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慰星 ]——(2002-1-20) / 已閱33001次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再思考
陳慰星*
【摘要】本文針對經濟法適用的經濟背景的變化,塑造經濟產品關系模型這一經濟法調整的載體,對于經濟法的新調整對象提出了新的劃分和界定,并著重分析了現今我國的特殊經濟法調整對象。
【關鍵詞】經濟法 調整對象 產品關系
一、 宏觀層面的調整對象——涉公共產品的經濟關系
盡管爭議很大,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當是一種特定的經濟法律關系,這是爭議的共識,因此解決調整對象問題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尋找到這樣一個有效表達經濟法功能(作為部門法自有的)同時又不與其他法律部門(特別是民商法)交叉的對象載體。本文依據這個思路,由此構建自己的經濟法調整對象體系。
經濟法是依存于經濟社會的,而與其調整范圍相交叉的部分也一定是并存于經濟關系中,這給我們一個啟示:如果回歸到經濟層面,則我們可能分化出上述的交叉不同之處。經濟學上有一種簡潔的模型,即將經濟社會劃分為兩個部分: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相對應的這兩個領域有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兩種產物形態。從市民社會的角度來看,公共領域的產品就是為了彌補私人領域產品的不足而產生的:因為私人處在市場中,僅依靠市場被動反映提供出的信號而再調整,從而維系市場的各種經濟流轉,但顯然私人理性不足,市場信號的反饋損耗帶來的失真、滯后性,限制了這種再調整的效率,這就要求公共領域的介入,通過較為溫和間接的公共產品媒介,還原上述的調整。這種公共解決指向不是特定的市場個體或市場事件,而是一種不確定的社會主體,潛在的全局性的經濟事件,我們發現這種目的與經濟法的適用目的是完全一致的,這種競合不正說明上述公共產品的涉及范圍就是經濟法的調和對象,同時公共產品又擁有一種單向的而非雙向互動的面向不特定的社會群體的指向性,正是這種單向指向,我們再一次與經濟法的單向性得到印證。而私人領域,則是基于個體的意志的一致和自由表示來完成其自我的價值運作的,這里沒有也不可能有公共性目的的直接體現,個體的利己特性只會使他們處在特定的游戲規則下平等(當然也會不平等)地相互為特定的經濟行為。因此我們看到這種強調合意的平等主體的行為,如果引入契約來實現,毫無疑問就是與民商法相統一的,而明顯的是契約就是上述私人領域的主流交易運作手段,而其雙向特性更是民商法的內在特性體現。
完成上述抽象性的論證,我們將細分其組成如下:
1、 社會資源管理產品關系
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一個經濟模型的有效運轉依賴于整個社會資源體系的穩定,在知識經濟的時代下,這種資源體系會派生出四個管理關系:
第一、人力資源管理產品關系。毫無疑問,現代經濟的運作焦點是人力資源的掌握、配置與使用,這是在資源體系占主導地位的。我們發現傳統的經濟法調整內容,是一種粗放層面的如勞工法、勞保法等,但隨著知識經濟工作方式的置換以及腦力勞動的主導,傳統的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將要進行擴張:如勞動工資體系,隨著期權薪酬體系的出現,員工的較高比例的持股行為,使很多高科技企業的勞工與雇主的關系不斷被模糊,除了原始的工資+獎金體系,經濟法在上述勞動激勵機制上是有很大的調整空間,并且在立法取向上,是否更應關注投資方的利益,從而保證更好地為企業造血輸血;而隨著資訊手段進步,SOHO(small office home office)的辦公方式決定了新的勞工環境法律的修改,這就意味著經濟法可能擴張到家庭領域,同時由此引發多重兼職關系的管理、職業保密關系界定與監督等等也將是經濟法的用武之地。
第二、物質資源管理產品關系。這是傳統經濟法的資源調整的重心,這里要強調的是:經濟法的新傾向,即加強對于基礎性、能源性的產品的管理,體現在對于這些產品的扶持與保護,通過與鼓勵性投資等措施的配套,壘實我國的經濟基石,而對于大多數的市場產品則可以基本放松監控,實現市場的自治。
