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遲曉然 ]——(2007-5-18) / 已閱36020次
家庭暴力的現狀與對策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遲曉然
內容摘要 本文主要通過對社會上存在的家庭暴力的現狀的調查,對產生家庭暴力的原因進行深入的闡述,從而從實際工作的角度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發表了自己的幾點看法,得出了如下觀點,即反家庭暴力必須做好如下三件事:一是預防暴力的發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種形式的援助和保護,要從自立救濟、社會救濟、司法救濟三個角度進行努力。
關鍵詞 家庭暴力 司法救濟 冷暴力 精神虐待 受虐婦女綜合癥
家庭是社會的組成細胞,其是在法律、道德、親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發生在家庭內的暴力事件不僅侵犯的是法律的嚴肅性還有對維系家庭的紐帶----親情、愛情、道德進行的踐踏,其危害性更強于普通的暴力犯罪。然而現狀是不如人意的,“今天,歐美國家存在一種奇怪的規范,它使結婚證書變成了一張準予毆打和虐待的挈約,對婦女最暴力,最隱蔽的家庭暴力正成為‘悄悄的暴力’”。在我國這種現象亦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據全國婦聯統計,2002年共接到群眾來信、來訪、來電總數31萬多件,有關婚姻家庭權益的占到總數的52.4%,其中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占到婚姻家庭類總數的22.5%,由此可見,家庭暴力仍然是婦女維權的熱點和難點。據相關調查表明,在2.7億中國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1]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問題的影響已遠遠超出了家庭范圍,需要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應上升為國家應負的責任,然而什么是家庭暴力呢?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l條規定: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這也是我國在立法上第一次對家庭暴力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并對其后果進行了定性。然而因家庭暴力的顯著特征在于其隱蔽性,傳統上一直被認為是家庭內部矛盾,在預防和制止始終是個難點問題,本文主要圍繞社會上家庭暴力的現狀、形成的原因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這幾個方面展開論述。發表一下自己的粗淺看法。
一、 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存在的普遍性,全國婦聯2002年作過一次調查,結果表明:在2.7億中國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約有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家庭暴力問題的影響已遠遠超出了家庭范圍,仍然是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問題。
(二)受害者大多是女性,根據相關調查顯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女性作為弱勢群體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仍然是主要的受害者。
(三)受害者維權的艱難性,因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傳統觀念上很多人仍然將其作為家庭內部矛盾來看待,一些人仍然抱著 “清官難斷家務事”、“不告不理”的態度,從而被動應付,不能主動積極地去預防制止家庭暴力。從而使對受害婦女的救濟和幫助不夠及時。使受害者的維權具有一定的艱難性。
(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不斷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為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
二、 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傳統封建思想的影響仍然是產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封建傳統觀念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雖然新中國早已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在家庭暴力事件發生較多的農村落后地區,不少家庭還受 “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等封建思想的毒害。許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不告不訴。這些思想都助長了家庭暴力的發生
(二)我國懲治家庭暴力法律法規仍然不夠完善。
事實上,我國對于家庭暴力并非“無法可依”。我國的《刑法》、《民法》、《繼承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條例等對此都有相關的處罰規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著規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的缺陷,這些都成為了家庭暴力滋長的原因。
(三)社會變遷所產生的社會壓力因素。
根據暴力發生的 “壓抑一誘發”模式,種種因素造成了個體需要的壓抑,從而產生嚴重的心理沖突,當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為攻擊性的行為。中國在近二十多年經歷了巨大的社會變革。社會變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們的生活競爭壓力。當生活的壓力積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為家庭暴力的行為。
(四)基層社會防范控制乏力。
家庭暴力向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居委會不告不問,司法機關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如不構成傷害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長。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
(五)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劇的最重要原因。
《中國婦女報》對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調查,55%的調查對象歸因于男性的素質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加之一些受害人往往顧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會,即使希望有關部門干預,也只想通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這反而導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級。
三、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
家庭暴力現象的產生既有歷史的因素,又有現實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識方面的原因,又有物質利益方面的原因。我認為,反家庭暴力,主要應做三件事:一是預防暴力的發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種形式的援助和保護。在對策上應在以下幾個角度進行努力,要在號召廣大婦女同胞加強自立救濟的同時,加大社會救濟的范圍,加強司法救濟的力度,這有賴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參與。
(一)在觀念上要樹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觀念,加強意識防范。
