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玉璽 ]——(2007-6-6) / 已閱39660次
1.保障性規定。即通過法律條文對家庭成員各自在家庭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進行明確的規定。這現在在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已有所表現。
2.懲罰性規定。在該規定中,構架選擇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相互協調運用懲罰模式。可選擇性懲罰規范,主要針對家庭成員之間的成年者的身體傷害或精神虐待,不是非常嚴重的,但有必要加以懲戒的,可由被害者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選擇懲罰措施,由執法機關加以執行。強制改過懲罰規范,主要針對觸犯刑律以家庭成員權益受到侵害時,由執法者強制對施暴者進行處罰。
3.社會服務性規定。如果緊急庇護所、電話服務專線、法律扶助等各項服務,應從法律上加以肯定,并且政府應對其提供經費輔助。在施暴者方面應提供教育、醫療服務。如此一來,才能建立一套完整的司法機構與社會服務配合的體制,徹底解決家庭暴力的問題。
第四:改革訴訟機制
1.在人民法院開設家事專庭,我國人民法院關于家庭事務的審判多由民事庭進行。由于我國傳統家事觀念,使法官多采取消極不理的態度。由于家庭暴力的復雜性和多發性,以及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法院完全有必要要開設專庭審理,保護弱勢人群的權益。
2.改革訴訟制度。在我國現行家庭暴力訴訟中,一般采用自訴形式,使許多不懂法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時救濟,或者受害人缺乏經濟實力,無力提起自訴。因此,使應受懲罰者消遙法外。筆者認為,只有公訴機關根據受害人的行為能力與施暴者的侵害程度與情節,強制向法院提起訴訟,與受害人提起自訴兩種訴訟相結合,才能確保受害者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注 釋:
[1]2001年3月2日《中國青年報》調查報告
[2]麗貝夫.丁.庫克 黃列譯《國家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負有的說明責任》
參考文獻:
1.黑龍江省婦女聯合會《婦女權益保障法知識手冊》2006年6月
2.蘇力《冷眼看婚姻》《中國婦女報》2000年10月
3.《完善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裁《現代法學》2001第二期
4.《民法字判釋研究與適用》北京大學出版社注釋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