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國輝 ]——(2007-8-29) / 已閱9495次
法律中的若干經濟學原理
舒國輝
法律是種特殊的行為規范,其重點是建立和維持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保障統治階級利益的社會秩序。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其核心內容就是對社會經濟利益的界定與分配。法律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遵循或反映了如下經濟學原理。
人性本自私。經濟學上的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只要沒有外界的強制約束,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他可以漠視包括道德在內的軟約束,而隨意采取自己認為妥當的手段以實現自己的目的。正如馬克思所說,只要能保證足夠的利潤,資本家甘愿冒被送上絞刑架的風險。對人的這一本性,法律有著十分深刻的認識。人類的行為必須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否則任人類行為自由、泛濫,帶給社會和人類的結果只能是無邊的黑暗。正是因為這一點,法律制度才有存在的必要。法律從古代的寥寥數條發展到當代的成千上萬條,一方面反映了法律規范的不斷完善,另一方面也證明法律對人性自私的觀點不但沒有改變反而不斷強化。
資源稀缺。經濟學產生和存在的根由,乃是因為自然界對人有用的資源并非源源不斷、用之不絕,而是有限的,消耗一點就少了一點。為此,經濟學展開對人與有限資源之間關系的研究,目的是使人能在有限資源的條件下實現利益最大化。與此類似,法律對人類生存的處境也是有著清醒的認識。正是因為供人生存和發展的資源是有限的,法律就必須合理分配外界有限的資源,即俗話中的“定份止爭”。否則,人類之間為了爭奪有限資源而爆發的沖突將永無休止。資源在法律上表現為物質利益,包括財產權、專有權等。資源必須在國家、個人、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才能使有限的資源有明確的歸屬,從而充分發揮資源的價值。
理性人假設。經濟學中的一個基本假設就是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也就是說人能充分認識事物的利害關系。經濟學的這個假設,其實也是法律對人類行為能力的假設。一個人,除非他在智力、精神健康等方面發育不完全或有缺陷,就應該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有清醒的認識。這樣在社會生活中,他能作出符合法律規定并且同時有利于自身的行為,包括社會通常交往行為和經濟行為等。當他的行為逾越法律規定時,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因為他在行為之前就已經預見到了行為將產生的后果。但是理性人假設畢竟是經濟學的假設,實際情況是任何個人很難有如此淵博的知識,以使自己在任何處境下都作出同時符合法律規定與自身利益的決策。法律很難在智力與精神不完全或不完善的人、“理性人”之間再模擬一個“平常人”,這不能不說是法律的無奈。雖然,法律條文中零星有“社會通常的人的認識”的規定,但其內涵很難界定,在實際操作中也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種種分歧。
成本與效率。經濟學認為,人類的任何行為都要消耗一定的成本,經濟生產當然不能例外。經濟學的意義,就是研究如何使投入的成本最少而產出最多。作為人類實踐活動之一,法律的制定、執行也會消耗一定的社會成本,包括時間、人力等。因此,法律在制定時就必須考慮法律成本與效率問題:法律規范本身必須符合經濟規律,經得起社會經濟實踐考驗;法律實施(包括遵守、適用、執行)不但可行而且其所消耗的成本必須盡可能最低,同時取得的社會效應(效率)應該最大。如何實現這個目標,就不是一兩句話能說清楚了。畢竟,理論上的目標要變成現實,其間要經歷漫長的探索過程。我想,法律實踐的意義也就在這里。