第三、金融資本資源管理產品關系。這是一個內部的系統工程產品關系,既有宏觀上國家財政稅收經濟法律體系,又有微觀上銀行貸款、基金運作管制、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系列問題,還包括各種資本運營的規范,如近期學者們極為關注的主板市場的交易黑幕,這是證券監管調整范圍的重中之重;同時,搭建好風險投資退出場所的創業板,協調A、B股問題,這些新興投融資渠道的建構與運行亦是經濟法的金融監管新范圍。
第四、知識信息資源管理產品關系。知識經濟使得知識的含金量大大增加,因此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不應當只是局限在民法物權的抽象保護上,作為擁有優勢力量的經濟法的全面介入十分必要,只有其從市場監控,流通把關,才有可能實現知識經濟的安全發展。這并不會混淆同民法的物權保護范圍,因為經濟法是作為一種救濟監控力量出現的,不是一種認定性確權性的法律,其指向的是產權的流通監管。信息作為一種新興資源也在知識經濟時代被突顯得尤為重要。經濟法在此的調整范圍應集中在對于信息不對稱引發的市場不公平的矯正與補救,特別是因信息專業化的壟斷,應是經濟法的反壟斷的新課題。
2、 社會秩序管理產品關系
第一、市場秩序管理產品關系。這主要是針對生產者而言的,集中在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關系的控制。隨著計算機網絡的延伸以及經濟全球化,經濟法被賦予了一個面向國際的拓展方向,也就是經濟法的國際化。在開放的經濟格局中,協調域內經濟法調整范圍與跨國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是明確當代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重要步驟,因為跨國公司的強勢力量極有可能通過無國界的網絡被放大,轉化為新的跨國壟斷形態,這對經濟法的內國效力是一種挑戰,從而也將是監管的新對象。同時跨國公司的內部的全球通訊系統(如全球零售業巨頭沃爾馬),全球采購系統(如美國的通用電器GE),會使得其壟斷地的手段更加隱蔽,如何“揭開法人背后的面紗”(不但是資本層面,還是技術層面),應是經濟法有效防范不可或缺的一環。引申開來,這種內國法的國際化,必然就是一個與國際經濟法的協調整合過程:一方面既有國內立法同國際慣例通則的自覺靠攏,也是一國加入世界實體法律體系(如WTO)的國內化、本土化進程,經濟法應當有機的組合這兩種形態的法律淵源。
第二、消費秩序管理產品關系。上述的網絡化延伸,必然使得消費者的消費觸角同樣極大擴張,那么如何全面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可能的全球化EDI交易、電子商務或網絡拍賣等經濟行為,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的一個全新的領域:這首先要調整好法律適用的沖突關系,選好準據法。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必要進行有利的連結點設計,強調最有利消費者的法律適用,并做好同國際相關實體法的協調;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對調整內容的完善,避免類似三菱“帕杰羅”越野車與東芝筆記本電腦質量問題的異國不平等補償的法律適用尷尬,當然,值得說明的是:在這個調整關系中,如何兼顧我國國情,在產品責任上處理好內資企業同外資企業的適用標準、待遇也是必須正視的,簡單的對他國的先進立法與予照搬,更有可能危及國內企業的生存,畢竟我們還要面對一個不能否認的事實——我國產品的瑕疵率整體高于外國產品。還要提及的是上述的消費秩序營造是包括了產品質量法、計量法等等的系列法律調整配套問題的。
3、社會安全管理產品關系
第一、市場主體規制產品關系。通過建立經濟法的準入標準,為進入市場的主體設置符合交易最低安全標準的法律門檻,通過將主體適格規范納入經濟法的調整范圍,達到基本交易安全要求。值得一提的是方興未艾的電子商務問題,由于交易過程的數字化和虛擬性,在認定BTOC、BTOB交易主體資格民法還存有很大的法律空白,如2002年的世界杯門票的網上銷售,雖然格式合同要求每單位(人)只能購票一次,但這種規定往往可以通過改變或使用多個數字身份(ID)而規避,從而造成了很多惡意的購買炒作行為。那么因此成就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及可能的后續救濟問題,必須要求經濟法的有效提前干預才可,我們不能單純的指望事后的司法救濟,太多的這種滯后性,只會造成市場交易的不信任感,進而危及到市場的穩定。
