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麗紅 ]——(2007-7-10) / 已閱16327次
當前農村基層組織犯罪情況、危害及對策
宋麗紅
近年來,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在我市呈上升趨勢,每年以8%-12%的速度攀升,僅去年全市就辦理此類案件41件54人。涉案金額雖然不大,平均到每個犯罪嫌疑人也就1萬多元,但因其涉及最基層、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制約農村經濟發展,其危害程度是相當大的。在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基層黨組織廉政建設問題將直接影響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一、 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情況
我們對近兩年來我市辦理的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梳理研究,縱觀這些案件,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情況可見一斑。
1、經濟問題。
在部分地區,村委會掌握著很大一筆集體資金,如村提留款、農副業收入、村辦企業利潤留成、罰款收入等等,同時控制著土地承包款、國家的救災和扶貧款、土地稅,公益事業捐贈等資金的使用。少數村干部私欲膨脹,利用職權,在財務上弄虛作假,貪污挪用,主要表現為:在收費環節做手腳。有的村村干部向農民收款無正式收據,以白條代替發票,不少收費不入帳或少入帳,從中截留侵吞,以 "加班費"、"誤工費" 等名目亂發補貼,自己"獎"自己。如沿河村96年至2003年的白條占支出總數的53%,徐河橋村已1年半沒建賬,黨支部3名成員私分交通局建電站占地款,偷發工資2萬元,單從賬面上無從發現犯罪痕跡;少數村干部在國家規定上交稅費的基礎上層層加碼,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將這部分非法資金轉入"小金庫",私設帳外帳,供極少數村委會干部揮霍,如菜園村雖未更換過會計但就有4套帳,各套帳之間又相互牽連,村屬企業帳目與村財務“互通有無”,管理混亂,形成了很多的呆帳、無頭帳,會計從中大鉆空子,利用重復記帳的方法肆意侵占公款;虛報冒領,向國家資金伸手,極少數村委會干部不僅把平時個人請客送禮、接客招待的費用設法變換為公務招待公費報銷,自用自批自報,有的還在上報的統計數字上造假,涉及到扶貧款,救濟款就會想方設法多要、多報、少發,乘機發困難財,為自己撈好處。
2、濫用職權。
1、村干部雖然不是國家干部,但因其處在國家政權的最基層,全面管理轄區村務,同時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權,如代征,代繳稅金,發放扶貧救濟款,計劃生育管理等,權力不小。受市場經濟負面因素的影響,少數村干部把權力作為資本與群眾搞等價交換,在土地開發利用、審批村民建房用地、建筑工程發包、村級企業承包等項目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如北市區梁莊村書記、村長、會計3人私自將本村征地款60萬挪用給他人,收取好處費3萬元。又如劉家營村在簽訂打井合同時公開招標流于形式,書記、村長從中收受賄賂2萬元;有的不在其職權范圍內,就以去上級部門為其打通關節為名,公開向群眾索要財物。更有甚者在審批二胎指標上也大肆索賄,不給好處不辦事,如某村主任肖某在任職期間無視國家的政策、法規,公開倒賣計劃生育指標,每個指標賣2000元至3000元,只要有錢交罰款或向其行賄,就可以多生、超生,在村里,超生戶比比皆是。
3、違反政策構成犯罪。
少數村干部利用集體公款給鄉鎮領導,甚至更高一級的領導送禮,美其名曰"為父老鄉親致富跑跑路子",實則為自己找門子、跑關系,甚至為自己建關系網、樹保護傘,以此"壯膽",辦起事來為所欲為,無所顧忌。不僅在職期間個人及親屬辦事方便,而且為自己下臺留后手。如某村支書劉某,任職期間,以為"村辦企業跑銷路"的名義用集體公款向鄉領導及企業局負責人大肆行賄,尋求靠山,鋪路子。劉某卸任后,利用企業改制的政策,將該村辦企業廉價收購,依靠任職期間用集體公款疏通的關系,很快成為村里的"爆發戶"。
二、 危害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農業國家,在擁有世界上最龐大的農民群體的同時,派生出一個世界上數量最龐大的“村官”群體,而這個群體則是我們這個世界上最龐大的農業社會的直接領導者和組織者,如果這個群體出了問題,其帶來的社會危害則是十分巨大的。日前,人民網稱“村官腐敗”正在打造“腐敗航母”,應是媒體向社會發出的一個言之成理且言而有據的警示,也反映出了人民群眾對農村基層組織犯罪頻發的現狀產生的擔憂。
