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榮杰 ]——(2007-6-28) / 已閱19279次
道家法律思想簡敘
孫榮杰 揚州
道家,又稱道德家,是以“道”為其思想體系核心的一個學派。司馬談《論六家之要旨》中寫到:道家“其術以虛無為本,以因循為用。”即道家主張以“無”作為宇宙本體,以順應自然為最終歸屬。先秦道家學派以老子和莊子為代表。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家的創始人,戰國中期的莊子是道家的集大成者。所以研究道家學術思想的人言必稱“老莊”,道家學說也被有些人稱為“老莊”學說。道家思想的最重要的兩個關鍵詞是“無為”、“自然”。“自然”指事物本來的狀態,“無為”是指不作為。道家認為,宇宙的基本規律——“道”,是以無為順應自然。這是道家的基本命題。下面我就從老、莊法律思想和稽下道家法律思想這兩個方面談談自己的一些淺見。
一、老子和莊子的法律思想
1、 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
老子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老子》一書中。《老子》又稱《道德經》,現存八十一章,一般認為并非老子所作,但基本上代表了老子的思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這是老子法律思想的核心。“道”是《老子》哲學體系中的最高范疇。“道”既指宇宙萬物的本源,又指萬物的規律。“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道德經》第25章)”道的運行歷程循環往復,不可窮極。“反者道之動,弱者道之用。”萬事萬物都有各自發生發展的途徑,事物總是向相反的方向發展。老子所謂的“道”從本質上來看,它不是物質實體,而是一種絕對精神。老子認為雖然“道”可生育萬物,但它卻是毫無意志、無目的,順應天地萬物之自然,以自然為法則。所以“道常無為而無不為(沒有一件事物不是它所為)”,“道法自然”。 既然道和天地萬物都是以“自然”為其根本法則和運行規律,那么按照“人道本于天道”的原則,就必然會引出“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道德經》第六十四章)的結論。只有對事物采取“效法自然”、“順應自然”的態度,使事物都處于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和無束縛的自然和諧狀態,才能達到順應自然規律和時代潮流的目的。這就是老子提倡的所謂“道法自然”的立法思想。老子的“道法自然”的立法學思想,從正面來看即要求人類立法應持“以天合天”的態度。強調人在立法中應該“依乎天理”“因其固然”去行事,要求尊重事物和社會的自然本性和規律,切不可以人的一時功利價值隨意地去衡量一切,剪裁一切。老子的“道法自然”的立法學思想,從反面講,即要求人類對于社會進程切不可“以人滅天”。不可從人類的一時功利目的出發,以“妄為”的立法去破壞社會規律,以“強為”的立法去扭曲人的本性。
老子不僅用自然之道解釋天地萬物,而且用自然之道來衡量、判斷社會人事.通過避免矛盾,避免斗爭來達到社會的穩定。這就是老子為統治者設計的理想治國方案——“無為而治”,也是“道法自然”哲學思想的體現。老子認為,自然的天道是“無為”的,人們遵循天道行事,就要自然無為。“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圣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道德經》第三十七章)天地是不偏私的,任憑萬物自然生長;圣人也是不偏私的,任憑人民自己發展。這是老子對“自然無為”思想的說明。在老子生活的時代,“禮壞樂崩”的趨勢難以挽回,老子同時又認為“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因而反對“法治”,肯定“為無為,則無不治”(《道德經》三章)。也即最理想的治國方法是無為而治。那么什么叫“無為”呢?《淮南子》對老子所講的“無為”有比較確切的解釋:“所謂無為者,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術,循理而舉事,因資而立權。自然之勢,而曲故不得容者。事成而身弗伐,功立而名弗有。”