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春明 ]——(2007-5-12) / 已閱18599次
淺議非法侵入住宅罪
馮春明
[內容提要]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其退出仍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為。對公民住宅權的保護,是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內容。公民住宅的安全度如何,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安定、人權的保障。近些年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就時有發生,有的不僅強行侵入他人住宅,而且還謾罵、侮辱、毆打被害人,甚至毀壞、拿走他人財物,且呈上升趨勢。本文試從傳統觀念、人權保護、法治理念角度,對如何保護公民住宅權的問題予以探討。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其退出仍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為。我國《憲法》第一章第三十九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國一九七九年頒布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訂后繼續沿用了這一條款。但筆者調查發現,我國刑法頒布以來,司法機關受理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少之又少。。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真的那么罕見嗎?實則不然。近些年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就時有發生,有的不僅強行侵入他人住宅,而且還謾罵、侮辱、毆打被害人,甚至毀壞、拿走他人財物。此類案件不僅沒有減少,而且呈上升趨勢。
多年來,大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未能有效地放在法律的平臺上予以調整,根源何在?究其原因,從表層分析,主要有下列五點:一、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淡薄,許多人只認為殺人、放火、偷盜、搶劫才是犯罪,并未意識到“有人來家里鬧一鬧”也是犯罪,覺得“法律不可能去管這點事”,因此,也就忍氣吞聲了之。二、部分群眾甚至少數國家工作人員錯誤地認為,因公入宅是“官的”(應該的),程序是否合法無所謂。三、司法實踐中,因缺少一個認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統一標準,辦理案件中在罪與非罪的界限上難以把握,有的干脆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裝進了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四、由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屬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有的被害人苦于拿不出證據,而放棄起訴。五、有的偵查部門,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屬于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為由,不予立案。但稍作深層探究,不難發現,由傳統觀念和經濟基礎所決定的,在人們頭腦中長期形成的“重財產保護、輕人權保護”的陳舊理念,依然根深蒂固。因而導致了行為人、被害人,甚至執法者對本罪的漠視。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謂的“非法”,是指不經住宅主人同意,又沒有法律依據,或不依照法定程序強行侵入。所謂“侵入”,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未經主人允許,不顧主人反對、阻擋,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二是進入住宅時主人并不反對,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時拒不退出。所謂“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權人、對住宅有居住或出入權利的人。本罪的侵害行為,直接面對被害人,帶有公開性、攻擊性和挑釁性;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它既侵害了被害人的居住權,又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并直接導致了被害人的“安全需要”的危機和精神上的創傷,甚至給被害人帶來身體上的傷害和財物的損失。
關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性質,刑法理論界一直有爭議。居住權說認為,刑法規定本罪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居住權,故只要進入住宅沒有經過居住者同意,就構成本罪。安寧說認為,刑法規定本罪是為了保護公民住宅成員的安寧,故只有以危險方法或懷有惡意進入住宅時,才構成本罪。應當說我國司法實踐中實際上采取的是后一學說。
上述“兩說”盡管有所不同,但在客觀方面都未將侵宅的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本罪屬于行為犯。筆者認為,本罪盡管屬于行為犯,但鑒于我國國情,在認定該罪時,還要根據我國刑法“但書”的規定,依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去理解和把握。因此,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住宅后的情節及其后果,就成為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因素。筆者認為,可將下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為中,尚未單獨構成其它犯罪的幾種情形,作為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要件”來掌握: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超過十二小時以上拒不退出的;二、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聚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謾罵、侮辱、毆打他人的;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毀壞財物的;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強拿硬要財物的;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將尸體或其它危險物、污染物放置宅院的;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精神失常的。
犯罪的本質屬性,是其社會危害性。上述界定,按其社會危害程度,從客觀方面規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為過程中,足以構成犯罪的起點。上述界定如果成立,可在司法實踐中,為本罪的認定提供依據。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這并不意味著排除國家公訴。法律賦予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的權利,是節約訴訟成本、加快案件審理進度的有益舉措。凡被害人直接向偵查機關報案的,偵查部門亦應及時立案;檢察機關應依法提起公訴。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由于某種原因誤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另外,鑒于我國傳統文化的長期影響和普法教育的滯后性,目前,對主觀惡性不深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也不宜定罪處罰。對親屬之間,鄰里之間發生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能夠和解的,以和解為宜。
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與其它犯罪結合在一起,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進行搶劫、強奸、殺人等犯罪活動,在這種情況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為了實現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說是實現其它犯罪的必經步驟。因此,只應按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但對單一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為及其行為過程中發生的尚不構成其它犯罪的行為,應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單獨定罪處罰。
對公民住宅權的保護,是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內容。公民住宅的安全度如何,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安定、人權的保障。加強對公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讓公民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是落實法治精神的關鍵所在。同時,司法機關應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和人權保護意識,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要及時立案,積極偵查,依法審判。從而,用判例教育民眾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的進步。
*原刊于臨沂市人民檢察院2003年《檢察業務研究》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