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叢彥國 ]——(2007-7-2) / 已閱41219次
借鑒別國的理論與經驗,根據我國的實際與問題,當前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的控制,重點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立法方面的控制
首先,應當提高立法技術與水平,加強法律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從根源上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其次,應當加快行政程序立法進程,雖然行政法律體系具有分散性而缺少成文性,但是現代行政法治國家一般均具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最后,應當強化行政責任方面的立法,進一步明確、規范、提高行政主體的責任,使其既享有自由裁量權又要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闡釋此問題:
第一,行政行為規范化。促進行政行為規范化的有效途徑是完善法律解釋制度。在我國,狹義意義上的立法權僅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他們當然地享有立法解釋權;而行政立法機關也應當規范抽象行政行為,以從源頭上盡量減少不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間,使行政自由裁量的標準更加確定。立法者的職責不僅僅局限于法律的制定,對于法律的解釋也是不可忽視的。
第二,行政行為程序化。行政程序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表現形式,即指行政行為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及時限的總和,根據法律是否明確規定和要求為標準,可分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自由裁量權既受法定行政程序的規范,也受自由行政程序的合理控制。
第三、行政救濟司法化。我國應當適時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進一步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為,對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司法控制才是最有效、最有力的控制,其也是對于行政相對人權利最后的救濟途徑。但是,我國目前的行政法律制度無法對行政自由裁量行為進行有效的控制,行政救濟司法化問題是我國行政法治進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執法方面的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而具體實施者是行政主體工作人員,因此,在執法層面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是解決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有效途徑。
行政主體工作人員綜合素質的高低,是影響行政自由裁量權正確行使的重要因素。因此,應當全面提高行政主體工作人員的思想道德、文化水平、業務素質、思維能力、工作責任等,使行政主體工作人員在其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受到其素質的支配,進而使其行為自動服從法律,服從事實。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十八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行政主體工作人員只有具備以上條件,才有可能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
(三)司法方面的控制
1、國外對行政自由裁量權實施司法控制的經驗
在現代法治國家,任何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受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也不例外。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使其行使符合法治的價值,是人類社會共同面臨的一大問題。現代各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制約方式各具特色,例如:議會監督、行政自身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社會公共機構監督等等。但是,現代行政法治國家一般均設立了司法審查制度來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制約,這種制度是以司法權制約行政權為基礎的。
在英國,控制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重要標準被稱為越權無效原則,隨著行政權的擴張,司法判例對此作了擴大適用的解釋,認為濫用權力的行為即使看起來好像是在權力范圍內,其實質也是越權行為。在美國,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形,但法院根據憲法和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把正當程序原則作為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重要標準。在日本,同樣遵循行政行為服從司法審查的原則,但司法審查的運用在法律規定上較為狹窄。
2、完善我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實施,為法院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司法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司法審查的范圍僅局限于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濫用職權”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兩個方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與民主法治的發展,司法審查的范圍應當逐步擴大,一部分尚未接受司法審查的行政自由裁量行為也應當納入司法審查程序。對于此問題,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釋:
第一,建立合理的司法審查制度。
其一,應當擴大司法機關對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審查范圍。不僅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要受到司法審查,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正的同樣也要接受司法審查;不僅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對個案涉及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法院也應當進行司法審查。
其二,在草擬行政程序法典過程中,對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范圍進行界定,明確行使自由裁量權須遵守的原則和規則。從而為司法機關在司法審查程序中對違法行政行為進行法律救濟提供法律依據,同時,也可以為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第二,重新界定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
根據我國現行的國家機關體系,雖然司法機關獨立于行政機關或行政主體,但是,行政機關或行政主體仍然具有干預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可能性。因此,司法機關對于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不可能進行完全有效的監督與控制。我國應該逐步建立相應制度,真正確立司法機關的獨立地位,維護司法機關的權威。
第三,適當建立行政判例制度。
我國雖然是成文法國家,但是,不可否認,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制度的發展,我國已經間接承認了判例制度。因為法國與我國都是成文法國家,而法國的行政法律制度中存在著大量的判例法,我國可以借鑒法國的經驗,用行政判例的方式解決具體的行政案件,這也順應了WTO規則要求法制統一的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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