要加強防范,減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應在全社會廣泛宣傳和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樹立性別平等觀念,破除男主女從、男尊女卑等陳腐觀念,形成尊重婦女的社會風尚。在基層,特別是在司法、執法部門的日常工作中,要對廣大婦女作好普法教育,使其認真對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認識到如容忍了一次就會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嚴重,在遭受暴力時應及時請求居委會社區及相關機構出面協商解決,要盡最大可能保證自己與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險不應再以“家丑不可外揚”來約束自己,要大聲求救盡可能讓領導聽到或尋找機會報警,在受傷后要及時救治,要求醫生詳細、準確、客觀地紀錄傷情,為進一步尋求司法鑒定創造條件,最好在第一時間越到派出所,請求他們開出驗傷通知書,到指定醫院驗傷或司法鑒定部門作傷情鑒定,為今后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證據。總之,對待家庭暴力問題我們要在充分認識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齊抓共管有效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實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二)構筑防范網絡,增強社會防范, 不斷拓寬家庭暴力的社會救濟范圍。
一是在公安基層派出所和110報警中心增設“維權報警臺”,確保受害者報警后,在最短時間內,家庭暴力得以制止并得到依法處理。二是設立家庭暴力投訴點,建立社區維權站,開通熱線電話,設立投訴信箱,接受婦女群眾的咨詢和投訴,堅持有訪必接,有接必辦,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及時給予援助。三是建立完善傷情鑒定中心并充分發揮其作用,讓需要救助的婦女兒童及時得到傷情鑒定,獲取充分的證據,維護受害者權益。四是加強心理健康咨詢工作,讓那些工作壓力大、心理壓抑的人通過心理上的疏導,解除緊張焦慮狀態,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產生和發展。五是充分發揮婦女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滿足不同婦女群體多樣化需求;同時充分挖掘社區的人力資源和智力資源,組建多種類型的志愿者隊伍,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志愿者服務活動,在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及社會的穩定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法律防范,加強對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濟力度。
司法救助是國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強制力,是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最終救濟方式。我國現行法律救濟途徑主要表現在《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則性規定:第三十二條將實施家庭暴力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即受害的暴力侵害賠償的依據;第四十六條分別規定了對實施家庭暴力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五條分別規定了對實施家庭暴力者給予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這樣看來,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家庭暴力的救濟途徑主要有:請求離婚或提起自訴。這些規定已完全不能滿足現階段對家庭暴力的救濟,因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完善對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濟,從而從司法這一國家強制力的角度來應對家庭暴力。
首先要從侵權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建立夫妻侵權責任,并不是否認夫妻關系存在著較多伙伴關系的特點,否則就不需要那些調整夫妻人身和財產方面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了。因此,實施這項制度應周密考慮,區別對待。可以把各種民事責任形式引入,例如對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的民事賠償判決,受害人要求立即執行的可以執行,受害者只要求加害人改過不需要立即執行的,可把賠償判決作為附條件的債務,在將來離婚時執行,不離婚就不執行。夫妻離婚應逐步以夫妻侵權制度來取代歷來“照顧”的做法。
第二:強化法律責任,除現行法律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暴力行為應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但對于更多的輕微傷害,也要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方面,各地相應出臺了一些實用的地方性法規。婚姻法的修改可吸收其部分條款。對于執法人員的責任要明確分工,防止互相推諉,注意各法律文本、條款之間的銜接,填補某些“真空”。明確對家庭暴力的預防、監督機制,以及對受害婦女的法律援助機制。家庭暴力是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齊抓共管。
第三:是構架家庭暴力法如前所述,我國家家庭暴力有關的現行法規,均散見于各類法典、法條中有許多漏洞和缺失,并未提出來及根本防治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途徑。極不利于司法操作和社會實踐,因此家庭暴力法應包括:1.保障性規定。即通過法律條文對家庭成員各自在家庭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進行明確的規定。這現在在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已有所表現。2.懲罰性規定。在該規定中,構架選擇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相互協調運用懲罰模式。可選擇性懲罰規范,主要針對家庭成員之間的成年者的身體傷害或精神虐待,不是非常嚴重的,但有必要加以懲戒的,可由被害者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選擇懲罰措施,由執法機關加以執行。強制改過懲罰規范,主要針對觸犯刑律以家庭成員權益受到侵害時,由執法者強制對施暴者進行處罰。3.社會服務性規定。如果緊急庇護所、電話服務專線、法律扶助等各項服務,應從法律上加以肯定,并且政府應對其提供經費輔助。在施暴者方面應提供教育、醫療服務。如此一來,才能建立一套完整的司法機構與社會服務配合的體制,徹底解決家庭暴力的問題。
第四:要對以家庭暴力引發的“以暴制暴”案件給予最大的同情與寬容,要將“受虐婦女綜合癥”的理論引入到此類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受虐婦女綜合癥系指婦女長期處于家庭暴力的折磨摧殘之下表現出的一種特殊行為方式。其暴力行為背后有著長期遭受虐待、暴力侵犯的歷史背景,她們之所以不求救、不離婚而選擇了殺人,是因為她們已陷入家庭暴力中無法自拔,她們不能擺脫、阻止丈夫的暴力摧殘,也沒有足夠的社會力量幫助她們擺脫暴力,而她們又不愿挨打,又想活下來,所以在極度恐懼與絕望中會產生過激行為,因此我們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必須認識到這種以“以暴制暴”的婦女犯罪案件者,受虐婦女都是有主觀惡性都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特點,因此引入“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進行定罪量刑,是符合刑罰的價值理論的,并且此類案件在國內的刑事審判中也有成功的判例。
注 釋:
[1]2001年3月2日《中國青年報》調查報告
[2]麗貝夫.丁.庫克 黃列譯《國家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負有的說明責任》
參考文獻:
1.黑龍江省婦女聯合會《婦女權益保障法知識手冊》2006年6月
2.蘇力《冷眼看婚姻》《中國婦女報》2000年10月
3.《完善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裁《現代法學》2001第二期
4.《民法字判釋研究與適用》北京大學出版社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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