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希璇 ]——(2007-5-20) / 已閱22948次
盜竊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占有財物問題研究
——從對兩起案件相似情況的不同判決說起
「案例」
被告人:劉杰,男,30歲,河北省秦皇島市人,無職業(yè),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橋東里外貿樓62號。1988年11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6月刑滿釋放,1992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景衛(wèi)東,男,25歲,河北省秦皇島市人,原系秦皇島市第二運輸公司汽車一隊司機,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東光里56號。1986年7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yǎng)三年,1989年7月解除勞動教養(yǎng),1992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2年9月間,被告人劉查找到被告人景衛(wèi)東為他開汽車,兩次由外地購進假冒的山海關牌香煙1150條,每條9元,然后以每條14.5賣出,從中獲利。1992年9月22日下午,劉杰、景衛(wèi)東等人開汽車到撫寧縣榆關鎮(zhèn)銷售假煙時,被榆關鎮(zhèn)工商行政管理所查獲。該所依法將劉杰尚未賣出的假山海關牌香煙300條、賣假煙的贓款1450元以及運煙的汽車扣押,并罰款10000元,責令劉杰于月底前交清罰款。之后,劉杰拒交罰款,并與景衛(wèi)東預謀將被扣押的汽車搶回。同年9月24日晚飯后,劉杰攜帶尖刀、手銬與景衛(wèi)東一起騎自行車到榆關鎮(zhèn)工商行政管理所墻外伺機行動。晚12時許,劉、景見該所值班人員熄燈睡覺后,便翻墻進入院內。因大門上鎖無法將汽車開走,遂由景衛(wèi)東負責給被扣汽車加油,劉杰從被扣汽車內拿出斧子、手電筒直奔二樓所長辦公室要大門鑰匙。值班的副所長張海珊被驚醒,當即起身,劉杰見狀便大叫“別動,趴下,把臉蒙上!”這時,張海珊趁機抓起被子照劉捂去,劉杰揮斧將被子刮破,砍在辦公桌上。張邊與劉博斗邊呼喊,劉見勢不好,下樓和景衛(wèi)東一起逃跑。
「審判」
河北省撫寧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法扣押、管理的財物以公共財產論。被告人劉杰勾結被告人景衛(wèi)東,以暴力、脅迫手段,妄圖劫回因從事非法活動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扣押的汽車,因被害人反抗而未逞,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景衛(wèi)東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比照主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杰系刑滿釋放后三年內再犯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jù)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于1993年5月5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杰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二、被告人景衛(wèi)東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三、作案用的斧子、尖刀各一把,手電筒兩個,予以沒收。
宣判后,劉杰不服,以被扣押的汽車是自己的,搶回汽車不構成搶劫罪為理由,提出上訴。
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劉杰、景衛(wèi)東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以被扣押的汽車是自己的,搶回汽車不構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于1993年7月8日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析」搶回自己被國家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物,是否侵犯公共財產權。《刑法》第91條規(guī)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因為該私人財產在有關單位管理,使用,運輸期間,有關單位獲得占有權,同時與該財產的所有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有關單位承擔如期返還給所有人的義務,所有人有請求返還的權利,如果該財產毀損,滅失,有關單位應承擔賠償?shù)呢熑危腥擞姓埱筚r償?shù)臋嗬!耙怨藏敭a論”有兩層意思:一是該財產的所有權性質被視為公共財產,因此可能成為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二是財產所有人對該財產的侵犯也能構成對公共財產權利的侵害。本案所涉汽車雖然為被告人劉杰私人所有,但是正在國家機關合法扣押之中,屬于國家機關管理中的私人財產,依法以公共財產論。被告人劉杰搶劫自己所有的被國家機關依法扣押的汽車,實際侵害了公共財產權,當然能構成搶劫罪。同理,在其他所有權和占有權分離的場合,如所有人將財物抵押,留置,出租,出借給他人,所有人對在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有關財物進行盜竊,搶奪,搶劫,毀損的,也可構成有關侵犯財產的犯罪。
「案例」甲某因駕駛自己的一輛簡易機動三輪車違章,其車被交警扣押于交警隊的大院內。晚間,甲某潛入該院內,趁值班員不備偷取院門鑰匙欲將車盜走,被值班員乙某發(fā)現(xiàn)后上前制止。甲即毆打乙,將乙捆綁,用毛巾,手帕,布條堵,勒乙某的口鼻,致乙某窒息死亡。后甲某在發(fā)動三輪車時被當場抓獲。
「審判」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盜取自己暫被國家機關扣押管理的財產,遇到值班人員的制止時,當場使用暴力,致其死亡,構成搶劫罪,且手段殘忍,后果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但定性不妥,被告人的辯護人關于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護理由不成立。判決被告人犯搶劫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的白手帕,花毛巾,聚乙烯繩依法沒收;簡易機動三輪車及貨物依法發(fā)還。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為盜竊所有權屬于自己但被公安機關依法插扣的機動車輛時,使用暴力傷害他人致死,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判定性不準,量刑過重,故改判上訴人犯故意傷害罪,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生。
