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立強 ]——(2007-7-19) / 已閱10973次
建筑規模變化與原有施工圖設計文件關系解析
——評一起建筑工質量糾紛案件
韓立強律師 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
內容摘要:建筑設計活動中國家管理的強制性,決定了設計活動的特定性。因此,未經合法途徑變更設計文件,將原有設計用于建筑規模有所改變的工程,原有設計圖紙效力已經喪失,以來于變更后數據所建設的工程,即便存在質量問題,與原有設計文件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關鍵詞:施工圖設計 建筑規模
一、基本案情:
2002年,甲委托乙為其出具四層框架結構圖書館施工圖設計圖紙一份,后在施工中,甲與施工方丙達成補充協議,在未向建設行政部門報批施工圖的前提下,擅自開建,并最終建成六層框架結構圖書館。建成后甲會同實際使用方丁初步驗收后即投入使用。2003年1月,丁意圖變更該建筑使用用途為教學樓,于是委托戊對該建筑進行檢測,鑒定得知該建筑基礎砼強度不符合要求,但未對甲、乙、丙提出任何異議。2005年7月,丙以工程款欠款糾紛將甲、丁訴至A地法院,丁反訴稱建筑存在質量,后經法院審理,因丁無相關證據且超出時效,駁回其反訴請求。判決生效后,丁于2007年2月向B法院對乙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建筑質量存在缺陷,確認乙建筑設計存在缺陷,并拆除建筑,賠償損失。
二、本案涉及法律問題
1.本案是否違反一事不得二訴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五)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就本案所涉法律問題講,六層框架結構圖書館建筑質量問題經A法院作出判決且已生效,具有既判力。原告就同一事向具有管轄權之其它法院提出訴訟,若認定本案一事二訴,訴爭當應駁回,問題焦點則為A法院判決的執行問題,或原判決的申訴問題。訴訟中,這一點雙方爭議很大,原告以主體不一為由提出反駁,但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理原則設立之目的,一方面在于對法院即判力的尊重,另一方面在于節省訴訟資源,防止就一事不同判決的出現。因此,由于B法院受理的案件在訴訟標的、原告訴訟請求、理由與A法院判決項下反訴部分系爭法律關系、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高度同一,既然實體問題業經法院判決,屬于典型的一事。至于主體差別問題,我們認為,訴訟對象的不同并不代表實體問題主體上的不同,只要實體法律關系指向一致,主體的變化可在所不問,否則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權利、義務的約定轉移達到規避一事不再理基本訴訟求求的目的,使得主體難于預想利益狀態的安定,進而與其間利益之衡量有所不符。可見,本案,原告就同一事實、同一糾紛、同一訴訟主張再一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有違一事不再理的程序要求,其訴請應予駁回。
2.訴訟時效與建筑工程質量保證期限(建筑合理使用期限)關系問題
除此之外,在訴訟中,原告提出建筑質量問題只要出在質量保證期內,責任方都應承擔責任。對此,我們不敢茍同,因為原告起訴乙方時,檢測報告出具已有近4年時間,可見,對于工程可能存在質量問題的事實,原告與報告出具時即處于明知狀態。這已超過《民法通則》第135、137條兩年時效期限,其間且無中止、中斷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及意見第153條的規定,應駁回訴請。具體而言,就本案件主體結構和基礎工程而言,施工方、設計方并沒有與甲方設定一個明確的質量保證期限。按《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21條,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本案建筑設計委托發生于2002年,文件中未注明合理使用年限,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對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也無明確約定。依照《建設部關于設計單位執行有關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問題的通知》,合理使用年限應按照工程有關建設標準、規范中的合理使用年限確定。換言之,即按照當時已生效的《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1.0.5、1.0.8確定,應為100年。因此,若以此為準確定本案建筑的保修期限,乙方仍可能存在責任。但問題在于訴訟時效與質量保證期并非同一概念,原告申稱時效未結束是對質量保證期與訴訟時效的嚴重混淆,這二者存在天壤之別,質量保證期間適用對象含請求權和形成權,訴訟時效適用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產生請求權消滅的效果,權利其他權能并不喪失。而質量保證期間屆滿,一般權利本體也隨之消滅;質量保證期間一般還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問題;起算點方面這二者也有所不同,工程質量保證期一般從竣工驗收后起算,而訴訟時效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于質量保證期內,使用方向責任方主張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時,質量保證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于訴訟時效制度。自使用方或發包方請求施工方、設計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期限屆滿次日起,期間則轉換為訴訟時效期間的進行。單純訴訟時效期間則不會發生這種現象。簡言之,即便還在合理期限以內,只要訴訟時效已經起算并屆滿,原告的請求依法就不應保護。
