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艷 ]——(2007-5-23) / 已閱60587次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頒布看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發展
作者:張艷
目 錄
前言…………………………………………………………………………(1)
一、新法頒布實施前我國的公務員制度…………………………………(1)
(一)《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與配套法規…………………………… (1)
(二)特點及當時發揮的作用……………………………………………(2)
1、初步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法規體系……………………………………(3)
2、初步體現了公平、競爭、科學管理的原則…………………………(3)
3、為公務員立法做好了準備工作………………………………………(3)
(三)局限性………………………………………………………………(3)
二、《公務員法》對于公務員制度的發展……………………………… (4)
(一)調整明確了公務員的范圍…………………………………………(4)
(二)提出了公務員的分類管理制度……………………………………(4)
(三)建立了職位聘用制…………………………………………………(5)
(四)完善了競業禁止的規定……………………………………………(5)
(五)規定了引咎辭職制度………………………………………………(6)
(六) 改變了原有的工資結構……………………………………………(6)
(七) 對公務員在執行上級決定或命令時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新的規定……………………………………………………………………………(7)
三、新公務員法實施面臨的挑戰…………………………………………(7)
(一)公務員既有思想的轉變……………………………………………(8)
(二)相關配套實施條例和細則的出臺…………………………………(9)
四、對于公務員制度的一些理性思考……………………………………(9)
(一)公務員職業素質問題 …………………………………………… (9)
(二)新進公務員范圍問題………………………………………………(10)
(三)警惕“尋租”現象…………………………………………………(10)
結語…………………………………………………………………………(11)
參考文獻……………………………………………………………………(12)
前 言
我國公務員制度是在我國原有的舊的干部人事體制基礎上產生的。我國公務員制度發展的過程可以分為四個階段:調研準備階段,試點運行階段,全面推廣階段,立法完善階段。
1984年,中共中央組織部與原勞動人事部組織專家起草《國家工作人員法》,后改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之后在1987年,中共中央在籌備黨的十三大過程中,決定將《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修改為《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并在當年的十三大上正式確定在我國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1989年開始率先在國務院的審計署、海關總署、環保局、統計局、建材局、稅務局六個部門進行試點,1990年哈爾濱和深圳兩市也成為首批試點城市,1992年以后又在全國20個省市進行了試點工作。1993年4月2日,國務院第二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該條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專門成立了公務員法起草領導小組負責開展公務員法起草工作。2004年年底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公務員法草案的議案。1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人事制度方面的法律,填補了我國人事法律方面的空白,完成了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立法階段,對于我國公務員制度以及相關人事制度的完善有著重要的意義。值此新法頒布實施熱潮,本文對整個公務員制度的歷史淵源,發展情況做個介紹,并試通過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下簡稱《公務員法》)及《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下簡稱《暫行條例》),來發現新法的特色并對新法的具體實施發表一些思考和見解。
一、新法頒布實施前我國的公務員制度
(一)《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與配套法規
我國的公務員制度,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強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在經濟體制改革向縱深發展,政治體制改革必須配套、同步進行的情況下產生的,并經歷了一個從醞釀準備、決策、試點完善到全面推行的漫長階段。
從 1993年 8月國務院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來,國務院實施的過程中又陸續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幾十個具體法規,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套以條例為主體的法規體系,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務員制度。具體見下表。
1、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2 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
3、 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
4、 關于實施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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