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茂剛 ]——(2002-1-23) / 已閱27029次
1 田源:《期貨市場是一個風險管理市場》,載于《證券時報》2001年11月28日,第10版。
2 參見常清主編:《期貨交易與期貨市場》,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頁。
3 劉軍寧:《市場經濟與有限政府》,載于《學問中國》,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85頁。
4 章謙凡著:《市場經濟的法律調控》,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5頁。
5 楊邁軍:《積極穩健地促進期貨市場規范發展》,載于《中國證券報》2001年11月23日第一版。周小川主席的論述至今令人耳目一新:市場能決定的盡量讓市場決定,政府應當作裁判員,不能作運動員,必要時客串一下教練員形象地闡述了政府的角色定位。
6 黃永慶主編:《期貨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31頁。周小川:《在期貨業協會成立大會上的講話》,《中國證券報》2000年12月31日第1版。
7 周小川:《在期貨業協會成立大會上的講話》,《中國證券報》2000年12月31日第1版。
8 譬如美國全國期貨協會建立了統一的仲裁系統,負責會員之間的糾紛處理,并有一裁終局之效力。相關主張可見文海興:《我國期貨專業仲裁機制與立法方向》,載于《中國期貨》1995年第8期;查松:《中國期貨立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1995年碩士論文。
9 參見《金融服務法導論》,轉引自吳崢:《期貨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1995年博士論文,第28頁。
10 轉引自趙杰主編:《期貨交易指南》,改革出版社1993年版,第212頁。
11 近年來,全球各大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改制與上市如火如荼:進入21世紀,馬來西亞吉隆坡股票、期權及金融、商品及貨幣交易所(COMMEX)合并上市;新加坡交易所實現上市;2001年6月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2001年9月中旬,日本東京交易所股東大會決定開始公司化改造,力爭成為上市的公眾公司。
12《條例》第7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從《條例》有關自律性管理的規定來看,交易所的非贏利性與企業法人地位界限模糊,有待法律的明確。
13 期貨交易結算的原則是指所有期貨交易必須通過交易所交易會員成交,由結算會員擔保和結算,只有結算會員才能與交易所結算部門直接結算。美國11家主要期貨交易所基本形成分三個層次的結算系統,即期交所的結算部門與結算會員、結算會員與非結算會員、非結算會員與客戶之間的三級結算。詳見陶菲、李經謀主編:《中國期貨市場理論問題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426頁。
14 轉引自郭曉利:《經濟發展與期貨品種創新》(上),載于《證券時報》2001年11月20日第9版。
15 童宛生等著:《中國商品期貨價格形成理論與實證分析》,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58條。
16 周小川主席在期貨業協會成立大會上指出:期貨市場要為國家農產品政策的調整提供依據和為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創造條件。而有效發現現貨市場價格,保證多層次市場功能的發揮,離不開品種豐富、功能完備的期貨市場。
17 這方面的文章信手拈來:常清:《資本市場呼喚股指期貨股票期貨》,載于《證券時報》2001年10月17日第13版;常清:《推出股指期貨時機成熟》,載于《證券時報》2001年12月10日第13版;夏海:《股指期貨適時推出利國利民》,載于《期貨日報》2001年12月3日第4版;鮑建平:《股指期貨與資本市場長期發展分析》,載于《國際金融報》2001年12月18日第1版。
18 王連洲:《場外交易和做空機制將寫進〈證券法〉》,參見《中國證券報》2001年11月28日第1版。
19 參見郭曉利:《加強和改進期貨市場功能發揮》,《期貨日報》2001年11月22日第4版。
20 (美)達瑞爾著,段庚清譯:《美國期貨市場》,山西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369頁;另參見王學勤:《芝加哥期貨市場概況察訪》(一),載于《期貨日報》2001年12月4日第4版。
21 《證券法》對審核委員會設立、職能、組成、工作方式、參與人的義務及政府職責均有詳細具體規定,并專門制定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作為配套,這可為建立期貨品種上市審核委員會提供借鑒,但審核與審批的界限依然有待明確。參見吳弘主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法律調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369頁。
22 李亞光:《中國期貨市場的創新與發展》,載于《財經研究》2001年第6期。
23 楊邁軍:《積極穩健地促進期貨市場規范發展》,載于《證券時報》2001年11月23日第1版。
24 故實踐中采取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如上市公司或集團公司)同時控股期貨公司來繞開證券公司投資于期貨公司的法律禁令。2001年下半年公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盡管賦予控股參股期貨公司的“借殼”權利,但由于離法規的正式出臺尚有時日,多數公司在等待政策面的明朗再著手。
25 《辦法》第9條規定:期貨經紀公司股東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第30條不允許期貨公司增資擴股引進外資股東。
26 《條例》第25條規定,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第29條、第30條實質上禁止期貨經紀公司自營和資產委托管理的可行性。
27 嚴金明:《期貨市場國際化前景展望》,載于《證券時報》2001年11月20日第9版。
28 盡管2001年5月,國務院5部委聯合頒布《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大型國有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從事境外套期保值交易,開啟了國有企業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大門,但讓國內企業到國外找代理商一方面比較煩瑣復雜,另一方面極易暴露商業機密,危害國家安全,這類事件是有歷史教訓的。故為期貨公司發“出國護照”是必由之路。
29 2001年12月13日新發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經申請可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資格及權利、義務由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這可為期貨交易所今后吸收特別會員提供借鑒。
30 姜輝:《對發展我國期貨市場的思考》,載于《金融科學-中國金融學院學報》2000年第1期。
31 楊永清:《期貨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156頁。
32 陶菲、李經謀主編:《中國期貨市場理論問題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74頁。
33 法規之所以作這樣的限制無非是出于防范金融風險的考慮,其實對于套期保值者來說,盡管面臨基差變動的風險,但相對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變動的起伏畢竟輕微得多,是可以控制的風險,金融管制應當區分套期保值與投機。參見李扣慶主編:《商品期貨學》,上海三聯書店1996年5月第1版,第118頁。
34 徐家力等著:《期貨交易法律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6頁。
35 周小明等:《法與市場秩序—市場經濟法律機制研究》,貴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39頁。
36 李亞光:《中國期貨市場的創新與發展》,載于《財經研究》2001年第6期。
37 從《證券法》第6條規定來看,只是要求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對于期貨業只字未提,目前由證監會集中監管證券、期貨業。并且在中國入世協定書中也未單獨對其有具體的日程開放表,可見證券與期貨是作為一整體來對待的行業,從側面說明期貨業從屬于證券業或者說對證券業可作廣義上的理解。
38 褚訣海:《中國期貨市場投資主體結構與風險控制》,載于《上海經濟研究》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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