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柏立團 ]——(2002-2-17) / 已閱13859次
淺談外商投資企業董事的義務
柏立團
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作為股東的代表,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外商投資企業不存在股東大會,所以董事會實際上還擔負決策這一企業經營中最為核心的職能。隨著董事權力的擴張,客觀上要求強化與其相適應的義務與責任。但是,中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幾乎沒有關于董事義務的描述,《公司法》對董事義務的規定也比較抽象、概括。 要想建立起完備的董事義務制度體系,就必須以《公司法》為基礎,通過制定出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公司章程來實現。本文旨在從《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兩個方面來闡述外商投資企業董事的義務,以期給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一點有益的啟示。
一、《公司法》規定的董事的義務
(一) 忠實履行職務的義務
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董事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避免與公司發生實際的或潛在的沖突,全面而公正地披露其與公司訂立的合同中的權益,以適當的知識、經驗和應有的技能,謹慎勤勉地履行職責。
《公司法》第59、60條對董事的忠實義務作了如下的描述: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董事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二 ) 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同公司進行交易的義務
這里的交易是指利益沖突交易,即董事直接或者間接地與公司進行的交易。在存在利益沖突的場合,董事有可能因為一方的利益而去損害另一方的利益。《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進行交易或訂立合同。對于外資企業而言,董事是否可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需要由公司章程作出規定。
(三) 競業禁止義務
不同的利益主體從事具有競爭性的營業一般均會導致利益的沖突,而且對于公司董事而言,若從事與公司競爭性的業務還可能導致濫用公司的商業機會。為此,世界各國的公司法中普遍都有關于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該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的義務
公司章程是由股東共同制定的規定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重要文件,公司章程經股東按法定程序制定后,就成為公司的行為規范,對股東、公司、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都有約束力。由于公司章程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有人形象地稱之為公司的 “憲法”。
由于《公司法》對董事的義務的規定較為簡單、概括,所以公司章程非常有必要對董事的義務作出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公司章程對董事義務的規定,除了上述內容之外,至少還要包括以下的內容:
(一)與董事有利害關系的人與公司交易限制的義務
公司法只規定了董事本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而未涉及到與董事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我們應當看到,在一項和公司相關的交易中,盡管不存在董事本人的抵觸利益,但是如果與董事有著血緣的、 經濟的、社會的等特定關系的其他人對某一交易存有抵觸利益的話,也會影響到該董事對該交易的判斷,進而可能給公司帶來損失。此種交易是否被允許,在公司法未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公司章程必須對此作出規定。筆者認為,公司章程至少應該規定,在此種情況下,董事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向董事會披露該交易。該交易是否被許可,由董事會作出決定。
與董事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包括:董事的近親屬;董事的配偶的近親屬;董事擔任高級職務的公司或與其有重大利益關系的人,如董事及其近親屬對其享有重大債權或負有重大債務者。
。ǘ┐蹔Z公司商業機會禁止之義務
對于董事篡奪公司商業機會的禁止規定,我國《公司法》中沒有涉及。但是,現代市場經濟是一個高度信息化和競爭化的經濟,公司的經營信息和商業機會是公司市場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實際上,篡奪公司的商業機會是對公司潛在收益的掠奪。董事作為公司的代表,必須忠誠地保護公司利益而不應濫用權力,謀取私利,沒有任何理由篡奪公司的商業機會。
因此,章程應該明確規定,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當然,章程亦應對商業機會的范圍和董事合理利用公司商業機會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三) 在職權范圍內行使權利的義務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當第三方善意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董事應當事先表明其立場和身份。
董事作為公司的代理人和善良管理人,應當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事,以保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如果董事越權代表公司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如:
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
未經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直到其成為公開信息;
個人重大事項披露的義務,如個人負有較大數額的債務尚未清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