。
二、 電子狗的尷尬現狀
(一)“電子狗”是否會造成新的交通違規行為:
1.一種觀點認為,“由于產品質量不一,測速儀檢測距離并非像說明書上的 300 米 到 1000 米 ,如果有司機在超速行駛的情況下,依據電子狗發出的警報,在距離測速儀較近的時候緊急剎車,很有可能造成追尾事故”。
交警認為,“受到‘電子狗'提醒就小心謹慎,反之則隨意違章,這會造成更多交通隱患。一旦因為隨意違章而出現交通事故,后果將非常嚴重。”
另一種情況則是,安裝了“電子狗”的車主可能更加肆無忌憚,反正有“電子狗”把關,叫了就正常行駛,離開“電子眼”的視線就開始超速、違章變道,而這種心理肯定會造成事故。
然而目前監督超速、闖紅燈、違章變道等違章行為的并不只是運用遙感或雷達波工作的電子警察,更多的是通過埋設在路面下的線圈進行監測,而地下線圈恰恰是“電子狗”無法感應到的。這樣一來,電子狗可能失效,也可能引發交通事故。
也有人從“電子狗”的技術上表示擔憂,“‘電子狗'實際上就是一個簡單的無線電發射器,但這類發射器制作簡陋,發射信號并不不穩定,并且很容易損壞,因此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而當發射裝置被清理后,安裝在車上的接收器將完全失效,迷信‘電子狗'極易造成交通事故”。
2.另一種認為“電子狗”不會造成新的交通違規行為的觀點。持這類觀點的主要是司機。有司機說:“‘電子狗'這東西挺好的,有時候不自覺地開快了,發現前方有測速的時候,自然就把車速降下來,這樣就達到了安全的目的。”
“電子眼”實際上并不能解決交通違法問題,哪個地方有測速,很多司機都不知道,測速的結果變成了罰款,雖說對罰款對司機有威懾作用,但是很多時候他們更多的是存有僥幸心理,罰款并不能解決問題,“電子狗”恰好解決了這個問題。制裁必須可以預期,不然就無法發揮效力,“電子狗”在某種程度上正好成為司機為司機的這種預期提供了技術手段。認為“電子狗”技術不到位會造成事故其實是另外一個概念,并不是說“電子狗”本身不具有減少交通事故的功能。
(二)“電子狗”:合法還是非法
由于“電子狗”針對“電子眼”而來,屬于新生事物,是否合乎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因此其合法性仍處于爭論之中。
認為“電子狗”非法的觀點表示:
“‘電子狗'的出現直接針對交警執法,意在規避測速,而在客觀上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電子狗'無疑是非法的。”
從“電子狗”的技術構成和工作原理來看,“電子狗”的工作頻率在 398 - 400MHz 之間。是國家用以固定、移動、衛星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電子狗'屬于盜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為重要的是,這類產品未經有關部門核準,從這個角度來看,研發、生產、銷售‘電子狗'均屬違法行為,使用一個違法的產品肯定是違法的。”
認為“電子狗”合法的觀點則表示:
“‘電子狗'的出現屬于新事物,法律對此并無規定,法治的基本原則就是‘法不禁止即為許可',從這個角度來看,‘電子狗'的使用應該是合法的”。
“‘電子狗'的使用可以使司機知道自己正在被攝像,因而主動約束,遵守交通規則,這種效果比單純的只有拍攝而司機因為不知情仍舊超速行駛好多了,既然有這種好的效果,就應該給予肯定,而不能一棍子打死,認為這個東西是非法的”。
然而,根據各省市2006年制定的《〈道法〉實施辦法》中,基本上都對“電子狗”的安裝與使用實施了限制措施,遏制電子狗的使用。但國家仍舊沒有對電子狗的生產銷售使用進行統一規定。
(三)安裝“電子狗”不違法
而事實上安裝在車內的電子狗,實際上就是一種無線電波接收裝置,能“接收”到電子眼附近的發射裝置發送過來的電波,并提醒司機。就象收音機一樣,收音機接收電波,并不會影響廣播電臺技術設備的正常使用,電子狗也不可能“影響”或“干擾”交警安裝的電子眼的“正常使用”。所以,依據這個條例去處罰電子狗,根本就是“曲解法律”的違法行為。而且以四川省出臺的《〈道法〉實施辦法》為例,該法并沒有對于違反該規定的相關罰則,所以如果僅以次為處罰依據很明顯執法依據是沒有的。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確立了“行政處罰法定的原則”,即處罰某種行為需有法律依據,否則,即使這種行為再“惡劣”,也不能隨意處罰。(附法條原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這是行政處罰應遵循的第一重要的原則,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權利,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公權力濫用的惡果,遠非使用電子狗所能比及。再進一步說,使用電子狗,真的就是“惡”的嗎?有人或許認為,司機就是為了違章才裝電子狗的,所以應該處罰,但是,你怎么去證實司機的違章動機呢?如果證實不了,怎么能任意處罰呢?司機也會說,安裝電子狗,就是要時常提醒自己勿違章。這種理解確實也在理啊,在開車過程中,并不總能時刻盯著速度表,如果超速了,違章事小,造成安全事故就不好了,這時候,如果有電子狗時常提個醒,更利于安全行車,難道不好嗎?你可能會說,安裝電子狗后,司機在電子狗不報警的情況下,會瘋狂超速,更加危險。其實,這種擔心基本上是多余的。在容易超速的路段,交警部門基本上都裝了電子眼。沒有電子狗,司機也會超速,尤其是一些熟路的司機。