1、“村官腐敗”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削弱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老百姓打交道最多的是廣大農村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干部,在老百姓的心目中,這些人就是黨和政府的代言人,他們的一言一行都關乎黨和政府的形象。農村基層組織腐敗行為嚴重違背黨和政府向人民群眾鄭重承諾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勤政廉政、扎實踐行‘三個代表’”的誓言,使黨和政府陷入言而無信、欺騙愚弄群眾的地步,導致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在貫徹落實中走了樣,動搖黨和政府對農村和農業工作的絕對領導,極大地破壞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光輝形象,影響基層黨政組織戰斗力、凝聚力作用的發揮,使黨和政府逐步喪失民心人心,出現人心向背。
2、影響阻礙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進程。由于鎮、村干部工作面向基層,直接與農民群眾打交道,他們的違法犯罪往往觸及群眾的切身利益,影響了干群關系,直接影響黨和政府的政策在農村的貫徹實施,破壞了農村改革的深入進行,阻礙鄉、村經濟發展和農村小康建設步伐,嚴重影響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的進程。
3、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引發上訪,影響各級黨委、政府的正常工作。亂收費加重了農民負擔,村務公開不夠,財務不透明,干部胡支亂用引起農民不滿,導致農村干群關系緊張,因此產生的村民聯名舉報,集體上訪,重復上訪甚至越級上訪居高不下,直接危及整個社會的穩定,嚴重敗壞和否定黨和政府數年來全力抓黨風廉政建設已取得的成果。近幾年我市北市區民營科技園區和高教園區建設以及城中村拆遷改造等引發了蔡莊村、郭莊村、大西良村、城苑村、東康莊村、留守墳村等地的農民集體上訪。小劉莊村換屆選舉、馬家園村換屆選舉前后都出現了群體性上訪事件。在河大新校區工程、郭莊村拆遷工程和城苑村拆遷工程中,幾百名情緒激動的村民手持鐵鍬,木棒、石頭等沖擊護場人員。在郭莊,一村民將汽油瓶點燃沖向護場人群。劉守墳村部分群眾對拆遷不滿,抬著死尸,打著標語到區政府辦公大樓大廳上訪。韓莊鄉大西良村、小劉莊村農民集體上訪所反映的第一個問題都是本村的土地征用費不知道怎么花的就沒有了。百樓鄉蔡莊村民集體上訪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對村財務狀況不清楚,村支書個人有若干財產,懷疑村干部貪污、侵占集體財產。
4、給農村社會治安帶來負面影響。倘若素質低下的“村官”非但不思進取,反而橫行鄉里、魚肉百姓、作奸犯科、為所欲為,那么,“官逼民反”就不再僅是一個歷史概念,和諧更無從談起,會導致出現各種不公平公正現象,增加和激化農村各種社會矛盾,嚴重影響農村社會治安大局的穩定。
三、對策
構建社會和諧的基礎是公平,而“村官”在經濟層面上的腐敗,已經嚴重破壞了農村社會的公平規則。構建社會和諧的前提是穩定,而“村官”在權力層面上的腐敗,已經嚴重破壞了農村社會的穩定秩序。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穩則國家穩;農民是社會穩定的基礎,農民治則國家治。中國要構建和諧社會,就不能對農村社會的這種不和諧音符充耳不聞;農村要實現社會和諧,就不能對藏身于反腐敗“真空”地帶的“村官腐敗”視而不見,因此,全社會各階層、各有關部門都有責任、有義務下決心、花大力氣從根本上鏟除這種不和諧音符。
(一)大力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增強戰斗力、凝聚力。
1、把好選人關。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須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這一規定對推進我國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有著極為深遠的歷史意義。但是在現實中,少數自然村民主政治環境差強人意,直接選舉流于形式,甚至"變了味",與立法精神大相徑庭,使農村基層組織不純。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直接關系到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關系到農村的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必須要加強黨對此項工作的領導,保證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得以健康順利地發展,保證選出有一定政治覺悟,廉政勤政,能帶領村民搞好兩個文明建設的村干部。
