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迎春 ]——(2007-8-24) / 已閱18933次
九、增設隨附義務,出證明轉檔案移保險
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損招頻出,勞動者辭職后拒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不為勞動者轉移檔案、不為勞動者轉移社會保險關系是幾個屢試不爽的招數,這類的糾紛也出現很多,用人單位的這些違法行為,往往會給勞動者帶來損害,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有關失業保險待遇。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是一種后合同義務,也稱為合同隨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的不當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法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規范勞務派遣,用工派遣單位共擔責
勞務派遣由于其用工靈活,成本降低,轉移風險等特點,實踐中被大量企業采用。勞務派遣表現出來的最大特點是勞動力雇傭與勞動力使用相分離,勞動者與派遣單位有勞動關系之名卻無勞動之實,與用工單位無勞動關系之名卻存在勞動之實,形成了復雜的“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形態。
正是由于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實踐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往往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發生糾紛時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相互推諉,讓勞動者無所適從,加上法律法規對勞務派遣的規定相對缺失,增加了勞動者維權的難度。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出臺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首次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范,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司法解釋實施后,對解決此類糾紛提供了法律程序上的支持,但是處理起來仍缺乏實體上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連帶責任制度的確立,為此類糾紛的處理提供了實體上的依據,對勞務派遣制度將產生深遠影響。
萬人的夢想,造就了法律的光榮,勞動合同法注定成為中國法律史上的一部至關重要的法律,雖也留有不少遺憾,但瑕不掩瑜,勞動合同法的光芒仍銳不可擋,將使中國的用工制度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讓我們拭目以待吧!(文: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 李迎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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