第二、資信規制產品關系。現代社會在社會學家眼中是一種“生人社會”的形態,由于交流工具的發達,社會的個體所面向的是一個極為廣闊的社會,這就帶來了社會交易的不信任因素,產生資信障礙。調整這種障礙,是以經濟保護為最大目的的經濟法的必然管轄范圍。我們發現,經濟法的調整主要有兩個層面構成:其一,中介體系,通過專業人員認證的市場要素(如資本、信用、法律狀況等),經濟法在此調整的是認證的標準、認證人員的選用、認證責任關系等;其二,配套體系,通過資信公示制度,獲得前述認證的公信力,保障可信度,并建立資信缺失的救濟制度,以懲戒和補救作為最后關口,從而建立經濟法的綜合社會資信安全體系。當然,對于企業的延伸資信,如企業的CI,企業的廣告行為,同樣應當給予重視,從而形成全方位的經濟法資信保障網。
第三、社會保障產品關系。由于市場的運作信息的差異,營銷策略的不同,資本運營的迥異,個人競爭力的差距、老化等等因素必然導致市場的優勝劣汰,進而帶來一系列相關的社會問題,如失業,破產,養老,企業、個人的兩極分化等。從市場的基本安全出發,給市場的人力資源一種安全性的后盾,保護其失業后的救濟,再培訓,喪失勞動優勢后的養老,是穩定人力因素的必然舉措;而通過稅收等多種的再分配手段,抑制上述的兩級差異,同樣應當是經濟法宏觀上應給予調控的。
二、經濟法在我國的特殊調整對象
經濟法由于其復雜性、多元性,其經濟調整范圍不僅在國家法域層面,而是限于特定的區域的經濟法,其法律淵源可能是地方法規甚至是民間法,也因此可能特殊于宏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內容,F分述如下:
1、特定地區的跨地區小額貿易關系
這種特殊貿易形態主要集中在閩臺兩地間的某些特定的交界地段(如處廈門、金門、晉江之間的大嶝鎮),這種由民間自發進行的跨地貿易,同我國在外經貿法律中給予的臺灣地區準予適用外國經濟地位的標準不同,并不主動適用兩地的官方形式的法律文件,相反,由于交易的非官方性,兼之頻繁、小額化的特點,人們不可能照搬大陸與臺灣間大宗經貿下的轉口、通關等繁雜的正規手續,人們更多地采用直接易貨的交易方式,一方面減少了彼此貨幣的匯兌要求,另一方面也是說明這種貿易動因的使然(這可以從大陸提供的日常生活用品與臺灣的小家電的產品得到證明)。但交易中,我們發現人們同樣適用著簡單的經濟法來調解彼此的糾紛,“游戲規則”就是原始的民間交易基本準則:如調整市場秩序的“童叟無欺”,“不短斤少兩”的簡單理念,這是實用性的驅使,更是民間裁斷的必然(因為政治的原因,不可能出現正統的法律力量居中裁斷)。雖然沒有嚴格的法律身份認定,法律適用沖突規范的選擇,但這種簡潔的實體性原則所指向的經濟關系,在這種經濟形態的事實存在下,應當歸入地區中觀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2、毗鄰地區的小額他種貨幣支付關系
由于地緣經濟關系的影響,加上臨時入境的手續簡化,在毗鄰港澳的深圳、珠海的連結地段,在邊境的零售活動中,民間的小額貨幣支付已是不爭事實。盡管在宏觀的外匯管理體系下,人民幣作為唯一的法定支付貨幣是勿庸置疑的,但這種小額的他種貨幣的支付效力仍然被該地域經濟社會所認同,這種限于零售的他種貨幣消費力,是一種雙方交易習慣的帶來的。調整這種特殊的外匯關系,在當地的交易慣例中得到一種認可性的體現,我們認為不必大驚小怪地認定其非法,因為很明顯這種特定小區域內特定零售范圍的小額支付在數量上不會影響到當地的本幣效力,更不用說整個國家的外匯體系,反而是可以帶來兩地交往的某種便利。因此認定這種民間法的調整效力,進而將上述的支付關系一并納入中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其實,香港回歸后,本港企業同樣也是在本港認同人民幣的支付力的(比如很多的香港店鋪明示“歡迎使用人民幣”),這種行為如果放諸長遠,將有利于將來的兩地的貨幣統一。
3、特殊的跨境往還勞務的稅收管轄關系
在與港澳毗鄰的地區,往往還存在一種以勞動密集為主的保潔保育工作為主的勞工輸出,在這中間存有某些極特殊的工作類型——即當日往還或鐘點工,由于經濟上的考慮,這種工作方式可以有效的減少打工人員的食宿費用,所以這種勞動形態有進一步擴張的趨勢。這就產生了一種特殊稅收征管問題:如果是以收入來源地管轄作為征收依據,這種工作主體的實際所在天數是不足以達到起算標準的(依據國際稅收協定的通行標準為187天),則不得計征;但反過來,如果通過居民身份管轄權征收,同樣的問題仍然是不可避免;而如果雙重征收或不征,又明顯存在稅負過重或稅源的漏征。因此進行大陸港澳的稅法協調,是經濟法的又一新的課題,這對于兩地日益加劇的經濟往來,人員流通秩序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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