無為就是要求順應自然,遵循事物的發展規律,不貪功冒進,成功之后也不居功自傲。“無為而治” 的第一個要旨是要求對人“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道德經》第二章)。在老子看來,不管是“以德治國”、“以智治國”,還是“以力治國”,皆是違背人的自然本性的行為。無為而治”的第二個要旨是“不爭之德”。老子依據“柔弱勝剛強”的道理,大力提倡“不爭之德”。老子講的“不爭之德”,雖含某些消極因素,但它并不是純粹消極的人生之道,而有著極其深刻的辯證法底蘊。在老子看來,道的本性是“利萬物而不爭”(《道德經》八章),所以道法者亦應“為而不爭”,即是利萬物而不與物爭功,利他而不與人爭名。正因它能“以其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這叫“不爭即大爭”。 “無為而治”的第三個要旨是要求國家治理者必須具備“無為”品格。老子所謂“無為而治”,在依法治國上不止限于國家管理,而且也要求國家治理者在自身道德修養上努力達到“無為”的思想境界,也就是治國與治人相結合。
老子還大力提倡“不仁、無私”的司法思想。這里的“不仁”就是“不偏愛”、“不感情用事”。“天道無親,常與善人。”是說天道不分親疏,沒有偏愛,永遠幫助善人。善與不善的劃分標準,就在于行動是否符合自然。符合自然,就會得到天道的幫助,違反自然,則要受到天道的懲罰。從現代法治建設的思想來詮釋不仁、無私”的思想的話,可以這么來理解:正因為天道具有公正、無私的特點,所以要求順應天道,體現公正、無私,這樣才是符合“道”的要求。就是既己有了合乎“道”的法律制度,則就不能夠厚此薄彼,而應該一視同仁;既然一切都己在法律的制約之下,那么一切在法律面前都應該是平等的。這樣看來,“不仁、無私”的思想體現了現今司法思想的核心價值內容,在當今也是很有借鑒意義的。
2、 莊子自然主義法律思想
戰國時期的莊子是繼老子之后,道家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在中國思想史上是一位極有特色而影響深遠的人物。
莊子的思想學說來源于老子,“其要本歸于老子之言” 。莊子和老子一樣,把“道”視為天地萬物的本源和主宰。莊子認為,在人定法之外,還存在一種來源于自然的自然法規則或自然秩序,此即“天道”。在《莊子》一書中充滿了對“天道”的贊美和推崇。例如“夫虛靜恬淡寂漠無為者,天地之平而道德之至”(《莊子.天道》。“天無私覆,地無私載”、“天道運而無所積,故萬物成。”(《莊子.大宗師》)。從《莊子》一書中我們可以得知,“天道”的基本特征是:自然無為,公正無私,廣大無邊,無所不在。正因為如此,所以人們必須效法與遵循“天道”、“循道而趨”,而不可背道而馳。同時,莊子和老子一樣也認為“天道”是自然無為的。莊子指出,“無為”是根本,自然是最完善的,一切順乎自然,不要加以人為。如果人為地加以改變,那就只會損害事物地本性。人們不能人為地改變事物的自然本性,否則,必然釀成惡果。“天道”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自然法則,不僅是人們必須遵守的,而且是可以被人們所認識的。莊子認為,他心目中的“圣人”與“真人”就完全能認識“天道”,并能按“天道”的要求行事。“古之真人,以天待人,不以人入天。”(《莊子.徐無鬼》)“圣人”、“真人”都順任自然,不強做妄為,一切取法于“天道”。
從莊子“天道”思想和主張效法自然來看,莊子與老子的自然法思想是一致的。老子和莊子之間思想學說關系可以說是前后承繼的。不同之處,老子崇尚自然法,并不一概反對人定法。而莊子除了推崇自然法之外,對人定法持有根本否定的態度。也就是說莊子的法律虛無主義思想十分突出。他反對人定法,主張毀棄一切法度,對封建法治進行了猛烈的批判和抨擊。莊子認為,繁雜的法律制度和嚴酷的刑罰只能給百姓帶來無窮無盡的災難、痛苦,而且并能使社會長治久安。關于犯罪的根源使由于統治者實行苛政和橫征暴斂造成的。百姓鋌而走險,出現盜賊現象,只應責備統治者,而不應怪罪百姓。莊子在這里的看法是繼承和發揮了老子的“民之輕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法令滋彰,盜賊多有”的思想。在深刻揭露和沉痛的批判當時統治者的同時,莊子還進一步主張毀棄一切法度,認為君主制定和頒布“經式義度”是“欺德”、“逆天道”的行為,應當讓人類返回到蒙昧無知的“至德之世”去。莊子對封建法律的揭露和批判是比較深刻的,但他主張取消一切制度和法律規范的虛無主義思想,在中國法律思想發展史上有著極大的消極影響,對我們民族的法律觀念起了淡化作用。這種虛無主義的法律思想在客觀上也阻礙了中國古代法制和法律思想的發展。