地方黨委要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黨的政策、黨紀黨規選好村黨支部人選,政府有關部門要在地方黨委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認真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發揮自身職能作用,對村委會直選工作加強領導。首先要強化宣傳教育,注意引導、疏通選民的思想情緒,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識和參與意識,及時化解民主選舉中的各種矛盾,為換屆選舉順利進行提供成功的思想保證。第二、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對村黨支部推薦和通過其他渠道推薦出來的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報上級審核后將結果向全體選民張榜公布,對經審核取消預備人選資格的要及時向選民說明原因。第三、政府有關部門還可根據當前城鎮、鄉村大中專畢業生就業難的現實問題,積極組織他們到農村去鍛煉,廣泛參與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經濟發展等工作中去,同時還要踴躍提名讓其參與競爭村干部職務,積極創造機會將其知識優勢轉化為創業優勢。第四、可積極開展農村“兩委”主要領導由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的試點,使農村“兩委”主要領導逐步實現專職化。第五,建議在行政學院或相關的高等院校,開辦農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專業,將農村“兩委”主要領導崗位的培訓,納入國民教育序列,進行正規化教育。最后要對選舉工作中出現的利用家族、宗派勢力,或采取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非法拉選票破壞公正選舉正常進行的要嚴肅查處和糾正,保證選舉工作沿著合法軌道發展。
2、加強教育培訓,提高“村官”素質。目前,農村“兩委”班子成員政治素質、道德素質及施政能力普遍都跟老百姓的要求相差很遠。少數村干部整體素質難以擔當領導村民發展經濟的重任,極個別的甚至不具備正確處理村務的能力。因此,對農村“兩委”班子崗位培訓要及時。村委會換屆選舉結束后,各鄉鎮要及時對全體村干部集中或分批進行崗位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培訓。重點內容是黨在農村的黨建、土地、計劃生育等一系列農村政策、法律知識和適應新形勢下農村工作需要的有關業務培訓。為保證培訓效果,上級黨委、政府可抽調黨校、經濟職能部門、政法部門等單位人員組成農村支教團進行各鄉鎮、村的巡回授課。同時結合在農村開展的三個代表教育活動,對他們進行學歷教育、法紀教育、警示教育、典型教育等政治、文化思想教育,各項教育措施要常抓不懈,多管齊下,努力提高其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素質,提高其施政能力和抵御各種腐朽思想侵蝕的能力。定期對“兩委”主要領導進行政治理論、組織領導能力、文化科學知識、經營管理、民主與法制等方面的考試考核。
(二)建立監督制約機制。首先,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定崗定員,明確職責,分權制衡。有的村村干部職數偏多,隊伍龐大,職責不清,效率不高,村民供養負擔過重,村干部待遇也未得到相應提高。各級政府應根據農村稅費改革的要求,將為農民減負工作與精簡村干部隊伍結合進行。對村干部的精簡要廣泛吸取村民的意見,從本地實際出發,嚴格定編,將享受固定工資、誤工補貼的人數及標準加以控制,并適當予以縮減;對村干部的工資,要根據村里的經濟發展狀況適當浮動,體現績效掛勾的原則;對村支書、村委會主任、會計、出納四職要實行專人專崗,不宜兼職,以實現黨務、村務、財務三種權力的分權制衡,相互監督。其他職務可實行一職為主,交叉任職的辦法,使隊伍精干、高效。
