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艷銘 ]——(2007-6-1) / 已閱24621次
機動車輛掛靠經營風險及其防范
作者:齊艷銘 發表于《中國保險》雜志2007年第4期
掛靠經營作為我國獨有的一種經營方式,在道路運輸、房地產、旅游、外貿等諸多領域普遍存在,并具有其特殊的語境和含義。
所謂機動車輛掛靠經營,是指個人 (以下簡稱掛靠車主)出資購買車輛,以客貨運輸企業(以下簡稱掛靠單位或掛靠企業)為車主登記人戶,并以其名義進行客貨運輸經營,由掛靠單位提供適于營運的法律條件,如客車經營線路、貨車各種營運手續等,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或有償服務費的經營方式。
實踐中,機動車輛掛靠經營脫胎于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特殊歷史時期,其運營模式存在著諸多的不規范性,并潛藏了巨大風險,這種不規范在一定時期內還將繼續存在。就財產保險公司而言,如何在不規范的市場中尋求發展,如何掌控機動車輛掛靠經營的風險,是一個值得關注的重要問題。
行業開放催生掛靠經營
1983年,全國交通工作會議提出了“有路大家行車”、“國營、集體、個體一齊上”的政策,猶如驚天春雷,迅速催生了我國公路運輸業發展的春天。
盡管如此,集體、個體運輸戶卻始終面臨著沒有運輸經營權的政策性障礙。與此同時,國有公路運輸企業憑借掌控的線路和運輸資源,極力排斥集體、個體運輸戶。集體、個體運輸戶亟需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國有公路運輸企業又面臨著資金短缺的發展難題,因此雙方都有著合作的迫切愿望。
鑒于此,1995年交通部召開全國培育和發展道路運輸市場工作會議,會議認為“通過掛靠,能夠達到規模經營、集約化經營,符合增長方式的轉變,能夠加大汽車運輸的覆蓋面,使他們能夠更好地為社會服務。采取限制、排擠的措施都是錯誤的。”應該“允許國有運輸企業接受社會、個體運輸戶掛靠經營”。由此,掛靠經營從幕后走上臺前,并迅速發展成為全國客運企業普遍實行的經營方式。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掛靠經營方式吸引了大量的社會資金,推動了運輸市場從國有一統天下、主體單一、毫無個性的行業,快速演變成為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經營主體多元、經營方式靈活多樣的格局。截止到 2005年底,全國公路客運車輛達到128.40萬輛,其中掛靠車輛占營運客車的85%以上,有些省份甚至達到了90%。掛靠經營有效緩解了運力不足的矛盾,解決了人民群眾出行難、乘車難的問題。
掛靠經營潛藏巨大風險
由于掛靠車輛的產權大多不屬于運輸企業,經營權又承包或出租給個人,資本的逐利性使掛靠車主把經濟效益最大化放在了第一位,從而不可避免地影響了公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公路運輸經營主體多、企業規模小、運輸組織松散、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弱、市場混亂等現象依然突出。曾被作為道路運輸業發展新模式的掛靠經營,也頗遭業界批評。
一是行車事故頻發,掛靠經營存在安全隱患。從被掛靠單位來看,盡管大多數國有道路運輸企業在行車安全管理上采取的措施較為嚴格,但在掛靠經營模式下,難以進行有效管理。況且一些企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收取車主掛靠費后便萬事大吉,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更有甚者,對掛靠車輛根本沒有任何安全管理措施,對車輛只提供辦證、年審、維護等服務,甚至有時候發生行車事故也無從知曉。
從掛靠車主來看,絕大多數車主安全意識淡薄,車輛的各項成本,包括安全管理成本等被壓縮到極點,車輛技術狀況差,超載、超速、躲避安檢等無所不用其極,處處存在隱患,行車事故頻繁發生。
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表明,客車發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掛靠車輛的肇事比例多達90%。因此,掛靠經營模式潛藏的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二是市場秩序混亂,掛靠經營較多違規行為。掛靠經營引發的利益主體多元化,造成經營行為不規范。實踐中,一些掛靠車主往往不按許可線路運營,不遵守法律法規,車輛外掛、異地經營、惡性降價、非法運輸、違規經營等現象較為普遍。
三是服務質量較差,掛靠經營突顯誠信危機。從道路客運市場來看,由于客運門檻低,掛靠車主不乏文化低、素質差的社會閑雜人員,拉客、宰客、甩客、賣客、倒客以及欺行霸市等屢有發生。掛靠經營追求的是單車經濟效益最大化,往往置服務質量、市場信譽于不顧。
從道路貨運市場來看,一些貨運車輛帶病上路、違法運輸、野蠻裝卸、監守自盜,甚至連車帶貨“人間蒸發”現象時有發生,道路運輸市場誠信度不高。
四是車輛產權模糊,掛靠經營潛藏法律風險。掛靠車輛的產權關系不明晰、經營主體不明確,使得由車輛產生的法律責任難以認定。司法機關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時,常常遇到掛靠企業與掛靠車主之間的責任認定問題。
司法實踐中,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所有權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既然機動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都為掛靠企業所有,那么掛靠企業就理所當然成為訴訟主體,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按照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原則,雖然掛靠企業機動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均為企業戶頭,但經營權卻歸個人所有,掛靠企業實際上并不擁有車輛所有權,并不實際控制和運行該車輛,也不直接從車輛經營中獲取利益。因此,掛靠企業不應該承擔責任。第三種觀點采取了折衷的態度,認為車主應為訴訟主體,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掛靠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公司對車輛掛靠經營的風險防范策略
保險實踐中,與掛靠經營相關聯的保險產品主要有機動車輛保險、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以及承運人責任保險等。從近幾年的經營情況來看,我國保險行業機動車輛保險的賠付率整體偏高,部分保險公司車險業務處于虧損邊緣;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發展不夠規范,賠付率相對較高;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理賠壓力較大,通融賠付案件時有發生。導致上述業務質量不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保險公司對掛靠經營的風險沒有足夠的認識,從而承保了大量的風險性較大的保險標的,進而導致理賠環節的被動。
圍繞機動車輛掛靠經營開展的各險種業務已形成一定規模,保險公司應該對機動車輛及其公路客貨運市場進行細分,有必要將機動車輛掛靠經營作為一個獨立的標的市場來重新梳理現有的業務結構,以此降低相關險種業務的風險水平。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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