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星林 ]——(2007-8-21) / 已閱19052次
法律的概念
我們國家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所謂法治就是依法治國,簡單說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國家。所以,談法治首先應當明白什么是法律,不同的界定對社會有什么影響。在此,我就談談我對法律的理解,權且作為拋磚引玉。
什么是法律?
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會對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這些界定之間只是角度不一樣—“橫看成嶺側成峰”,沒有絕對的對錯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對不同社會的適應和產生的影響是不一樣的。
我們傳統的法律概念是根據馬克思的階級理論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一個階級統治另外一個階級的工具。這個概念(以下稱為法律的階級概念)從階級角度分析,無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階級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顯的缺陷。結合我國社會發展狀況來說,法律的階級概念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更不利于法治社會的建設。因為:
首先,法律除了階級性的特點以外,還有公共性特點,階級概念并不能完整的概括法律的特征;
其次,法律的階級概念,需要對社會進行階級劃分。那么當前的社會,誰是統治階級?誰是被統治階級? 法律的階級概念,在意識上使大多數的國民感覺自己是被統治階級(總是要找出一個對應的定位,不可能成統治階級,只能自我定位到被統治階級了,并且被統治階級總是占大多數的),自我定位為被統治階級的大多數人來說,對法律的態度就是抵觸、規避,而不是遵守和積極建設(按照階級統治工具理論,被統治階級就不需要遵守法律,甚至有權違反、推翻法律,因為按照人的基本人權,每個人都有反抗壓迫和奴役的權力)。而法治社會是需要每一個國民積極參與,如果部分進行法治建設,大部分反對、抵觸,那么建設就不如破壞了。相對的要樹立一個對應的統治階級,那么從事社會管理的政府及其官員就被歸入到統治階級。在意識上被定位和自我定位為統治階級的人來說,法律的階級概念會使他們會覺得法律就是管普通老百姓的,他們可以逾越于法律之外,法律是實現其對社會統治的工具,他們正是工具的使用者,出現特權思想。甚至發展到認為公權力私有,進行權力尋租,導致腐敗的加劇。這種機械的、意識形態的社會分類會加劇政府和老百姓之間的對立和不信任感。
再次,法律的階級概念,會使大多數人游離于法治軌道之外。他們認為,建設法治社會是政府的事情,與我無關。最終使建設法治社會成了一句動聽的空話。
那么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或者說按照社會的現狀,如何界定法律的概念更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呢。我認為應當將法律界定為“國民的誓約”,即國民(國家)為了和平相處和發展需要就相處和發展過程中碰到的問題達成的合約和承諾(以下稱為誓約法律概念)。實質來說,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機制,規定如何分配和運用社會資源、利益。那么誓約法律概念如何解決階級法律概念所產生的問題呢?
誓約法律概念在建設法治社會中有什么優勢?
首先,誓約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勵國民積極參與立法活動。因為法律是社會資源的分配機制,就社會資源如何分配進行的約定,所以它涉及到每個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個人自己參與。定性為誓約,首先要求國民就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協商約定,協商就需要參加,將立法活動當成國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與國民利益息息相關之共識。
其次,誓約法律概念有利于樹立法律的平等觀念。在誓約的建立(簽訂)過程中,有利于體現和落實平等觀念和意識,因為契約的基礎是平等,而不是特權,特權就不能進行協商。同樣,通過廣泛的參與、協商,立法不再是少數人的特權,避免法律成為少數人掠奪的霸占社會資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實現法律的正義。
再次,誓約法律概念有利于法律的推廣執行。對自己參與協商(委托他人代為參與協商)而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種誓約,遵守自己的誓約不僅是一種法律義務,更是一種道德要求,實現法律和道德的有機結合。
所以,我認為法律是社會資源的分配機制,使國民就社會資源分配達成的一種誓約。它以平等為前提,要求每個國民積極參與(定約)并信守自己的誓約。而不應該大多數人規避和反抗的是少數人統治、掠奪資源的工具。正確、積極地界定法律,有利于法律發揮應有的功能,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所以,我認為,法律的概念應界定為一國國民就相處和發展過程中碰到的問題達成之誓約。
葉星林,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 Email:yexinglin@splf.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