「分析」甲某是否構成搶劫罪?這涉及一個前提的認定,即偷回自己被公共機關扣押的財物的,是否構成盜竊?如果構成盜竊,在盜竊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就“轉化”為搶劫罪,搶劫致人死亡,應該以搶劫罪(結果加重犯)論處。如果認為不具有盜竊性質,則只能就致人死亡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一審判決搶劫罪,顯然是建立在成立盜竊的基礎上的;檢察機關起訴故意殺人罪,辯護人認為是故意傷害罪,二審判決故意傷害罪顯然是建立在否認盜竊基礎上的。二審判決顯然與“劉杰搶取自己被工商所扣押的汽車案”相沖突
法院對類似的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決,令人無所適從。
那么對類似于“盜竊自己所有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一類的案子的性質該如何認定呢?從占有的角度來分析:占有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通過合法手段如承租等占有所有權人的財物。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通過非法手段(如盜竊)占有所有權人的財物。所有權人盜竊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占有的財物能否構成盜竊罪與他人占有所有權人財物性質有直接的關系。
第一,所有權人盜竊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一般不能構成盜竊罪,此種行為在外國刑法理論中一般稱為阻卻違法性的自救行為,不構成犯罪。在我國刑法中雖然沒有關于自救行為的規(guī)定,但是根據(jù)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仍然可認定此種行為不能構成盜竊罪,因為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看,其盜竊行為不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而是恢復自己的權利,主觀方面與盜竊罪構成不符。但是有一點是例外的,那就是如果所有權人實施盜竊行為時并不知道所要竊取的財物歸自己所有,而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竊取,那么即使竊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財物,仍然構成盜竊罪,這屬于刑法中的認識錯誤問題。
第二,所有權人盜竊自己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要根據(jù)行為人盜竊的主觀目的來決定是否構成盜竊罪。一般在正常情況下,所有權人的財物如被他人合法占有,則此時財物相對于所有人應被視為他人財物,盡管所有權仍在所有權人這里。如果所有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此類財物,應構成盜竊罪。國外也有規(guī)定秘密取回自己被他人合法占有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立法例,例如日本《刑法》第242條規(guī)定: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占有或者由于公務機關的命令由他人看管的……,視為他人的財物。但國外的類似立法并沒有將秘密取回自己被他人合法占有財物的行為一律規(guī)定為盜竊罪。這與我們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不矛盾的。例如:被告人馬某將其價值4000元的三輪摩托車借給同村的張某使用。張某使用后將三輪摩托車鎖在自家門前,當晚12時許,被告人馬某用備用鑰匙打開車鎖,將車騎走。次日,張某把丟車的情況告訴馬某,馬某隱瞞了真實情況,并表示愿意原價賠償。后馬某將該車賣與他人得款3500元,并接受張某賠償款4000元。本案被告人的財物在被他人合法占有之下,就應被視為他人財物,被告人主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了被視為他人財物的三輪車,理應認定構成盜竊罪。“在本人控制下的本人財物當然不能成為盜竊對象,但在他人控制下的本人財物則可以成為盜竊對象。因為無論基于何種原因本人財物處在他人控制下,他人就產生了對該財物的保管責任,在保管期間財物丟損,屬于保管不當,應當負賠償?shù)呢熑巍T谶@種情況下,他人雖然不是財物所有人,卻是財物的占有人。因而,如果財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竊取手段盜竊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然后又進行索賠,實際上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符合盜竊罪的本質特征,應以盜竊罪論處。”但是如果行為人盜竊自己所有財物并非是為了非法占有,而是因為行為人對于自己所有的財物無法通過正常的途徑實現(xiàn)權利,才采用了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回自己的財物,因這種盜竊行為人主觀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能構成盜竊罪。與此相似的,最高院于2002年7月頒布的《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對于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這一規(guī)定也未將出于主張自己權利意思而扣押他人的行為認定為綁架罪,也否定了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甲將其摩托車借給乙使用,后乙以各種借口推托遲遲不將摩托車返還給甲,后甲于某晚趁乙家中無人之機,將摩托車盜走,事后甲承認自己的行為,并愿意去公了。甲不具有非法占有乙財物的主觀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綜上所述,在所有權和占有權分離的場合,如所有人將財物抵押,留置,出租,出借給他人,所有人對在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有關財物進行盜竊,搶奪,搶劫,毀損的,可能構成有關侵犯財產的犯罪。這是理論上所達成的共識,也就是說可能構成也可能不構成,那么區(qū)分構成與不構成的關鍵就在于行為人的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問題就再次轉化集中到什么叫非法占有,如何認定有無非法占有的目的。
