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瓊方 ]——(2007-6-5) / 已閱17133次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人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人”是我們常常會看到、聽到的四個詞。這是四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可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卻常常搞不清楚它們的區別,甚至有人根本就不明白什么意思!于是我們看到:很多老板的名片,有寫“某公司某某法人”的,有印著“某公司法人某某某”的,有打著“某公司某某某法人代表”、“某公司法人代表某某”的;安徽某酒廠在京九線火車里打廣告,既賣酒,又賣老板——“某某酒,天長地久,法人鎖某某!”;很多新聞媒體甚至包括不少法制媒體也經常出現“某某公司法人代表”、“某某是某公司法人”的字眼。其實他們都是想表達“某某人是某單位當然的代表人”之意,只不過他們都沒有搞清楚上述四個概念的涵義!
還記得馮小剛電影《大腕》里葛優是如何給“法人”下定義的嗎?“什么是法人?法人就是被繩之以法的人!”,聽來讓人不禁噴飯!對“法人”這個詞,我們首先要搞清楚,法人不是指一個個體的人,而是一個組織,一個有獨立法律人格的法律擬制人。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三十七條規定,一個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法人是專用的法律概念,法人是指一個組織,而不是指一個個體的人;其次,法人不是一個職位或職務,不能加在人名前后用來表明自己的身份,如果這點都不清楚,那就會象安徽那家酒廠廣告一樣,讓人笑掉大牙的!
了解法人這個法律概念,就必然會涉及到另一個法律概念,即“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專指法人這個組織的當然代表,是根據法律或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公司的董事長(不設董事會公司的執行董事)和經理、協會的會長、國營企業的廠長、學校的校長、行政機關的首長等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主要行政負責人,一般指法人的正職負責人。那些在名片和廣告上某某人姓名前后加上“法人”、“法人代表”的,不正是為了向他人表明自己是某個單位的正職負責人嗎?
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人兩個概念,并非是法律概念,只是用的人多了,也就成了概念,至今沒有哪位給定義,因而,對這兩個詞只能作字面解釋。在筆者看來,這兩個詞應該是同義詞(也有學者認為法人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同義詞,但筆者不敢茍同),從兩個詞的字面意思理解,都應是指經法人授權代表法人處理法人某項特定事務的人。也許有人會疑惑了:這和法定代表人的職能不是一樣嗎?有什么區別嗎?有,區別就在于“法定”這個詞上,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是被法律或章程授予的,從產生之日起就具備代表法人的權利,無須另行授權,且根據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在職權范圍內從事的活動,都可視為該法人的行為,因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當然代表。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人呢?其權利是基于法人的臨時授權取得,是處理法人的某一項事務時的代表,而不是當然的代表,準確用法律概念來定義,“委托代理人”或者“受委托人”是比較貼切的。因此,千萬別混淆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本來自己是一個法人單位的當然代表(通常還是老板哦!),想顯示一下,因為自稱是“法人代表”,一下子就被別人以為是老板的打工仔了,豈不超級郁悶!
弄清這幾個概念很重要,弄清概念才能了解自己的職責,特別是對一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來說,這個當然的代表可不是那么好當的!法定代表人,意味著你是這個法人的首要責任人,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同時,《刑法》還規定了六十多項法人犯罪,均要追究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概念不清楚,職責不清楚,法人一旦違法被追究刑責,自己作為法定代表人,也難逃刑事責任,那時,可真的就成了“被繩之以法的人”了!
作者簡介:
張瓊方 男 畢業于南昌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后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班。現為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深圳市科技工作者法律維權中心特聘顧問律師,長期從事公司、知識產權、房地產實務和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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