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榮 ]——(2007-7-19) / 已閱10801次
——談談對《勞動合同法》第20條的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筆者對“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所表達的意思感到不解。記得讀小學的時候,語文老師就教過“或者”表示前后兩者選擇其一,“和”、“并且”等表示前后兩者必須同時具備。如果本條中的“或者”一詞表示可以選擇其一,那么就可能出現以下情形,即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是合法的:
(一)、試用期的工資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八十,也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的工資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八十,也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舉例說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2000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600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為800元。按照第一種情形,試用期的工資應當既不能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640元),也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0元),即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640元;按照第二種情形,試用期的工資既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八十(1600元),也不能底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0元),即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1600元。
很顯然,上述兩種工資標準的差距是非常大的,但是按照“或者”一詞表示選擇的意思理解,兩種做法似乎均是合法的。但是,這對勞動者顯然是不利的,用人單位完全可能選擇較低的標準作為試用期的工資,這似乎不符合《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權利的立法精神。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試用期的工資既不能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么本條中的“或者”一詞就是表示前后兩者必須同時具備的意思,這豈不是犯了用詞不當的錯誤?!
這里的“或者”一詞到底該如何理解?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到底應該遵循怎樣的規定?歡迎大家發表不同意見。
作者:王榮律師
來源:廣西勞動律師 http://wr666.blog.boke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