另外要加強監管、制約。一是要加強財務管理。實現財務電算化。政府提供資金、技術、人員的支持,在農村逐步實現電算化,各項村務經濟收支必須要記帳,帳務處理要以電腦記帳,財務公布以電腦自動生成,打印輸出,財務資料報送以拷貝或網絡傳送,資料管理以磁性介質存儲,以減少人為干擾,使會計反映更加科學、準確,確保財務制度的嚴格執行;定期進行財務檢查,審計。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村財務進行檢查、審計,嚴禁私設"小金庫",私收亂制等經濟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堅決處理。二是要深化村務公開、實行民主理財。建議以立法的形式規定農村政務公開制度化。村務公開要實現熱點問題透明化,要求對群眾普遍關心的土地收支、救濟款物的發放、干部報酬、個人借款等熱點問題實行專項公布,凡涉及全村群眾利益的事情,特別是財務收支、宅基地審批、當年獲準生育的婦女名單及各種罰款的處理等,都必須定期向村民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并要認真接受村組代表的質詢,建立對話和定期公開答復機制。要充分發揮村民理財小組的作用,為其提供條件,定期檢查村財務資料,審核有關財務單據,督促村務及時公開,參與重大經濟活動,實現民主管理。建立村民議事制度,村里的大事,包括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公益事業的興辦以及群眾普遍關切的熱點問題的處理等,都必須依據有關法規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討論,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作出決定,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
(三)建立健全獎懲激勵機制。
建立“兩委”主要領導干部及“兩委”工作的考核獎懲工作機制,將農村犯罪和農村穩定與經濟發展等一并納入考核范圍,實行年度定期量化考核,兌現獎懲。政治上對農村基層干部關心愛護,對那些公正清廉,奮力工作,為農村發展和進步做出了突出貢獻的優秀村干部,開通職級晉升“專列”,予以提拔重用,宣傳他們的精神風貌,在社會上形成尊重基層干部、樂于從基層工作干起的風氣。建立適合農村基層特點的激勵機制,使村干部干有所為,退有所安,老有所養。提倡干部報酬同工作實績掛鉤,并保證兌現。對群眾公認有突出貢獻的干部,由政府財政劃撥專項獎勵基金進行獎勵。建立定期向全體村民述廉述職制度,對被評為不合格、不稱職的干部及時罷免、辭退。
(四)對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加大整治力度。
鄉鎮紀檢監察機關要避免產生對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處理上產生可寬不可嚴的思想,而要把查處農村基層組織人員以權謀私、嚴重侵犯村民利益、經濟違紀等案件作為辦案的重點,嚴肅查處腐敗分子。同時也要注重研究農村黨員干部違紀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幫助劃清政策界限,不斷改進辦案方法,逐步完善辦案手段。要作到嚴懲違紀者,保護改革者,幫助失誤者,進一步增強農村基層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為農村的穩定和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和有力的保證。
各級檢察機關要嚴格執行2000年4月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刑法》第93條第二款的解釋,認真研究其適用條件,適用范圍,并在司法實踐中加大對村基層組織人員貪污賄賂犯罪的查處力度。要抵制說情,勇于碰硬,打破宗族、宗派等勢力對偵查、起訴工作的干擾,發現問題一查到底。同時要講究辦案藝術,正確適用有關政策、法律,在取證中要爭取群眾支持,不要激化各種矛盾,不能因辦案方法的簡單、失誤而危及農村穩定,這是一個需要在辦案實踐中應高度引起注意的問題。同時各級檢察機關應結合辦案搞好預防工作,通過走村串戶,印發宣傳品,以案講法等形式廣泛宣傳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刑法》第93條第二款的解釋及相關法律法規,教育村干部知法、守法,依法辦事;提高廣大村民的法制意識,擴大舉報和反貪力量的群眾基礎,鼓勵村民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同危害國家、集體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做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