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柯儀 ]——(2007-8-23) / 已閱19809次
如何加強老年人權益保護的淺論
李柯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保護老年人權益的法律,是我國保護公民特殊群體權益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該法在當時既適應了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客觀要求外,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的內容符合中國的實際,體現了中國的國情,保持了中國的傳統,反映了老年人的心愿,是一部有中國特色的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主要有四個特點:即堅持以家庭養老為主;提倡老年人積極養老;強調家庭養老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但由于十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卻沒有及時作出修改,也沒有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規,使得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與現實社會嚴重脫節。該法出臺后,也沒有明確該部法律在老年人法律體系當中的地位,以及與其他法律、法規當中有關保護老年人權益的規定的關系問題,加上指導性條款太多,其可操作性低,立法不夠完善具體,內容不全,立法明顯滯后的問題日逐突出,主要表現在: (一)保護老年人權益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不夠明確,使得立法目標難以實現。(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核心地位不夠明確,使得老年人權益保護得不到落實。(三)老年人法律保護的強制性條款和指導性條款劃分不夠明確,使得對不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的行為約束和懲戒力度不足。 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該法與現實情況越來越不適應的情況也愈發突出,
一、現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立法層面的缺陷與不足
(一)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不夠明確,使立法目標難以實現。可從當時的立法目的來看,并沒有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那樣把老年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或可持續發展作為當時的立法指導思想,也沒有很好地貫徹“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傾斜保護資源。正是由于立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的偏差,導致整部法律的內容設置不盡科學,許多條款無法執行,立法目標難以實現。
(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核心地位不夠明確,使得老年人權益保護得不到落實。老年人作為社會群體的一部分,具有雙重身份。他們既是公民,又是老年人,因此對其權益的保護,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
(三)老年人法律保護的強制性條款和指導性條款劃分不夠明確,使得對不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的行為約束和懲戒力度不足
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僅是個法律問題,同時也有道德因素,要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因為“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關于權利義務相統一的精神是一致的。道德規范是法律規范的基礎,而法律規范又反過來強化和維護道德規范。從法律規定來看,有的條款屬于強制性規范。但是,對于違反該條款的行為的懲戒卻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尺度,特別是對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行為,很難用法律予以懲戒。
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在社會中的實施狀況及暴露的問題:
(一)對老年人的特有權利法律規定不明確,導致落實難。除了同一般人所共有的權利外,老年人還有其自身的特有權利。那就是“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教”。對于老年人來說,正是這些權益需要法律作出切實的、明確的保障,當執法者不按法律做,老年人就有依據向司法部門起訴,司法部門也可依法判決;對執法者而言,也是衡量他是否依法行政的試金石。
(二)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宣傳廣度和深度不夠。一是對宣傳貫徹該法的長期性、艱巨性認識不足,雖然采取了一些形式的宣傳,但真正受到教育的主要是有關領導、老年人和老齡工作干部,而沒有廣泛地向敬老養老的主體--中青年人進行宣傳。二是宣傳不夠深入,有的地區和單位行動遲緩,邊遠地區和許多單位還有死角,在許多部門和單位的干部群眾中,對其主要條文內容不甚了解。三是對在宣傳貫徹該法中反映出來的一些問題,尚未進一步研究解決。
(三)老年人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不強,導致一些情況不能及時處理。一是法制觀念淡薄,觀念陳舊。有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權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二是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多數不愿意訴諸法律,怕家丑外揚而忍氣吞聲。
(四)遺棄、虐待老人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法律保護不到位。有贍養義務的子女相互攀比,推諉、拒養老人的事件屢見不鮮,有的老人有病得不到及時治療等問題也大量存在。同時,各級組織在抓老年人維護合法權益工作方面又缺乏具體措施和工作力度,有許多問題沒有得到真正解決。