3.四層樓建筑施工圖設計圖紙與本案系爭六層樓圖書館是否存在關聯
拋開時效問題不談,本案仍存在這么幾個問題:
(1)丁訴稱指向為六層問題樓,其與乙應甲之要求設計的四層框架結構的圖書館并非同一物;原有設計圖紙與本案問題樓依賴的設計圖紙形式上不具有連貫性。
設計活動較強的國家管理性和建設工程合同本質上的承攬合同特性,決定了建筑工程設計明顯的針對性、嚴肅性、完整性和技術性受制于標的物的特定化和基礎材料的完備性、特定化。因而,發包方對于標的屬性的準確表述直接決定設計成果的價值,設計合同的全面、實績、完全履行對發包人的具體要求有著強烈的依賴。任何基礎支撐材料的變化,不僅可能導致設計成果與發包方的初衷不一致,更會導致原有設計成果的整體推翻。就本案言,首先,六層樓與四層樓在建筑規模、工程結構截然不同,二種建筑規模對結構抗壓、地基及梁柱荷載、地基基礎有著天壤之別的要求。由于建筑規模作為設計標的物的主要特征,其內容的變化,如加層、用途變化,直接涉及到對梁柱結構、地基承載在設計要求上的變化。其中,層數的增加涉及到建筑物永久荷載和豎向荷載的重大變化,建筑物用途的變化如人流量及可移動設備配置的變化涉及到可變荷載的變化。作為建筑結構設計的主要依據,荷載的大小和作用方式又決定建筑結構的形式,構件的材料、形狀和尺寸。可以說,涉及建筑規模方面如加層等問題的變化,是關系到設計圖根本性內容更改的重大問題,作為一個整體,在無變更修改委托前提下,六層建筑設計并不意味著原有四層設計和兩層的簡單累加,本案系爭六層樓建筑與原四層樓圖書館設計并無連續性、同一性可言。
其次,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辦法》有關規定,設計圖出具后,建設單位應將設計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審查機構,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內容審查。未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并規定,建設單位提交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技術資料及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換言之,施工圖設計文件須經建委認可后方可交付施工。本案中,就乙方設計行為與建筑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之間的關系看,若甲、丙嚴格按照乙方的設計建造四層圖書館,建筑的施工與設計活動之間存在呈上關系,其間存在因果關系尚可自圓其說。這種情況下,鑒于設計文件嚴格遵照有關設計規范與技術標準進行,若按設計圖紙要求施工,一般不會出現類似質量問題。但事實上,從乙方依法如約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履行工程設計合同,出具設計圖紙并交付甲方起,乙方就基本被動的脫離了系爭建筑的建設活動,建筑物的建造、技術交底乃至驗收階段,乙方從未收到有關通知。對這一設計成果的運用狀況,由于自身主體地位、業務條件所限,乙方已處于無法控制的狀態。從設計規范角度看,本案系爭六層建筑的建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與乙方按甲方要求出具四層圖書館施工圖設計時的預期嚴重背離。出現責任方未依法變更設計文件,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加層等系列行為始,設計行為與建造活動之間“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對應順序已嚴重打亂,甲方已欠缺按乙方設計圖紙具體進行施工的真實意思,而設計成果本來具有的指導性地位,由于一系列設計單位無法控制、預見的行為的出現,局面已經完全失控,設計行為的指導性作用已經無從體現,乙方原有設計與本案系爭六層建筑無任何關聯。簡言之,自丙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開建六層框架結構圖書館之時,乙方原有設計已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原有設計與建筑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告中斷。這從A判決查明的工程從原來的四層圖書館擅自增加兩層的事實,也可佐證。
由于乙方無六層樓的設計行為,按照“誰行為,誰負責”的基本法理要求,當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至于連帶責任的訴請,乙方不存在違法行為,也盡到應有的義務,主觀上并無過錯,意思上的聯絡更不存在,因此,其訴請欠缺法律及事實依據,純屬無稽之談。
(2)即便認為乙方四層樓設計與原告訴爭圖書館曾經存在某種關聯,也存在委托方將設計文件用于委托外之其他工程或委托方擅自修改設計文件的問題,而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從委托方產生該行為之時,原四層樓設計文件已歸于無效,這種關聯也已中斷,訴爭六層樓質量問題與第二被告也無關。