什么是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呢?占有首先是一個民事法律中的概念。占有就是對物的實際控制和掌握,是指主體對物基于占有的意思進行實際控制的事實或狀態(tài)。刑法意義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意義上的占有。從民法意義上講,占有是所有權的權能之一。所有權分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占有權是所有權的基礎,沒有占有權其他三項權能就無法實現(xiàn)。民法中的占有,按其取得方式不同又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行為人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合法的形式對物進行掌握和控制。非法占有則是不合法占有或者說通過非法的途徑實現(xiàn)占有。非法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時不知道或無須知道其占有財產是非法的。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對某項財產的占有是非法的。
民法中的惡意占有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有近似之處,但也不完全相同。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是通過實施犯罪的手段將物(財產)占有。也就是說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過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將他人所有的財物進行實際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對物失去控制。這種非法占有決不僅僅是占為行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為人非法處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銷贓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這類犯罪主觀故意的集中表現(xiàn),而搶劫、盜竊、詐騙、貪污等則是實現(xiàn)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如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此類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實現(xiàn),非法占有的狀態(tài)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護的所有權和實際占有的狀態(tài),使物主喪失對財物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因此,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所有權關系,是犯罪的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它是不同于民法意義上的惡意占有的。
那么案例一中的劉杰和案例二中的甲某的行為符合刑法中的非法占有,首先兩人都是通過刑法做禁止的手段將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進行實際掌握和控制,使其對物失去控制,其次兩人的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實際占有狀態(tài),使占有人喪失了對財物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既然認定了兩種情況的相似,法院做出的相反判決令人費解,特別是案例二中法院認為甲的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搶劫,難以理解,因為甲的行為是法律禁止的同時也侵犯了公權例機關的實際占有狀態(tài)應該認定為非法占有,難道非要甲偷回自己的車還去讓對方賠償才能叫非法占有嗎,筆者認為非法占有侵犯的是刑法所保護的關系,這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而不應該以價值比例來認定,更何況,認定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難自圓其說。
其實對于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屬于自己的財物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完全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去考慮:行為人的財產被對方合法占有,以盜竊搶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對方合法占有的財產的話,很顯然要按所觸犯的罪名定罪。通過合法方式占有的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變。比如甲欠債不還,乙應依法向法院起訴或通過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債務,而不應該用非法形式去取得,這種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對這種行為不依法追究,必然導致社會秩序大亂,盜竊、搶奪等犯罪橫行,司法機關就喪失了其解決糾紛的作用,影響社會穩(wěn)定。當然,對此類行為在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理。同樣,被扣押的汽車經過合法的程序處理后應該返還的按法律規(guī)定返還,造成損失的按法律規(guī)定賠償,行為人完全有合法途徑來救濟自己的權利,如果其用盜竊等刑法禁止的行為就應該定相應的罪以維護秩序,有利于法的實現(xiàn)和法治的實現(xiàn)。
江西財經大學法律碩士 趙希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