3、稽下道家的“法治”思想
稽下學派或稱黃老學派,是指戰國時期齊國稽下學宮中從事學術活動而主黃老思想的那部分學者所組成的學術派別。這一學術派別形成于戰國,盛行于秦漢間,在道家發展史上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在其自身的發展過程中,吸收、融會了各家學派的思想學說,而其所吸收、隱含的法律思想最為突出。稽下道家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彭蒙、田駢、慎到、環淵、、季真等人。傳說該派有來自老子的師承線索:老子——文子——彭蒙——田駢。稽下道家學派,在發揮老莊傳統道家宗旨的基礎上,吸收了法家學說的部分內容。他們克服了法家“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的弊端,揚棄了老子拒斥禮法,消極無為,創造性地把道、法結合起來,以道論法,以法求治,同時又吸收了儒家的禮治思想成份。從整個稽下道家學派來看,以慎到所含法制思想最為突出。
慎到在彭蒙、田駢的基礎上,將道家與法家思想全面而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成為稷下黃老派思想發展史上,道、法融合的關鍵性人物,被后人稱之為“道德之為刑名,此其轉關”。 慎到崇尚法制、反對德治。 慎到認為,宇宙之道通過事物的具體規律“理”表現出來,人類之“理 ”是自私的人性,君主因循人性自私之“理”建立法律制度。這一法理學說,構成了慎到法律思想體系的核心,是其崇尚“名法”、反對“德治”的理論依據;展現了早期黃老學派“道生法”命題的基本思路,是“道”、“法”結合的邏輯樞紐,為該派進一步融合諸子百家,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論骨架。自私是人性的本質,趨利避害是人類行為規律。因此,對統治者來說,無法改變人類的這種天性,只能利用它。正確因循(利用)人情之理達到天下大治的途徑,是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法律的本質是對人性的因循,從表面上看,立法過程屬于帝王的個人行為,但帝王的意志反映了客觀的“理”,即人的本質和行為規律。慎到指出,由于社會情況在不斷變化,法律也非一成不變,順應社會規律積極變法,則是君主“通理”立法活動的繼續和發展。顯然,慎到關于君主依照人性之“理”立法和變法的學說,即是黃老道家所謂“道生法”的過程。 他還強調統治者為鞏固政權,就必須“立法”、任法”,將人們的言論行動都納入法治的軌道,即便是君主也必須嚴格遵從“法”度。
在“尚法”的同時,慎到還強調了“勢”的重要。慎到所提到的“勢”是指國家權力,其本質是社會眾人的合力。這種合力是由有組織、有紀律、有法度組成的社會體制結構所產生的合力,而非自發形成、雜亂無章的。如何讓這部龐大社會體制有效的運轉呢?關鍵在于通過法律制度——建立嚴格的等級名分制度,使社會各階層各安其分,各盡其能,形成巨大的可利用的合力“勢”。可見,慎到關于“勢”的理論,與其“崇尚法治”的學說是一脈相承的。
以慎到為代表的稽下道家學派,其法律思想中的很重要的一部分為法治思想。稽下道家的法治思想,是對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豐富和發展,在中國法制思想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在歷史上產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響。
道家的法律思想博大精深,道家文化歷史也源遠流長。鑒于我本人的學術水平的局限性,上面的內容謬誤和不足之處,肯定在所難免,希望老師不吝批評指正。
『參考資料』
1、楊鶴皋 主編 《中國法律思想史》(2004年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
2、王曉毅 《國學舉要•道卷》 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9月版
3、劉新 主編 《中國法律思想史》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