依照《建筑法》第58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8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第5條、《湖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第33條之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并且,未經承接方許可,委托方在委托業務中不得將承接方設計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結構由四層到六層,涉及工程結構安全與地基基礎的重大變化,必然存在設計圖紙的修改問題或將原有設計文件用于委托外之其它工程的問題(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第39條之規定,自甲方將四層圖書館設計圖紙用于約定以外的六層樓建設工程項目始起,原四層圖書館設計文件已歸于無效)。但不論有關方存在那種行為,加層、改建項目未履行工程報建手續,方案未經正式設計,施工過程無質量監督,竣工無合法驗收都是客觀存在的。自始至終,乙方從未收到關于原有四層樓設計圖紙變更請求,然六層樓確實已經建成,且不論該六層樓設計是否與乙方有關聯,從A判決的認定及原告提交有關證據表面內容看,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存在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的行為,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第32條規定,當委托方擅自修改設計文件之時,原委托的勘察設計文件無效。對此,作者其實有不同之認識,本案之情況實屬將設計文件用于其它工程之情形,因為,修改行為自始是不存在的,但將四層樓設計圖紙用于六層樓建設的事實確實存在的。但無論如何,既然原設計文件已歸無效,乙方四層圖書館施工圖設計行為與本案系爭六層建筑問題何來關聯性可言。
(3)丁訴稱與證據之間前后矛盾,所提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訴爭圖書館存在質量問題和該建筑需要拆除,也無法證明乙方施工圖設計存在缺陷
丁提交的檢測報告聲稱“基礎砼強度不符合要求,混凝土強度不夠”,然而,首先,這并不意味著建筑質量的確存在問題,建筑物需要拆除。拋開檢測主體資格及報告真實性不談,從檢測報告“基礎砼強度滿足設計要求,框架梁柱砼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結論表面狀況看,涉訴六層樓地基基礎壓力并未超出地耐力,地基仍處于穩定工作狀態。這與丁訴稱相去甚遠。事實上,結構構件采用的材料、材料強度等級、構件截面形狀、尺寸以及各構件之間的合理連接都會影響建筑承載系統正常工作。至于梁柱砼強度即影響梁柱抵抗應力性能的因素也有很多種,如水泥強度和水灰比、齡期、養護溫度和濕度以及施工時,水泥澆筑上的失誤等施工質量問題對砼強度都會造成影響。而檢測報告顯然無法證明砼強度問題與乙方有關聯;再者,該《檢測報告》結論用語為“砼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從文義上看,并非所謂的設計不符合標準等字眼,丁所述不無偷換概念之嫌,而檢測報告“擴大檢測量,以明確加固范圍”的建議,從專業的角度更是說明,加固處理仍被作為主要補救措施之一。即該建筑仍能正常使用,建筑本身遠未達到丁訴稱的“圖書館工程不符合安全使用標準”的程度。A判決“反訴該圖書館沒有修復價值,只能予以拆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認定合法、準確。而丁委托加固公司以教學樓為目標,對該圖書館加固,并以綜合樓用途使用至今,也證實丁所稱“該圖書館無修復價值,只能予以拆除”缺乏證據支撐,純屬無中生有。其次,報告中“地下室、一樓、三樓及四樓框架結構梁柱的混凝土強度均不滿足設計要求”“該圖書館(教學綜合樓)的地下室、一摟柱需重點加固,建議在原加固方案的基礎上采用加大截面加固法進行再次加固,以保證該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其真實性、合法性原告無法證明。而混凝土強度不夠,也不能說明是由于施工圖設計存在缺陷所致,因為影響混凝土強度的因素是多重的,有施工方面的問題,如施工操作中,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偷工減料;混凝土配合比不良,設計強度可能達不到;混凝土配置操作不當,對混凝土強度也會造成影響;外加劑使用不當、砂石級配較差也會影響混凝土強度;混凝土拌合中加料順序顛倒,攪拌時間不符合要求,拌合物不均勻,運輸過程中混凝土離析和漿液損失,均會降低混凝土強度;有工程材料問題,如違反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水泥質量問題如水泥過期或受潮結塊,使水泥活性降低,強度也會受到影響。到底本案訴爭建筑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原因何在,丁提交的《檢測報告》無法證明。
再者,當出現混凝土強度偏低,不滿足結構強度要求時,按業界一般操作程序,可按照混凝土的實際強度校核結構的安全度,在會同設計、監理、施工或建設單位,共同研究處理方案,采取相應的加固或補強措施。也就是說,對于強度問題,可以通過加固、補強進行補救,丁正是在采取類似加固的基礎上將圖書館作綜合樓使用至今,這說明訴爭建筑仍有使用價值,訴爭建筑的安全結構問題遠不是原告所述的“該圖書館沒有修復價值,只能拆除重建”。
三、小結
就本案看,無論從訴訟基本原則、時效制度、還是建筑設計文件的特性看,原設計合同的履行在民事方面并非無可歸咎之處,加之現在建筑設計行業里普遍存在的借章楚圖問題使得類似事件更加復雜,但不管怎樣,從行政處罰法追訴時效的角度和建筑設計的有關要求看,由于原告對乙方所述事實的普遍認可,以及其在證據收集過程中的拖泥帶水,決定乙方對于此類事件的處理中,相對占據主動地位,雖然乙方最終可能取得勝訴的效果,但對擅自修改設計文件的認定及工程報建手續方面的銜接中相關問題的清晰認識,對于我們以后從事相關法律工作無疑是有所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