安裝電子狗,可能產生的結果有兩個,一是司機違章少了(暫不管司機的動機如何,他(她)終歸是避免了違章行為),這在客觀上是有利的。二是交警進行的處罰也少了。當然,交警的處罰少了,一方面可以節省警力,這是客觀上也是有利的。另一方面,也導致罰款數額的減少,這是否有利呢?但如果執法機構的利益并不與罰款數額“掛鉤”的話,罰款數額的減少,對交警部門是沒有影響的。
三、關于電子狗合法化的必要性
(一)杜絕道路違法行為
從客觀效果上看,安裝電子狗,對交通秩序基本上是有利的。從法律上看,處罰電子狗,是沒有依據的,如果按交警部門的解釋,有點強詞奪理了,其影響更為不利。
相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警方在路口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等特殊裝置,目的是為了減少超速、違章行為,而“電子狗”能夠提醒駕駛員不要超速、違章,從根本目的上來說,兩者是一致的。我們認為,絕大多數安裝“電子狗”的人并不是為了逃避罰款,而只是想防止自己超速。再者說,逃避罰款的直接效果是避免了交通違法行為,那么作為監控手段的電子警察的警示和威懾違法的目的就達到了,否則駕駛人在被處罰后才知道自己違法駕駛,監控設備的預防目的就沒有達到,而且往往就是在駕駛人違法后或者同時產生了交通事故,而預防的目的是沒有達到的。
《道法》的實施以及“電子眼”的使用都是為了預防交通駕駛違法,以及交通事故的產生,這是立法和社會的公共價值取向,也是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需的,一旦“電子狗”的價值符合該標準我們就應當將電子狗合法化。
(二)合法化加強執法透明的力度
“電子眼”即“電子警察”作為一種新近運用的交通執法設備,其地位和作用應當是一種交通行政執法的監督設備,最主要的是其作為交通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取證設備。交警由其形成的電子影像資料為依據對“電子眼”發現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而電子眼的存在往往不為交通駕駛人所知悉,除了隱蔽的固定安裝于路口,我們的交警還在路上設立移動“電子眼”于道路旁隱蔽式執法,這常常讓人懷疑交警執法的動機。
我們為什么要裝電子警察?就是為了能夠提高廣大司機的交通安全意識,糾正交通違法行為,大家在道路上能夠遵章守紀,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而不是為了罰款。裝電子警察的地點一般都是交通事故相對易發地點,如果裝了電子狗,司機能提前得知此處有電子警察,就會作出相應的減速或糾正交通違法行為,從而減低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而不是看到了限速牌或者其他警告標志后采取緊急制動等應急措施以避免被拍照可能導致的事故,這樣就達到了安裝電子警察的目的。
如果不是為了罰款,就沒有必要去限制電子狗(那種能干擾電子警察的除外),而是應該持歡迎的態度。
但為何,代表社會公共價值取向的“電子狗”并沒有得到政府部門執法機構的認同反而是大力反對呢?“電子狗”之所以在不少地方遭到執法人員的反對,“電子警察”捕獲的違章行為大大減少是一個重要原因,這對于少數將捕獲違章事件數量作為考評標準的執法者而言,顯然不是好事。 熟悉交警的人都知道,交警隊的罰款任務量,交警的罰款和交警的福利獎金等待遇掛鉤,雖然交警的罰款大部分上交地方財政,但是財政對其罰款會按比例退支給交警隊,即所謂提成。而部分地區執法部門與私人合資假設“電子警察”,將其帶來的罰款視為創收來源,由此,對于動了他們“奶酪”的“電子狗”自然是深惡痛絕。如果秉持強調懲罰的執法理念,禁止“電子狗”似乎理所當然。
但是一旦將“電子狗”合法化,其效果和作用則恰恰與上述相反。須知,“電子狗”與不讓“電子警察”拍到從而逃避監管的“隱形噴劑”不同,駕駛者只有在“電子狗”的提醒下守法開車,才不會被“電子警察”抓到。從這點上來說,“電子狗”的作用不是逃避監管,而是避免違法。
其實,近期有的省市已開始在“電子警察”前方150米至200米處作安裝提示牌的實踐,提醒駕駛者小心駕駛。而采取類似做法的地區也越來越多,杭州甚至將所有“電子警察”的位置在地圖上標出。上述做法與“電子狗”一樣,都是通過提前警示來避免違章駕駛的出現,是殊途同歸。而且這樣的做法也是由于電子狗的出現以及人民群眾期盼透明執法所催生的行政執法新舉措。更何況,“電子狗”通過聲音提示駕車者,使駕車者無需為注意提示牌而分神,再加上包括限速、單向行駛、禁止轉彎等多類提示,相比單純的指示牌,作用反倒更為全面一些。
既然執法部門已有“預防為主”的執法理念,那又何妨在解決頻率等現行法規的障礙后將“電子狗”合法化,使駕車者除提示牌外,多一個提醒小心駕駛的渠道,也使“預防為主”的執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貫徹。這樣也可以達到交警行政執法的公開透明性,防止暗地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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