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07-8-22) / 已閱10369次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系辨析——勞動關系OR委托代理關系?
作者:陳召利 主頁:www.law-god.com
一、案例介紹
張某為某保險公司做了4年保險業務,去年,他想為自己爭取工資待遇,同公司發生了爭執。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張某獲勝。但是,當他滿懷希望地走進法庭時,卻輸了官司。法院判決,他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系究竟是勞動關系還是委托代理關系?
二、法律分析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系不外乎兩種:一是作為保險公司的雇員與保險公司形成勞動關系;二是作為保險代理人,接受保險公司的委托,與保險公司形成委托代理關系。二者的外在表現形式均是個人為保險公司推銷保險業務,那么究竟應當如何判斷個人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系呢?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6年10月9日對貴州保監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復函》中只是再次強調了個人作為保險代理人的合法性,但對于如何認定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系采取了回避的態度,并未給出明確的判斷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之規定,個人有可能成為保險代理人。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對保險代理人的資格作了嚴格限定,保險代理人不僅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這意味著個人成為保險代理人的前提條件有二:一是必須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二是必須辦理工商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成為經濟組織。也就是說,個人只有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并以個體經營者的名義而非自然人的名義與保險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才能成為保險代理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也規定,保險代理手續費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也就是說,如個人未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個人就不具備保險代理人的法定資格,保險公司也就不能向其支付保險代理費用。這樣的話,保險公司如授權個人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從事保險業務并向其支付報酬,則個人只能作為保險公司的職員為之,此時,個人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系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經濟發展現狀,為了禁止保險公司規避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和依法保障保險業務員的合法權益,個人只要未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就不具備個人保險代理人的法定資格,其因從事保險業務而與保險公司形成的法律關系均應認定為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