我國是世界上老齡人最多的國家。聯合國將一個國家65歲及以上人口比重超過7%定義為“老齡化社會”,依此標準,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時,中國已經基本進入老齡化社會。2000年老齡化比例為7.0%,2005年達到7.69%(老齡人口為10055萬)。在國家經濟實力還不夠強、社會保障體制尚未健全的情況下,如何贍養老齡人問題就顯得尤為突出。
對于老人來說,特別是農村老人,生活條件較差,生活方式單調 農村老人的生活方式主要有四種,即三世同堂型、不分不離型、分擔贍養型、獨自生活型、輪流供養型。三世同堂型即老人與子孫共同生活,生產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兒媳決定,老人除干點家務活幫助照看孩子外,別無其他活動,生活比較單調;不分不離型是指老人與子女雖沒有分家,但是不與子女一起居住,生活費用由子女供應,這種類型的老人在子女少的家庭中占有相當的比例;分擔贍養型主要集中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子女按比例分擔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糧食及日用品,老人也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獨自生活型是指單身老人或老年夫婦單獨生活,生活費用由自己承擔,責任田里的重體力活由親朋好友子女幫助,這種類型的老人既有孤寡老人也有多子女或單子女的老人,輪流供養型主要存在于多子女家庭,對于年邁的老人,被子女輪流接去贍養,就是在這個子女家住一個月或半個月,再由另一子女接走一月或半月。許多不分不離型、分擔贍養型、獨自生活型的老人大多居住在村莊周圍低矮破舊的房子里,在有的地方,村莊周圍甚至出現了老年人聚居的“老年村”,其生活條件普遍較差。
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但不苛求精神贍養 與城鎮老人呼吁精神贍養不同,農村老人雖然也希望兒女精神贍養,但相當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餓受凍就很滿足了,而不太注重營養保健、參加娛樂活動等。
生活來源單一,完全依賴子女 農村老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極少,他們中很多人因年老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后,生活只能依賴子女,沒有其他出路,這是農村老人與城鎮老人的一個顯著區別。
造成老人生活艱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子女間非正常攀比,使老人生活無著落。從調查的情況看, 多子女家庭互相推卸贍養責任的糾紛案件約占全部贍養糾紛案的80%以上。如78歲的張某有3個兒子,都已成家獨自生活, 老人自己則住在舊草棚里。原來兄弟3人商量好每家都拿出一定的糧食贍養老人, 可后來老二以父親在老三結婚時花的錢比給他的多為由拒絕贍養老人;老三媳婦則以結婚時老人怠慢了娘家人為由也不盡贍養義務。老大開始按時給老人送去生活費和糧食,后見兩個弟弟不盡義務,也停止供應。老人遂把3個兒子告上法庭,法庭判決老人勝訴后, 兒媳們則以老人敗壞他們名聲為由,仍不盡義務,甚至發展到打罵老人,最終張某服毒自殺。
2、社會養老體制不健全,養老方式單一落后。 絕大部分老人至今仍靠子女扶養,他們年輕時扶養子女,為子女上學、結婚耗盡了全部積蓄,有的老人甚至把住房也全部讓給了子女。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體制不健全,老人大多沒有經濟來源,到年老時在經濟上便完全受制于子女,致使有的子女特別是個別兒媳視老人為負擔,老人在家里經常受氣。
3、部分子女道德倫喪,只知向老人索取,卻不愿回報老人。 有的兒媳視娘家人為自己人,公公、婆婆為外人,“內外”差別大,不贍養甚至虐待公婆,有的兒子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使父母飽受委屈。而實際上沒訴諸法律的虐待現象是無法統計的數字,因為很多老人即使受到虐待也往往采取遷就忍讓的態度,造成隱性虐待較多,甚至達到虐待案的80%。
如何對待老人?不但是家庭問題,更重要的是社會問題。對于家庭來說,當前甚至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子女仍將是養老的主要承擔者,子女對待老人主要是一個字“孝”。傳統中國非常講究“孝道”,號稱“百行孝為先”,“百善孝為本”,皇帝標榜“孝治天下”,選官則“舉孝廉”,所謂“求忠臣于孝子之門”,儒家經典有《孝經》,通俗讀物有《二十四孝圖》,“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被設想為“孝道”的最高境界。作為中華民族的一向推崇的傳統“美德”,子女對父母的孝敬,是出于內心的真情實感的,孝完全是發乎情,止乎禮。孝不僅是生活上的瞻養,更是一種敬愛之情、精神溝通和心靈慰藉。真正的“孝道”,是使父母生前享受人生安樂,死后對之表達哀戚之情。
提倡孝道不要求固守在父母身邊,更不要求絕對聽從父母的指揮與安排,只要求在父母喪失生產能力而社會保障又不健全的情況下對父母實行物質救濟,保證老人自我生活娛樂的物質基礎;在父母喪失自我生活料理能力時,或委托親戚,或找保姆,或親自照顧;尊重父母的人格與個性,不侮辱父母,不對父母施以任何暴力,常常給父母通通電話,有閑暇,常回家看看,在節假日陪父母玩玩,在精神上與父母達到一定程度的溝通,使老人得到精神慰藉與精神自由,從而身心健康的安享晚年。
對于社會而言,要在全社會提倡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建立團結和諧的家庭關系。因此,必須將敬老愛老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這就需要我們全社會行動起來,大力弘揚和倡導中華民族尊老愛老的美德,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加強法制力度,使不善待或虐待老人者受到嚴歷的制裁。在傳統“家天下”的中國,“孝道”文化源遠流長。 “孝”作為最重要的禮法的一種,不僅要求“孝子之養老也,樂其心,不專違其志,樂其耳目,安其寢處,以其飲食忠養之孝子之身終”。而且在法律上把“不孝”列入“十惡不赦之罪”。《唐律•斗訟》甚至規定:“罵祖父母、父母者,絞”,“諸子孫違反教令及供養有缺者,徒二年”。
老人問題嚴重干擾了正常生活秩序,影響了社會安寧與穩定,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帶來了負面效應。因此,當前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 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讓全社會了解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別是農村老人更應學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